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现代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陈柳钦

(天津社会科学院城市经济研究所,天津,300191

法经济学是经济学帝国主义取得成果最为丰富的领域。所谓法经济学,目前最为普遍的定义是“应用经济理论(主要是微观经济学、福利经济学的主要概念)来检验法和法律制度的形式、结构、过程及其在经济上的影响。在法经济学体系建立过程中,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均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其中,古典经济学为其提供了思想基础,新古典经济学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新制度经济学为其提供了方法论基础。因此,法经济学与各种经济学理论存在着内在的理论逻辑关系。

20世纪20年代,美国著名的制度经济学派代表约翰·康芒斯(John R.Commons)在其《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The Legal Foundation of Capitalism1924)、《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等著作中,对法律制度问题的经济分析提出了他自己理论见解。康芒斯把法律和经济学联系在一起,他对“交易”的理解、对财产和财产权利的划分,对包括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在内的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家产生了重在的影响。他的思想也被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诺思(Douglass C. North),尤其是法经济学制度学派的代表塞缪尔斯(W.J.Samuels)、施密德(A.A.Schimid)所继承和发扬。新制度经济学在法学领域中的广泛运用为现代法经济学的迅速成长注入了一支催化剂。在20世纪20年代到30年,在由美国著名现实主义法学家的弗兰克(Jerome Frank)和卢埃林Karl Llewellyn发起的现实主义运动促使人改变了概念式的法学教学方法和内容,以及大萧条带来的市场失灵,需要“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这样的背景下经济学和法学开始真正的结合,并受到了人们的青睐。在20世纪50年代,阿伦·迪雷克托(Aaron Director)和爱德华·列维(Edward Levi)就开始综合法学与经济学的理论来分析垄断监管领域,但就某种意义而言,这种联系其实是再明显不过的:一个人若对垄断是怎么形成及垄断者的行为特征毫无所知,他怎么可能理解垄断监管呢?然而,在经济学的早期应用中,大家也还没想到用经济学解释法律的其他领域,因此也就没有把经济学应用到宪法、家庭法及刑法领域。

法经济学发展的真正起步是20世纪50年代末芝加哥大学法学院艾伦·迪雷克特(Aaron Director教授创办的《法经济学杂志》(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这是法经济学的里程碑。1960年罗纳德·科斯(Ronald H.Coase)教授在《法经济学杂志》上发表了法经济学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通过对外部性问题独辟蹊径的分析,得出结论:当交易费用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将不会影响资源配置的结果;反之,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导致出现不同的资源配置结果。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由于《社会成本问题》是使用大量的普通法案例来研究经济问题,从而提出交易费用思想,科斯本人被公认为法经济学的学科创始人,其经典之作《社会成本问题》是法经济学学科创立时的奠基之作。《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不仅在理论上显示出对法律进行经济分析的重要性,更为重要的是科斯在方法论上展示了对法律进行分析的方法,那就是,坚持理性选择的成本收益比较,坚持对法律制度进行实证分析,而不是进行抽象的概念推演。交易成本分析方法因此成为法经济学的基础分析方法。《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使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一般化方法称为现实,这也是为什么法经济学研究者把科斯的贡献放在突出位置的原因。

法经济学的初创期还有两位重要的代表人物,那就是盖多·卡拉布雷西(Guido Calabresi)和阿曼·阿尔钦(Armen A. Alchian)。卡拉布雷西于1961年在《耶鲁法学杂志》(The Yale Law Journal)上发表了《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若干思考》(Some Thoughts on Risk Distribution and the Law of Torts)一文,从经济学的视角比较系统地研究了侵权的法律问题,这是从经济学视角研究侵权法的首次系统尝试。他从风险分配的角度思考侵权法,颠覆了夹杂着大量道德判断的传统侵权法理论。他试图表明:简单的经济原则能使法律产生整体合理化的力量并为社会意外事故的损失分配提供系统标准的基础。1965年阿尔钦发表了《关于财产权的经济学》(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一文,运用效用理论和最大化方法研究了产权制度问题,试图将效用最大化理论扩展到法律制度的研究,从而表明:不仅经济制度决定了特定的经济现象,而且财产权的进化、发展本身仍受经济力量支配。这两篇论文的研究内容涉及到了普通法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领域——财产法和侵权法,标志着经济学的分析进入了传统上属于法学家的普通法研究的具体领域。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工作为经济分析的一般化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在此之后,大批经济学家,如德姆塞茨(H. Demsetz)和法学家,如波斯纳(Richard A.Posner)进入到这一领域,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尤其是芝加哥大学一部分学者致力于法律的经济分析,声誉鹊起,最终形成了法经济学中的芝加哥学派。

