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色收入的要害在于破坏社会公正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在今年7月初发表的报告中称,中国2008年灰色收入规模达到5.4万亿元。王小鲁的这个报告当时发表于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主编的《比较》杂志,由于这是一本高端学术刊物,读者较少,因此并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反响。但是,国家统计局日前连续在其官方网站上发表署名文章,对王小鲁的报告提出不同意见,认为其测算结果在调查样本、计算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最终的推算结果也明显偏高。
面对这场争论,我们首先应该解决的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灰色收入?这个起源于民间的称说,并不是一个有清晰内涵与外延的经济学概念。最新版《现代汉语词典》给其作出的解释是:“指职工获得的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如稿酬、兼职工资、专利转让费等,有时也指一些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必须指出,这个定义明显经不起推敲,因为在当下社会,并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具有“职工”的身份,这样的说法实际上把所有没有职工身份的人都网罗在灰色收入者之内,似乎农民、自由职业者等都是灰色收入者了;另外,稿酬、兼职工资、专利转让费等都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劳动收入,而且国家已经将其列入征税范围,因此将其列为灰色收入是不合适的,这些方面尽管存在税收流失,但这是税务部门的失误而不是它们成为灰色收入的必然理由。再者,把灰色收入归到“不完全符合法规的收入”,这与人们通常理解的“黑色收入”(即贪污受贿等非法收入)容易产生混淆,也是值得商榷的。
显然,社会对于灰色收入还缺乏清晰的认识,这与灰色收入的特征倒是一致的。灰色收入的这种模糊性甚至影响到了最高决策层。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温家宝总理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原来有“规范灰色收入”的阐述,但在分组审议中一些代表提出,灰色收入的概念比较模糊,容易引起歧义。代表的意见得到了采纳,最后通过的文本取消了这一提法。(3月17日《人民日报》)正是由于这种模糊性,决定了要得出一个有关灰色收入的准确数据是不太可能的,王小鲁的数据固然可以认为不够准确,但统计局认为它明显偏高同样缺少有说服力的根据。
其实,灰色收入只要没有达到一定规模,并不会成为社会聚焦的热点问题。比如,一个在岗职工如果在下班以后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摆个摊做些小生意,尽管经常要受到城管部门的围追堵截,但即使他们确实得到了一些灰色收入,民众的态度倒是比较宽容的。灰色收入在我国之所以成为一个引起重大关切的话题,主要是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以市场为主导的分配机制,大量由垄断带来的不充分竞争、不公平竞争充斥市场,权力干预分配的现象也司空见惯,一部分公权力的掌控者通过这种途径收获了巨额的灰色收入。再加上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未能建立健全,导致一部分高收入者的收入隐蔽化。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依靠单位代扣代缴来完成,这部分隐蔽了的高收入脱离了国家税收体系,使利用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的愿望演变成了“劫贫济富”,加剧了社会的不公。
灰色收入到底有多少,其实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必须看到灰色收入大量泛滥对社会公正所产生的严重破坏作用。因此,与其把灰色收入视为经济问题,不如把它视为一个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更为准确。构建社会公正是任何一个执政党和政府得到民众支持的重要基础,这种公正并不是要拉平社会所有成员的收入水平,而是要构建起让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收入经得起检查的社会机制,缩小乃至封闭灰色收入滋生的空间。温家宝总理在定稿后的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虽然没有提到灰色收入,但在构建起阳光化的国民收入分配框架以后,切实按照保护、调节、取缔的三个原则来管理好国民收入,那么,灰色收入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地从我们的视野之中淡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