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交大两博士的抄袭,刘先明8月19日回复宝塔石化的邮件
孙珩超董事长:
你们好!
欢迎继续交流。
一、关于“实事求是”的问题:
在8月19日回复的邮件中,既然你们提到毛主席讲的“实事求是”,那么,我们就来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张兴学和黄继鸿两位博士为宝塔石化集团撰写《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的这件事情,来“实事求是”一回。
1、“实事”:
“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
在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张兴学和黄继鸿两位博士为宝塔石化集团撰写的《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中,含有抄袭成分,是客观存在着的“实事”,是显而易见的、是无可置疑的。并不是所有的抄袭,都需要法律部门去认定后,才能被认为是抄袭的。
2、“求”:
“求”,就是我们去研究。
13日中午,我在宝塔宾馆翻阅宝塔石化的宣传资料和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珩超所著的三集《创业与思考》,就是一种研究、探究,以了解宝塔石化的文化。
13日下午,到宝塔石化集团四个部门了解《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的情况,也是一种研究、探究,希望了解《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的有关事情。
3、“是”:
“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
《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的存在,体现了宝塔石化集团与上海交大张兴学和黄继鸿两位博士之间有某种联系。那么,上海交大张兴学和黄继鸿两位博士为什么要为宝塔石化集团撰写《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是什么时候写的?是不是有报酬?这都是需要了解的“是”。
二、关于“看走眼”的问题:
8月18日18:38你们回复的邮件说:集团没有法规部这一部门。
8月18日 20:43,我在回复你们的邮件中写到:“法规部”的名称,可能记错了。这个部门是在15楼、还是17楼,我没记清。不过,在“法规部”所在的楼层有个前台,我是记得的,前台的一侧是“法规部”,另一侧是什么助理的办公室。我记得的“法规部”,是与“政策研究”有关的,也许叫“政策研究室”。欢迎和感谢你们指正“法规部”的说法。
毛主席教导我们:因为我们是为人民服务的,所以,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
如果你们真有实事求是的态度,你们会直接说:这个部门不叫“法规部”,叫“XX部”。有意思的是,你们绕着弯子说:“关于有无‘法规部’的事情不再重复”。
既然你们提到“看走眼”,那么,有关宝塔石化的两件事情,我绝没看走眼。一个是《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含有抄袭的内容,绝没有看走眼。另一个就是,《创业与思考》(第二集)一书262页存在错别字,绝没有看走眼。不信,你们也看一看。

三、关于“推”的问题:
我在8月18日20:43邮件中比喻到的甲、乙、丙,是三个独立主体之间的并列关系,而不是先有鸡、后有蛋的延伸、类推的关系,你们却理解为“从甲推到乙、从乙到丙、再从丙回到甲”,看来,你们还真是喜欢“推”。
甲如果收了或买了乙偷来本属于丙的东西,丙找到甲,是希望了解乙偷窃的动机和过程,同时告知甲,乙是小偷,并不是要甲“买单”。
在8月19日9:44邮件中,你们写到 “假如14日上午有一个宝塔石化崇拜您的职工坐在台下聆听您的讲座”,对这位职工,我会当着来自全国的180位学员的面,对他讲:欢迎你来听课,我讲的两天的内容,都可以忘掉;但是,《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抄袭的“笑话”案例,不能忘掉;并请把这一“笑话”案例,转告给宝塔石化的领导。
我这么讲以后,他可能会表现出“面红耳赤”,但也可能表现得无所谓,更也可能“推”到别的人头上。
因为你们是尊重知识的,因为你们是痛恨盗窃行为的,所以,我才希望从你们那里了解上海交大张兴学和黄继鸿两位博士撰写《浅谈宝塔集团实施精细化管理模式》一文的有关事实的。
刘先明
2010年8月19日
链接:
1、《上海交大安泰管理学院博士抄袭刘先明文章》
2、上海交大两博士抄袭刘先明文章一事太富戏剧性了
3、关于上海交大两博士的抄袭,刘先明8月18日回复宝塔石化的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