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公平与新生态文明的崛起


      摘要:人类应对气候变化正处在第一阶段,人们希望在不影响自己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做那些“环境与赢利双赢”的事;有优势的国家尤其愿意用商业智慧——商业交易加慈善(或交易加补偿),来应对气候变化这样的人类系统的大问题。当小智慧的潜力被挖尽而世界环境态势(包括气候变化)依然整体恶化时,人类才可能步入第二阶段——深度公平与新生态文明的崛起。为此,权利的哲学及其公平观需要进化,人类的伦理观包括消费伦理等需要改变。这自然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也不是某一个国家能完成的。  

      如果我是一个火星人,对地球人在气候问题上的行为肯定会感到困惑:一面是拯救星球的大声疾呼,一面是少得可怜的有效行动。他会想:既然你们认定“全球气候变化对人类构成了潜在的威胁”,那么应对的办法本可以很直接。比如说:要选择对全球最有效率的优先领域——将资金和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不仅保证它们获得相关技术,还要顺利应用,并且防止大量“外科手术式的引进”而引起经济的消化不良;而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应尽其所能,特别是不要再模仿富国的浪费资源的生活方式,富国要改变现有的消费伦理……为什么不这样做呢?于是地球人会客气地告诉他:想法虽好,但不现实。私下则想:这家伙真是做梦。仔细想想,其实这种朴素的思维一点也不可笑(从技术上和物质上说,该方案都是可行的),倒是连这样想都不敢的人有些可悲。这是不是“假作真时真亦假”呢?总之,人类在气候变化(甚至整个环境问题)上,宏观表现极其荒唐,但是微观上看人们又似乎颇为理性与聪明。一种无形的场,令远看明明是有逻辑的事,近看却消失得无踪影了。这就是气候变化的最大悖论——它意味着问题可能出在更基本的层面。  

  用商业智慧应对气候变化,是用小办法应对大问题  

      人类现在为应对气候变化所采取的策略和措施,我认为可以概括为第一阶段(希望会有第二阶段),这个阶段各方行为以“短期的无悔选择”为政策原则。大家总是希望在不影响自己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去解决问题,只做那些“环境与赢利双赢”的事。不仅如此,有优势的国家尤其愿意将人类减缓气候变化影响转化到商业交易的轨道。但是如果赢利的生意所提升的技术水平不足以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时怎么办呢?真正治本的解决途径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做呢?以现有的思维(更准确地说或许是世界观、利益观),他们似乎想不出来,甚至也不愿认真想。反正不能改变既有的秩序,反正不能改变自己的生活方式。布什总统早就强调了美国生活方式的神圣不可侵犯性。

      就像当年阿罗证明不可能性定理①一样,我们也许可以证明在现有的思维约束、利益刚性约束和核心目标的约束之下,各国围绕气候合作的博弈其实是一个无解的格局。其实不仅仅是气候变化,从里约大会(1992年)近20年来,许多环境议程(包括可持续消费)等演变,都遵从一个规律:曾经提得很高的口号在“从概念到行动”的转化过程中不断降调。

      这种靠逐利的工商智慧来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办法,我认为是一种小智慧。当然,不排除人类能从中走出一条新路,但我很怀疑其成功的可能性。更大的可能是这条路走不通。恐怕当这个智慧范围内的所有潜力均被挖尽而世界环境态势(包括气候变化)依然不见好转,依然是“局部好转,整体恶化”时,人类才会认真地想别的办法,从而步入“第二阶段”。那时候就需要有一个全新的思维方式,需要“范式的转变”了。这自然不是某一个国家的事情,也不是某一个国家能完成的。

      气候变化像是上帝发明出来的一个整治人类的新招——因为人类在损人不利己的方向上已经走得太远了;但是他们仍然觉得仅靠技术和市场就能征服一切。气候难题是如何考验人类的呢?

