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无视朱孝顶律师实名投诉江苏三级法院拒绝民告官事件


最高法最高检无视朱孝顶律师实名投诉

江苏三级法院拒绝民告官事件

朱孝顶律师

2010年7月16日下午四点,笔者(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朱孝顶律师)以同城特快专递形式,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分别邮寄了实名投诉江苏三级法院拒不受理民告官案件函,请求最高司法机关高度关注、依法监督并切实纠正江苏三级拒不受理民告官案件之违法行为,建议最高司法机关立即启动全国法院行政案件立案问题专项检查以切实解决中国行政立案难之司法顽疾。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邮寄的特快专递号为EB106393144XT,中国邮政短信告知,该邮件已于2010年7月17日妥投,签收人收发章,该邮寄单照片见附图一,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邮寄的特快专递号为EB106401490XT,中国邮政短信告知,该邮件已于2010年7月17日妥投,签收人收发章,该邮寄单照片见附图二。

笔者自执业以来,一直师从王才亮律师,坚持只为被征地农民与被拆迁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矢志通过自身的努力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与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期冀在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之下,渐进式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作为年轻律师,作为北漂一族,在京城居之实属不易,因此,我并没有资本与实力为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被征地农民与被拆迁人东拼西凑而来的律师费,每每给我以极大的压力,使我始终处于一种高度愧疚自责的状态而难以自拔,使我常常有一种为司法公正献身的冲动。笔者之所以实名投诉江苏三级法院拒不受理民告官事件,一来江苏三级法院拒绝民告官案件性质恶劣,近一年来,江苏省内发生拆迁恶性事件数量较别的省份更突出更恶劣,比如东海县92岁老人携子自焚事件,苏州万人堵路抗议拆迁事件,南京特大爆炸事件……二来,我的当事人陶敏夫妇,因为强拆,其家中老人已经气急病故,其夫妇收入并不高,在长达八个月的告状无门过程中,仍然把律师当作朋友并无一句指责。对于这样的当事人,笔者实在汗颜至极,不忍面对。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收到律师实名投诉函,至今已逾半月。但两个最高司法机关并未以任何方式与投诉人联系,而江苏高院如今仍然没有立案,被强拆的陶敏夫妇至今未获得任何补偿安置。王胜俊院长就任以后,曾在会见记者时表示,对于人民法院及法官违法行为线索,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的无法想像,尊敬的王胜俊院长及其曹建明检察长及其各自办公室工作人员,难道忙到对于律师的实名举报信连看一眼的时间都没有吗?抑或是,王胜俊院长与曹建明检察长对于江苏三级法院均拒绝民告官事件认为不够成违法吗?

笔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愿对本文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附向最高法院王胜俊院长及最高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的投诉函:

附文一:请王胜俊院长关注并监督

江苏三级法院拒绝“民告官”事件

尊敬的王胜俊院长:

我是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孝顶,中共党员,律师职业证号:11101200910429153。我于2007年10月自中国人民解放军七一八七二部队上尉军官复员,2008年3月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师从王才亮律师从事征地拆迁业务。

感偑您履新以来为保障“民告官”案件诉权所作出的卓绝贡献,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54号)以及2010年5月22日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对于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均做出了令人鼓舞的规定。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努力之下,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有所缓解。但是,个别地区、个别法院无视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三令五申,拒不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影响极坏,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因事关江苏三级法院,敬请拨冗关注并予以依法监督江苏三级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至今针对本律师代理的昆山市建设局作出的拆迁许可及昆山市人民政府强拆决定案,无正当理由拒不立案之事件。本律师愿对所述事实承担法律责任。略述如下:

一、案情简介

昆山市玉山镇丽丽新村毗邻著名旅游景点─昆山亭林公园,风景秀丽、配套设施完善。昆山市政府以土地储备为名义实施商业开发,其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极低,其货币补偿标准仅为4800元每平方米,而当地的商品房售价已经超过万元每平方米。

对于委托人陶敏夫妇而言,丽丽新村5幢502室有着极为特殊的意义。该房既是夫妻爱情、婚姻的见证物,其购买居住以来,儿子就近读书,其乐融融;又是夫妻用来奉养在青海玉树支边三十多年叶落归根的岳父母之地,三十年多年支边的老人尤其钟爱紧靠亭林公园的这一颐养天年之所。

