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采购中心各操作环节做到公开、透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从今年开始,在原有采购业务流程基础上,采取了以下几项改进和完善措施,以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环节的程序。
一、增设采购项目网上预告环节。中心在接到采购任务书,办理完登记、备案手续后,将及时在中心网站的“采购项目预告”栏内,按照统一、规范的格式发布。
二、招标(采购)文件中严格控制使用“*”。招标(采购)文件列出的技术参数必须是能够反映拟采购设备功能、档次和质量水平的重要参数,要求投标文件中必须做出明确响应,并提供佐证材料。对招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一律不准使用“*”。对确有门槛限制条件的,也严格控制使用“*”。
三、对客观评分实行供应商确认制。在编制招标文件过程中,要求采购人必须明确给出商务评价的内容、具体条件以及售后服务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工作人员协助经济专家和其他评委做好审核工作,在确保无误的基础上,邀请投标供应商对其投标的价格分、商务评价分和售后服务分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客观评分确认书”上签字。
四、对技术评分逐步试行公开制。为确保评委公正评标,在对评标结果公告的同时,逐步试行将技术评分标准和每位评委给出的技术评分一并公开,通过投标供应商的监督,限制评委出现倾向性打分的不公平行为。
五、妥善处理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质询和质疑。采购业务部门须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以及相关专家集体研究讨论供应商的质询和质疑,在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传真给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对共性问题的解答或变更在中心网站上统一公布。
六、进一步规范采购信息、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审核、发布程序。工作人员规范起草采购信息、公告、招标(采购)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批流程申报。
完善采购流程 推进采购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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