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絮语(八十二)国债净价交易应计利息问题


  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沪深两个交易所对国债的清算制度作了相应的规定,在交易实行净价交易之后,其应计利息的规定如下:国债利息计算的原则是“计头不计尾”,即“起息日”当天就开始计算利息,而“到期日”(即交易日那天)当天不计算利息,这一点与银行存款的利息计算方法是一样的。国债持有到期,所获得利息额是自“起息日”至“到期日”(注意:不包括“到期日”当日)的应计利息额。但是,交易所国债市场每日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却是包括了“交易日”当日在内的应计利息额的(即包括交易当日应计利息),券商可根据成交文件、清算文件和当日国债应计利息额文件,计算出结算价(结算价=净价+应计利息额)。由此看来,具体操作与“计头不计尾”原则并不完全一致,因为买入时投资者付出了T日(交易日)的应计利息额,卖出时投资者则收取了T日的应计利息额。

  这样就会出现以下四种情况:(1)国债发行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最终获得的国债利息符合“计头不计尾”的计算原则,即投资者享受到了完整的利息;(2)国债存续期间买入国债后又卖出的投资者,获得的国债利息虽不符合“计头不计尾”的计算原则,但其获得的应计利息是足额的;(3)发行期认购而上市后卖出的投资者,将获得多一天的利息,即“计头又计尾”;(4)上市后买入并持有到期的投资者,将获得少一天的利息,即“既不计头又不计尾”。由此可见,第34类投资者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与其实际应得有出入,这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

  因此,建议交易所将挂牌显示的“每百元应计利息额”改为“交易日减一日”的应计利息额,即交易所将T—1日的国债应计利息额来计算国债的结算价并经此来与相关的券商进行结算,,这样对每一位投资者而言才是真正的“计头不计尾”的计息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