几乎与此同时,法经济学在另外两个方面也取得了迅速发展。一是以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和戈登·塔洛克(Gordon Tullock)为代表的公共选择理论,他们试图通过追求最高自身利益的经济人行为假设以解释政府和官僚行为,旨在发展在基本方面相似于商业市场个人行为的非市场行为模式。二是以加里·贝克尔(Garys Becker)为代表的非市场行为经济学研究,即将微观经济学(主要是价格理论)运用于非市场行为研究,他将效用最大化假设运用于所有个人选择领域,包括婚姻、家庭、家务、歧视、犯罪和人类行为的一般理论,无论其是否发生在市场。上述发展形成了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框架,为以后法律理论、财产权法、契约法、侵权法等一系列问题的经济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

20世纪70年代,法经济学进入了蓬勃发展时期,研究范围被大大拓展。在这一时期,法学家逐渐替代经济学家,在法经济学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同时使经济学渗入到法学的领域更广泛。最为杰出的代表人物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理查德·波斯纳(Richard A.Posner)。1972年,波斯纳任主编的《法律研究杂志》(Journal of Legal Studies)创刊。1973年,波斯纳出版了《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一书,本书的主要命题是:第一,经济思考总是在司法裁决的决定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即使这种作用不太明确甚至是鲜为人知;第二,法院和立法机关更明确地运用经济理论会使法律制度得到改善。这些观点完全不同于传统的法学研究。《法律的经济分析》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分析方法,深入到法理学、普通法、市场管制、公司法、金融法、宪法、法律程序等几乎法律的各个领域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做了前所未有的探讨,从而将法学和经济学水乳交融般的融合在一起,创立了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式,所以又被称为具有教科书意义的著作。这部兼具著作与教材性质的巨著是法经济学成熟的标志,从此法经济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登上了学术舞台。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法经济学进入了一个相对平稳的持续发展时期。一方面,法经济学的影响日益扩大。一是从事法经济学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比如,米契尔·波林斯基(A. Mitchell Polinsky)出版了《法和经济学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Economics1983),利波哈夫斯基(Liebhafsky H ·H)出版了《不同视角的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1987),罗伯特·考特(Robert D·Cooter)和托马斯·尤伦(Thomas S. Ulen)出版了《法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1988),约翰·多诺休(Donohue John J)出版了《法和经济学未走之路》(Law and Economics :The Road Not Taken1988),等等。二是开设法经济学课程和设立法经济学研究计划的法学院越来越多。比如,哈佛大学、芝加哥大学、斯坦福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牛津大学、约克大学、多伦多大学等,纷纷在法学院、经济学院(系)开设法经济学课程;三是法经济学的专业期刊也越来越多。比如,罗伯特·考特(Robert Cooter)主编的《法经济学国际评论杂志》,迈阿密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创办的《法与政治经济学杂志》、华盛顿大学创办的《法和经济学研究杂志》、牛津大学出版的《工业法杂志》和耶鲁大学出版的《法学、经济学与组织杂志》。另外,随着法经济学理论研究的不断扩展和深入,法经济学对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例如,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了波斯纳、博克和温特等3位在法经济学方面颇有造诣的法学家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同年,还通过并颁布了12291号总统令,要求所有新制定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并且,法经济学的国际影响也日趋扩大。加拿大和欧洲先后成立了法经济学会,后者还创办了《法经济学欧洲杂志》。在日本和中国台湾也已经有较为深入的法经济学研究。在其他区域的研究日益加强。

