2010-09-20《京华时报》
中国证监会相关负责人在9月17日表示,将在制度层面研究解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信息管理问题,提出综合治理内幕交易的方案,进一步完善多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构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体系。
近期监管部门通报的内幕交易案明显多了起来,如ST得亨董秘内幕交易案、天山纺织重组方高管内幕交易案、上海祖龙公司首例法人内幕交易案、原格力电器董秘首领“过失泄露内幕信息”罚单等,不一而足。而来自中国证监会的数据显示,今年7、8两个月,共受理内幕交易线索22起,其中立案调查内幕交易案件19起,占今年内幕交易立案总量的54%。在已经通报的诸多内幕交易案中,事涉并购重组的比例最高,而并购重组内幕交易无疑亦是监管部门的打击重点。
并购重组行为,真正能使上市公司产生实质性变化的其实并不多,但导致其股价“脱胎换骨”的却不少。事实上,只要上市公司公告资产重组事项,复牌后股价出现连续涨停的非常普遍。股价大幅上涨,意味着持有相关股票的投资者财富的大幅增值,资产重组的“魅力”就在于此,违规者热衷于内幕交易的根源也正在此。
资产重组内幕交易一般呈现出如下特征:信息泄漏——股价异动大幅上涨(或涨停)——上市公司停牌——公告之后连续涨停。并且,在股价异动阶段隐藏着大资金的身影。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公告确认资产重组事项,而之前股价又出现明显异动的,则基本上可以认定相关信息遭遇泄漏与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
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今年5月19日,在大盘弱势震荡的背景下,宏达股份突然强势放量涨停,当晚上市公司就发布了正在策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公开交易信息显示,买入前五名营业部中赫然出现两家机构席位,并且有一家机构投入资金超过亿元。类似的一幕还发生在5月25日的通化金马身上,当地两家营业部位列买入前五名。
这一切都是“巧合”吗?显然不是。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出台,其后即出现了宏达股份与通化金马的“闹剧”,一时间引起市场的高度关注与质疑不断。尽管最终两上市公司所谓的“资产重组”在舆论的压力下都没有成功,但其“标本”意义却不可被漠视。
中国证监会提出要“在制度层面研究解决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内幕信息管理问题”,除了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之外,笔者建议,对股价先产生明显异动后公布资产重组消息的上市公司,在其资产重组方案通过证监会资产重组委审核时要坚决说“不”,而且要在三年内禁止其实施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定向增发等事项。如此,一方面,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泄漏的一种处罚,是其没有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应付出的代价;另一方面,无形中可以促使上市公司重视与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减少资产重组中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以更好地保护其他投资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