故陶敏夫妇对于补偿安置的要求就是回迁或就近产权调换安置(就近同面积的二手房亦可),但拆迁办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以陶敏夫妇及其亲属停职停薪等方式作威胁,威逼就范,并扬言在江苏省内官司打到哪里都打不赢。陶敏的岳父,支边三十多年的老人身体本就不好,因之心急攻心急病而亡。对此事件,昆山市政府仍未停止强拆步伐,并于2010年1月12日实施了强拆。

因老人的去世,委托人及其家人情绪异常激烈,并做好了以死相拼的一切准备。本所作了大量工作,劝慰陶敏夫妇相信法律、相信司法公正,并将江苏省域内的拆迁胜诉案例鼓励其依法、理性、平和方式维权。万幸的是,在律师和亲友的劝慰之下,尤其是在陶敏岳母下跪哀求之下,陶敏夫妇在“1.12”强拆事件中保持住了克制,强拆血案最终得以避免。但,强拆至令,陶敏夫妇仍未获得合情合理的补偿安置。而其后当地政府、司法机关的作法,致使矛盾又有升级可能。

二、拆迁许可案起诉四个多月来江苏三级法院拒不立案。

江苏省三级法院对于陶敏夫妇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诉请撤销昆山市建设局核发的《拆迁许可证》的行政诉讼案件,法定期限内既不受理、又未下达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而苏州市中级法院、江苏省高级法院立案庭法官,甚至讲出“不要跟我们讲法律规定,我们法院有内部的工作规定”等雷人语言。委托人及代理人邮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证据如下:

2010年3月2日,原告的代理人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至昆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11时30分已签收。但昆山市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受理又未作出裁定。

2010年3月15日,原告又将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以特快专递形式(邮递号为EE885149639CS)邮寄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苏州市中级人民于2010年3月16日已经签收,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立案又未作出裁定。

2010年4月7日以特快专递形式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邮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邮寄号为EE884866292CS。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4月8日收到该邮件。但迄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既未立案,亦未裁定或决定其下级人民法院立案。。

三、昆山市府强拆决定案经复议后苏州中院拒不立案。

昆山市人民政府2009年11月16日昆政发(2009)62号《市政府关于对陶敏所属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决定》(简称强拆决定)。本所接受委托后,于2010年1月1日向昆山市政府管爱国市长邮寄了《律师函》,指出昆山市政府土地储备拆迁存有违法嫌疑,建议昆山市府妥善解决纠纷。同日,陶敏夫妇就该强拆决定向苏州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苏州市政府依法监督、责令昆山市停止强拆活动、督促昆山市政府合情合理解决拆迁纠纷。在未给予补偿安置的条件下,强拆并未停止,相反昆山市政府加大拆迁力度:陶敏本人在单位被降职;陶敏夫妇亲属被暂停工作;陶敏夫妇的人身自由被限制等。而苏州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材料之后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鉴于此,本所于2010年5月17日就此案件曾向江苏省委及梁保华书记致函,呼吁江苏省委以法治理念、执政为民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的理念,切实予以重视,彻底解决行政争议。

律师函发出之后,苏州市人民政府重新启动行政复议程序,但拒绝陶敏夫妇提出的公开听证审理请求,拒绝组织调解,并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维持昆山市政府强拆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0年6月23日委托人在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但立案庭法官收取两份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但拒绝出具收据;委托人遂于2010年6月25日以特快专递(专递号为EE964682791CS)形式将一份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邮寄给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但迄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既未立案,又未下达不予受理裁定。

对于委托人日益滋长的绝望、仇恨情绪,本所甚为担忧。本所律师将一如既往地劝慰委托人依法、理性、平和、适当方式维护权利。敬请最高人民法院以适当方式关注本案,敦促相关司法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敦促相关部门切实解决陶敏夫妇合法合理的诉求,切实保障《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得以实施;对于江苏三级法院拒不立案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法发[2009]6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鉴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拒绝受理“民告官”案件现象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本所律师对此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本律师以个人名义强烈呼吁最高人民法院会同相关司法机关立即启动全国范围内“行政诉讼立案情况专项检查”,切实将行政争议纳入法治渠道,以维护法律的权威的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朱孝顶律师

联系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太平街6号富力摩根中心E座318室;

邮编:100050 联系电话:010-59361446/7/8,13810155648

附文二:请曹建明检察长关注并监督

江苏三级法院拒绝“民告官”事件

尊敬的曹建明检察长:

   (正文与附件一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投诉函内容一致,略)

附图一二:朱孝顶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王胜俊院长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投诉函邮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