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沪科(600608)小股东可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日前,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向权益受损的*ST沪科(股票代码,600608曾简称上海科技)小股东征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委托代理,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者,律师可协助其提起诉讼,尽力挽回虚假陈述给*ST沪科小股东造成的损失。

2010423*ST沪科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201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105号市场禁入决定书,证监会认定上海科技在2004年年报、2005年年报中未披露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构成信息披露重大遗漏,未按照有关临时报告、定期报告规定披露为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银行存款被银行划扣、公司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等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次数多,持续时间长,涉及金额巨大,并导致公司巨额资金被控股股东关联方占用的严重后果,影响恶劣,情节严重。

故证监会决定:对上海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长张杰及总经理任建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其他有责高管做出处罚;并且认定张杰为市场禁入者及任建宏、胡良为市场禁入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上述事实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因*ST沪科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要求*ST沪科及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独立董事等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ST沪科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432日,即*ST沪科首次为关联公司提供担保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06425日,此日*ST沪科在2005年年报中对部分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以及控股股东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凡在200432日至2006425日期间购买*ST沪科股票,并在2006425日(含该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参加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ST沪科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依法将由上海市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时效从2010423起至2012423止。该案计算损失的基准价为3.45元,基准日为2006529,在2006425前买入上海科技股票,在2006529后仍持有上海科技股票的投资者,即使后来股价出现增长,甚至已经高于持股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也可按照买入价与3.45元的差价计算损失向上市公司提起索赔,该股票在2006529后是否卖出不影响此次案件的进行。

同时,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上海科技20042005年年报的审计机构,在上海科技2004年年报、2005年年报中存在重大银行借款与应付票据事项没有披露的情况下,仍为上海科技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造成了影响,故该案立案时将把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相关注册会计师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注册会计师在庭审过程中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将被依法认定对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欲向上海科技起诉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账户卡复印件、买卖上述股票的对账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方式等。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并存在损失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并指导投资者办妥相关诉讼委托手续。

许峰律师联系电话:13701612286021-56663737875

地址:上海市欧阳路568号庐迅大厦23

邮编:20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