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剥夺小三受教育的权利?


 谁有剥夺小三受教育的权利?

据媒体报道,华南师范大学上月就学生发生性关系和破坏他人婚姻发出严厉警告:与已婚人士保持“特殊关系”的学生会被开除学籍。此规定一出,立即引起了高校学生和社会的热议。(16日新华网)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8/16/c_12450550.htm
在观念越来越开放、人生追求的功利性色彩越来越浓厚的今天,大学生当二奶、做小三也似乎变得越来越常见、越来越见怪不怪,这一风气的滋长和盛行,固然是道德沦丧的体现,多少也掺杂着现实的无奈。大学为正校风,树正气,出台措施遏制二奶、小三现象,初衷值得赞赏,但开除学籍的办法值得商榷。
大学阶段谈恋爱、同居曾经走过开除学籍的极端,但随着观念的革新,特别是从教育理念的人性化出发,这样的做法渐渐成为历史,大学期间的恋爱甚至结婚成家都得到了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宽容甚至于支持,对大学生发生性关系或一夜情等现象重新制订开除学籍的校规,显然是一种观念和理念上的倒退。
宪法和相关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享受接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未婚同居、与已婚人士保持“特殊关系”,并没有违法国家法律,而属于道德调整的范畴,有关方面固然应该加强教育引导、道德感化,但没有剥夺其受教育的权利。更何况,大学生大多数都是成年人,自然要承担当二奶小三的道德后果和法律后果。
事实上,极少数大学生热衷于傍权贵、当二奶、做小三,有着特定的社会土壤,仅靠开除学籍的办法震慑力有限,更不可能杜绝小三现象,至多让这些行为由公开转入地下,或者将他们彻底推入小三行列,显然达不到抑制小三文化、净化社会风气的目的。
因而,对于大学校园流行的小三现象,一方面应该加强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恋爱观、幸福观的教育,用主流的价值取向去影响人、感染人;另一方面得寄希望于法律的规范完善,将其纳入婚姻法规的调整范围,教育的归教育、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才能够正本清源,实现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