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也是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网络诽谤也是犯罪,必须严厉打击

(编者按:近来有媒体报道指出,某些人因为在网络上散布流言蜚语诽谤他人,受到司法部门的严厉惩罚——这是大快人心的大好事!对网络实施法治管理,大力打击在网络上肆意诽谤的恶劣现象,有正义感的广大网民都拍手叫好!

一段时间以来,少数居心不良者利用网络的隐秘性和便捷性,任意在网络上编织谎言、造谣生事,对他人进行恶毒下流的污蔑漫骂。然而,由于网络在管理上的疏漏,他们一直肆无忌惮地逍遥法外,并继续作恶生非。

伟大的互联网是个新生事物,其发展速度真的是一日千里,相关的法律法规迟迟未能到位,网络基本上处于半无政府状态。正因为此,这些严重的不正常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导致网络上不堪入目的各种谩骂攻击、污蔑诽谤的帖子满网飞,形成极其浑浊的网络乱象。

有些人以为网络不是正规媒体,没有人会把这些胡言乱语当回事。实际上,网络社会并不虚拟,当前的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的发展日益紧密相连,越来越多的网民天天从网络上寻查信息,网络对整个社会正常运行的影响力越来越强大。特别是正在成长中的青少年网民,他们早已是网络的主力军,上网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因此,乌七八糟的网络乱象必然对他们的心理产生潜移默化的危害。从近几年来各个公检法部门所公布的数据来看,青少年犯罪率逐年攀升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这些污浊混杂的网络乱象和暴力色情网络游戏的毒害所造成的。

大量案例表明,成千上万的青少年网民在有害网络文化的误导下成为网瘾孩子、问题青少年,不仅给无数家庭带来深切的困苦,而且这些孩子受到不良网络因素的毒害后,自己也有样学样地跟着在网络上胡作非为,用肮脏的谩骂肆意攻击诽谤他人,把网络弄得更加混乱污秽。这些令人痛心的事实告诉我们,缺乏法制的网络不净化,青少年难以健康成长。

现在,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司法部门开始对网络进行法治管理,迈出了规范网络的重要一步。我们希望,举国上下进一步加强对网络的全方位管理,只有依法治网得以落实,整个现实社会才能得到稳定、走向和谐。)

 

           网络非化外之地诽谤构罪也刑罚
        发布时间:2010-08-05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8月3日,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鲁林萍等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14个月。在该案中,被告人鲁林萍指使公司职工王艳梅,雇用大学生易伟、易磊,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等网络中散布“康姿百德骗子床垫血压不降反升”等众多诽谤性帖子,4人因此获罪。

  而在2009年11月,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也以诽谤罪一审判处利用互联网发帖诽谤他人的韩兴昌有期徒刑一年,因被告人未上诉,该一审判决生效。

  这两起案件显示了一个共同的特点,司法机关正在以刑法手段严厉打击网络诽谤。网络诽谤应该是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比较常见的一种,但由于种种因素纠结在一起,造成了这种犯罪行为难以认定和特别需要慎重认定。

  之所以说网络诽谤比较常见,因为网络诽谤说到底还是一种网络侵权行为,只是这种侵权已严重到了触犯刑律,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程度。事实上,我们无法讳言网络上常常无端地被暴戾的情绪所充斥,网络侵权每天都在发生,很多网民在上网表达时动辄对他人使用语言暴力,肆意侮辱谩骂,大搞人身攻击,或者随便进行无根据的猜测和指责。这种行为往大里说是社会不健康心态的反映,而就每起个案来讲其实都有可能构成侵权,只是每天这种行为太多无法逐一去追究就是了。但是这种行为一旦被网络放大、被严重化就完全可能构成犯罪。

  近年来涉嫌网络诽谤犯罪的案件并不少,但这些案件大都不了了之。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原因,诽谤罪属刑法规定的自诉案件,若没有公安机关的介入,个人很难查清网络诽谤者。另一方面从司法上讲,网络诽谤涉及的问题十分复杂,使用不当就可能走向事情的反面,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犯,所以在认定的时候必须慎之又慎。截至目前,我们只看到了这两起经法院审理认定的网络诽谤案件也说明了这个问题,刑法作为国家之重器,必须在足够和充分的证据下才能使用,但这绝不是说网络诽谤就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虽然只有两起,但案件足以提醒广大网民,网络并非是无法无天的化外之地,网上发贴对政府、法人和其他公民进行批评建议当然是公民神圣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但这种权利越神圣我们越应该认真对待,慎重使用。在实现个人权利的时候,他人的权利是边界,滥用个人的权利,任意侵犯他人的权利,轻者要承担民事责任,重者就会受到刑事追究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我们不能期待以刑事打击来净化网络环境,刑罚是一种极端的手段,真正要实现网络健康发展法律规范只是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网络自身自净能力的提高和网民的自觉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