      第一,令人进退失据的不确定性。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而是触及人的灵魂,触及人的生存,触及人和人的关系、人和自然的关系的。很多气候学家和经济学家把这种不确定性概括为“小概率、大灾难”,就是说它引起不可逆灾难的概率虽小,但一出现就不得了。这就让人特别难以拿捏,或者说按照今天的思维方式考虑特别无奈。所以就有了“吉登斯悖论”、戈尔的“温水煮蛙”等种种解读。说到底,这涉及世界观问题。一些经济学家也意识到这些问题实际上是对一些流行理念的挑战。比如有的学者就从前两年学界关于贴现率的大争论中超脱出来,质疑我们的某些根本观念。他们问道:为什么人们会觉得我们的女儿、孙女仅仅因为比我们晚出生,她们的重要性就不如我们这代人,就要毫无选择地承担我们造成的环境损失呢?他们发现,世间许多最重要的东西不能用市场价格来衡量:大自然的价值、生命的价值就不能也不应当这样做。此外,我们习惯运用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对于决策小规模的、近期的、线性的、比较确定性的问题是有帮助的,然而气候变化恰恰不是这类性质的问题……这些争论和分歧都说明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超越了流行的思维框架的容量。

      第二,气候变化问题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在很多问题上触动了各自的利益底线。现在的国际政治、经济制度是发达国家主导下形成的。在国际分工交易中,发达国家成了主要利益获得者,而许多发展中国家处境变坏。于是前者通过对后者的救济慈善来缓解矛盾。问题在于:这种“交易加慈善”的老模式是不是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合理方式呢?我认为不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不是“交易加慈善”模式。然而正是这个不同内涵的革命因素,使得新原则虽然“来之较易”,真的确立起来却难上加难,围绕它的斗争才如此激烈:中国和其他很多发展中国家坚决坚持这个原则,而发达国家越来越在此原则上退步,甚至有些势力要从根本上否定它。

      例如不少人讨论国际协议时常强调“防止搭便车”是建立全球合作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合作中,的确需要防止“搭便车”行为,但是要注意这个问题非常容易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混为一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缓气候变化上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并不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慈善行为,而是由于其历史的责任、现实的能力所决定的他们必须承担的责任。而现在一些发达国家不断地把应对气候变化往商业轨道上拉,自然脱不掉市场交换的观念:他们索要技术转移的知识产权费用的理由,是防止发展中国家趁机获取技术知识以提升自己的经济竞争力,意指人家白白占便宜、“搭便车”。这实际是将责任当作了交易的筹码。一些人对“利益倒流”(指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实惠,特别是向那些发展迅速的发展中国家)的恐惧始终大于对全球共同灾难的恐惧。我想强调的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关系上的新型原则,它是针对威胁全人类共同利益的气候变化等这类问题而产生的,不同于现存的“商业交易加慈善”(或交易加补偿)。它是人类合作模式的一个伟大的原则,其意义远比今天人们所意识到的更伟大。正因此,(按照老理)它必遭打压。哥本哈根会议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遭遇到空前的反弹几乎是必然的——这是一个现代版“叶公好龙”的故事。

      有一个不言明的底线:富国可以做任何好事,如慈善行为等,但不可以让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竞争劣势缩小。这意味着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人们的心底实际存在着一个身份认同的分界线,在这个分界线之外的国家及其国民,只是战略上的竞争对手,即使是经济合作也力求使之成为资源和人力的供给者或经济寄生的宿主。当然,属于“自己的”利益共同体或俱乐部的成员范围也可超越国界或扩大:可以是同等发达程度的国家、可以是自己的后代、甚至可以是可爱的动物,但不可以是发展中国家及其国民。他们愿你清洁而不一定愿你健康,最理想的是实现没有发展后劲的低碳化。至于这些不发达国家自身会有什么难处,对不起,那是阁下的事。世界富有的国家的这一双重原则恐怕正是阻碍气候变化合作的硬核,是气候变化问题上有这么多食言、暧昧、虚情假意、自相矛盾的来源。

      只要发达国家的科学家、环境主义者、企业家、政治家不能摆脱这种“底线意识”的控制,他们令人敬佩的拯救星球的真诚努力就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治本思路与深度公平 

      我们把气候变化问题概括为“新公共问题”。人类应对气候变化的实质进程取决于这类新问题带来的冲击是否会动摇现代社会的某些秩序和思维方式,能否促进其发生更深刻的变化。事实上,气候变化这类“新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已经在要求人类社会改用更加治本的思想方式。

      气候变化是人类系统的问题。严格来说,单个国家不能完成生产方式的转变。至少一个国家没有理由指责别人,而同时自己就是这些问题的决定性原因之一。如果认可气候变化是世界系统的产物,就会发现将因果关系完全隔断的方法正是不能正确理解问题的成因,由此进一步会发现,建立在“谁现在排放多谁的责任大”这一现象层次的责任逻辑恰恰不利于对症下药解决问题——如果你承认人类社会整体有些毛病的话。如果我们诚实地正视气候变化尽管是各国的决策造成,但其驱动力来自全球系统的现实,为什么不能从这里入手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呢?为什么不能首先理解气候变化与世界的社会机制之间的关系及其历史,并在此基础上为最有效地解决问题而进行分工合作呢?