另一方面,法经济学运动的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作为主流学派的新古典法经济学的变化。在波斯纳的领导下,不断开辟新的分析领域,所分析的问题日趋细致;同时,在接受外来批评的过程中,对自己坚持的“效率主题”做一些调整,以增强假说的现实性和预测力。因此,尽管一些批评已经触及到了法经济学的分析基础,使法经济学不再是新古典法经济学独步天下,但新古典法经济学依然保持着主导地位。二是法经济学的其他流派已经不满足于对法经济学的批评,而是探索建立自己的分析体系。三是引入新的分析工具。出于对已有分析的不满和追踪经济学的最新发展,作为交叉学科的法经济学继续引入新的分析工具,继续从与之竞争的其他学派中吸收营养,继续跟踪经济学的最新发展,力争将经济学的新工具用于法律分析。四是加强实证经验分析。一段时间以来,法经济学研究多是理论与演绎性的,绝大多数结论还停留在“假说”阶段,还没有得到法律时间的全面检验。因此,进行实证研究,尤其是对法律规则在不同环境中经济效应的比较研究,是法经济学当前的一个研究重点。

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经济学的研究范围显示出进一步扩大、注重运用更多经济学分析数学模型的趋势,“经济哲学”的色彩有所突出。有些学者试图将经济学、法学、哲学三者结合起来研究,使法经济学的研究领域扩展到更具根本意义的法律制度框架方面,从而推进了法经济学研究中的“经济法哲学”( Economic Jurisprudence)运动。另一个最近的发展是把它的范围扩展到市场之外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的研究。社会规范的存在是除理性选择之外的、对人类行为进行解释的另一个基础。另外,经济学中的领域的博弈论、信息论等新理论的发展也为新世纪的法经济学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新活力。行为法经济学、博弈论以及法律与社会规范是未来法经济学研究的热点问题。

应当肯定法经济学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法经济学展示了以前没有被法学理论所充分探讨的效率因素,表明了法律所具有的经济结构,使较为散乱的法律制度可以统一在效率的基础上,都可以从效率的角度进行解释。综观法经济学的发展历程,尤其是在当代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这实际上是个理性选择理论的应用、深化和反思的过程,是经济学以理性选择为依托、深入到法律领域中,对法律规则的形成以及既定法律规则下的行为反应进行分析。五十多年法经济学的历史表明,它既是对现代法律分析本身固有思维弱点的一次无情冲击,又无疑是对传统经济思想核心的回归与重整。正是这场思想、理论和技术的革新,为法律实施、法律效果、法律效率、宪法理论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使我们耳目一新的假设、理论和方法。法经济学发展到今天,已使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几乎应用到法律和法学的每一个领域。法经济学也逐渐为经济学界所认同、接纳与肯定,最好的明证便是科斯由于对法经济学基础的研究而获得199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及贝克尔由于其涉及在法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荣膺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我们已没有理由怀疑法经济学存在的意义了。在1997年芝加哥大学的圆桌会议中,一些学者认为,法经济学的发展已经对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通过经济学可以比过去更好地来理解法律制度,因为一旦人们揭示出法律中所隐含的经济理论结构,法律的内涵就变得更为简明清晰了。

作为在社会科学中居于最为显赫地位、掌控着社会科学话语权的两门学科—经济学和法学的融合,法经济学使我们以一个新的方式体会法律体系,这个新的方式对于法学家以及对于任何一位对公共政策问题有兴趣的人都极其有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和思维方式将给予我们启示,即也要把法律的作用看成是按经济理性的标准对法律权利的分配。确切地说,基于经济合理性来认知与理解法律问题,从经济学成本收益与资源配置角度出发,对法律及其制度安排作经济的分析,以期使这种安排达到最佳效益。总之,法经济学是法学家和经济学家智慧的结晶。它不仅体现了经济学向其他领域的广泛扩展,同时预示了更多的学科与学科之间的比较、交融的趋势。法经济学有待于进一步发展,使其理论更加普遍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