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股说明书》是投资者了解拟发行股票企业的一个窗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应该详细披露其各个方面的情况。而且,《招股说明书》都刊载有发行人的声明: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实际上,对于那些通过粉饰业绩、包装造假从而达到上市目的的上市公司而言,所谓的“发行人声明”,只不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意义而已。
今年6月28日,浙江宁海的东方日升IPO首发申请获通过,次日,绍兴的向日葵也顺利过关。同为浙江省内公司,两家公司几乎同期进入太阳能电池行业,其国内客户与供应商均有江苏顺大,并且其海外市场均在德国与西班牙,两“日”又在资本市场相聚,自然别有一番情趣。
但是,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却出现数据打架的现象。向日葵《招股说明书》关于2006-2008年我国太阳能电池产量排名数据显示,其2008年太阳能电池产量为41.46MW,行业排名第10位。但在东方日升提供的同一年度数据中,浙江正泰、江苏顺风因为产量均为50MW而并列排名第11位,上海交大泰阳以48MW的产量业内排名第12位,东方日升以34.11MW排名第15位。而且,在东方日升的产量排名前20强中,并没有向日葵的“影子”。
两家公司矛盾的数据,透出以下方面的信息:如果向日葵数据属实,则东方日升涉嫌排名造假;如果东方日升数据是真实的,则向日葵涉嫌造假。另外,鉴于双方互不提及对方的事实,亦存在双方数据都造假的可能。因此,在两家所披露的数据背后,至少有一家涉嫌造假行为。
无论是向日葵自我排名的第10位,还是东方日升的第15位,显然都属于该行业排名靠前的公司,这不仅有助于其通过发审委的审核,也能在今后询价时卖个好价钱。问题在于,如果是以数据造假的方式蒙混过关,则应该受到惩罚。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同一行业的两家公司过会,发审委的相关人员竟然没有发现其中的排名猫腻,更何况其间隔期只有一天时间。联想到创业板挂牌以来出现的诸多方面问题,创业板发审委的审核工作是否需要进行一番反思?其次,两发行人由于身处同行业属于一种竞争关系,作为信息披露真实、客观、完整方面的要求,即使是涉及对方,也应该如实陈述,根本没有必要“退避三舍”,为什么两发行人都有意或无意地“漏掉”?
本周一,向日葵已进行了网上发行,下周一,也是东方日升的网上申购日,两发行人新股挂牌交易指日可待。但是,基于两发行人数据出现打架的事实,笔者以为应该暂停两新股的上市进程,毕竟信息披露无小事。如果其中的一家或两家数据存在造假现象,应该将其“红牌”罚出资本市场之外,就算是网上发行成功挂牌在即亦应如此。既然市场上已经产生了“立立电子二世”的苏州恒久,就不要怕“立立电子三世”、“立立电子四世”的再次降生。在资本市场中,严格把关比什么都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