      那种以狭隘商业智慧中的法律诉讼观念拒绝尊重真实因果关系的做法,是肤浅和虚伪的,它太不适应全球气候变化风险下紧迫的大问题了。不管调门与姿态多高,其后果难免“只治标、不治本”。正如爱因斯坦所说:“你不能用造成问题的思维方式去解决问题”。

      这个变化的一个核心内容就是:人类社会必须走向深度公平。

      深度公平要求在理念上有所拓展。例如人们常用“帕累托改进”②刻划公平,如果有人吃了亏,就给他适当补偿。其逻辑是:每人原来拥有并感觉到的福利不能减少(可以比原来更好)。但是如果是在人类共同面临可能的重大灾难的前提下,遵从这个逻辑就有问题,因为既得利益不能减少这一原则恐怕不是永远正当的——如果恰恰是某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妨碍了公共利益。第二,权利的哲学及其公平观还需要进化。举个例子,面对事关拯救星球的严重问题,知识权利就不能不有所调整。又如:阿玛蒂亚·森③提出能力基础上的平等观,可能更有利于解决“新公共问题”——它似乎与应对气候变化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加吻合。另外,说到底,人类的伦理观也需要改变,包括消费伦理。深度公平是与新的生态文明的崛起分不开的。

      总的来说,我认为现有的以商业逐利智慧为主体来解决气候变化这类新公共问题的做法,是小办法对待大问题,办法不太匹配问题,所以成效少得可怜。全新的、治本的方法和理念终会兴起,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也包括人们将现存的思路内的潜力一一穷尽,并在这一过程中积累经验与力量。我们祝愿人类反思的进程更快一些。  

  防止“外科手术式”的减排  

      以上对气候变化问题的一般理解与我们怎样应对是有关系的。我们原来在研究国内环境问题和转变增长方式问题的时候,对国际关系带来的影响和制约估计不足。中国很早提出“转变增长方式”,也做出了很多努力,体现了很大的决心——有些国家跟我们比,简直就应该感到羞愧。但是这些努力的效果并不理想。就像划船,即使有时我们向可持续发展方向划了几下,而浪潮却把船往原来那个方向推,两者的合力我们难以控制——这可能就是全球化之下,一个不强的大国所面临的一种处境。这是一种既不能独善其身,也不能随波逐流的处境。我们需要对环境问题进行系统思考。对于我国,有一个特别不利的情景需要警惕:大规模减排发生在转变增长方式还没有进入正轨,甚至我们仍在不可持续的发展道路上飞奔的情况下。我们担心这会造成所谓“外科手术式”的减排。我们知道外部压力往往可以促进有益的变革,但是也知道准备不足的情况下面对压力可能造成恶性的溃退。试想,如果一方面在难以遏止的粗放增长和消费主义膨胀中破坏环境与浪费资源,另一方面在急匆匆大规模的减排运动中大规模地更换能源系统——这会产生怎样的结果呢?我们能避免(以减排的名义)贪大求洋的投资与引进的大跃进么?我们能避免其他严峻的环境问题(如水资源)被“减排运动”搞得“捉襟见肘”而更趋严峻化么?

      当有一天人们在极端被动中说“不得不这样做,因为没有别的选择”时,不应忘记:在这之前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曾经不是处在这样的境地,但是我们失去了调整的机会。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我希望我们必须捍卫发展的权利,但同时又要无比珍惜发展的权利。不反思发展模式就是滥用这个权利,就是酝酿危机。经验已经表明:我们需要的是一种富有张力的“双重智慧”:学习和创造,开放与保护……因为我们的许多问题都是两难的。国际上现有的某些主流的理论体系包括经济学理论,基本上不是为充满了两难问题的不发达国家而准备的,有些理论在我们这里不那么适用,这不能怪别人,因为别的国家没有那么多我们这样的两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