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的固定资產投资能否开具专用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水泥生產企业,以在用的固定资產投资入股於其他合作单位。请问,用来投资的固定资產是否缴纳增值税?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公司將在用的固定资產进行投资,应视同销售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上述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关於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號)第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產,按简易办法依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该公司以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產对外投资,应按適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