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性命题与科斯的计划者视角


博主按:由于我对制度经济学比较感兴趣,故天则经济研究所有这方面的论坛会邀请我去做评议。下面是我在5月份参加的《天则双周论坛》的部分内容实录。对于天则经济研究所多年来通过自由研讨在传播经济学理论和应用方面的贡献,自不必我多言了。现在天则所又补充了冯兴元等新一代经济学者,祝天则经济研究所继续兴旺发达!     

相互性命题与科斯的计划者视角

 主讲人:莫志宏

评议人:杨晓维 刘业进 史世伟 冯兴元 秋风 刘彦

 

 

莫志宏:

 

谢谢!我首先说一下我为什么做这件事。大家知道,科斯有很多追随者,这些追随人对科斯理论的捍卫甚至比科斯本人都要强硬,这很容易理解。我很理解许多人对我批评科斯的情绪,我对科斯的批评不见得正确。但我认为,对伟大人物致敬的最好方式并不是简单的跟随或者批评,最关键的是抓住其最主要的贡献,对于科斯来说,就是他对经济学做出贡献的实质方面。我对科斯的批评并不妨碍科斯在学术界的杰出位置。昨天张老师也说,庇古是很优秀的,他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科斯在批判庇古的基础上,让我们对福利经济学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现在批评科斯,很有可能我后来的人也会批评我,这是很正常的。但批评的目的不是为了批评,我之所以批评科斯,很大程度上与我信奉更正确的经济学研究方向,即宪政经济学有关系。在我看来,不管是新古典的经济学,还是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在论证很多问题的时候,时不时会走入误区。这个误区是,它们不是在讲社会问题应该怎么协调,怎么制定规则,而是在用语言论证自己的权威。新古典经济学家论证自己权威的方式不像极端自由派那样,运用纯语言文字进行论证,而是包裹在科学的外衣下,基于一般均衡理论或者社会福利函数这样看似客观的东西,论证我们应该怎样协调社会。如果看清其本质,对于生活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我们,应该很容易理解它的逻辑。但是,由于其包裹在科学语言的外衣下,很多人识别不出来。我的文章从开始就提到,为什么在西方,大家感慨大的社会没有了,但小的社会主义却十分盛行,这在理论上都找得到投射的。科斯作为新古典流派最边缘、最自由的人物,他思想的根源还是计划经济,只不过他强调的不是推翻整个市场经济,而是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在讲政府政策的时候,是基于一种piecemeal intervention的角度,这种角度导致社会,按照布坎南的说法,“变得越来越不可管理”。就像中国调房价一样,大家会觉得,政府试图做很多事情,但越做问题越严重,政府规模也越来越大。为什么会陷入这种大家都不愿看到的境地呢?我们必须从理论上做出反思,这也是我今天要做的工作。

 

首先,我对这个命题做一个界定。我的英文版中有更严谨的界定,但这里就简单说一下,大家理解就行了。为什么大家很关注相互性这个命题?因为它颠覆了普通人判断的思维。我们通常认为,如果一个人单方面发起一个变动,这个变动对他自己有利的,而客观上会导致其他人被动地承担损害,那这个人是要赔偿的。但按照科斯的说法,应不应该赔偿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举个极端的例子,我打你一拳,但你觉得我打你一拳得到的福利更大,而你承担痛苦的能力很强,最后一综合,可能发现打一拳还是有必要的,你应该承担。现实中为什么出现打一拳的现象,可能是因为你没有花钱赎买它,因为如果你觉得足够痛,就应该花钱买它。科斯自己不会主张这种逻辑,因为他强调在一定的法制规则之下,在权利的平衡之下,在模糊的地带做这种事情,但他的逻辑延伸出来有这个倾向。而这种倾向对美国司法,特别是波斯那的影响是可以客观看到的。虽然科斯本身一直对波斯纳做的事情含糊其辞,但我觉得他没有把这些问题想清楚,也就是说,到底怎么样协调。一方面要权衡两方面的利益,但这个权衡的边界到底在哪,什么时候权衡,什么时候在规则之内,这个问题从来没有得到科斯的解答,他从来不做这方面的工作,因为他比较务实,他认为有些东西大家都知道,我们就在模棱两可的地方做权衡。我想,这大概是对科斯最好的解读,但是我们做理论的强调逻辑的严谨性。逻辑的严谨性在现实中确实会产生结果,所以我们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反思。

 

我把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如何协调做一个简单二分法,也就是说,有两种社会协调的途径。一是个体之间依靠事先存在的规则来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这个规则是非人格化的,是内嵌于社会机制之中的,有其逻辑性,这个规则可能像布坎南讲的,通过公共选择选出来的,也有可能是在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的。但不管怎么样,这些规则代表的不会是某些人的意志,也不会是某些人关于社会目的的想法,这些规则是目的中立的。人们基于规则进行协调,而这些规则又是演化的,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规则的运用过程中肯定会产生歧义,有时就要打官司,打官司法院就要做出判决,但是,这些问题都是内嵌于社会中的机制,不是某个人意志的强加。强调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科斯后来讲过,另外一个途径,容易和这个途径相混淆的地方在于,它可能基于对社会福利或者社会最优的考虑,然后再协调,这就和目的中立的协调不太一样。一旦双方对纠纷产生争议,就要到法院,但法院做的工作不是在论证自己的权威,而是在小范围内为当事人着想。这是第一个途径,也是市场经济应该有的途径,即用规则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个规则是演化的,同时,也是由人来执行的。但是,执行规则的人不是在论证自己的权威,而是在执行规则。即便这些规则有时需要人做一些创造性的解释,但这些人的解释是要经过审议的,是要经过一个过程的,不是说他们的解释就是客观的、科学的,否则,就不需要论证,他们甩出一个标准的解释,大家接受就行了。

 

至于另一个途径,个体之间利益冲突到底如何协调,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判断。如果认为A让位于B可以避免更严重的伤害或者更大的损失,A就让位于B;如果A让位于B不是这个结果,那就反过来了。这就case by case maximization,即个案中有最大化。大家注意,这里有个主体缺位的问题。很多经济学家在做表述的时候不讲主语,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其实,这个主体就是经济学家,尤其是给政府提供咨询的经济学家。他们自以为掌握了可以对双方利益进行个案协调的知识,而这样的知识,只要了解哈耶克关于知识的狂妄的文献的人,应该认识到,这样的知识恰恰不是任何人都能做得到的。这两幅图到底有什么区别呢?第一幅强调的是,作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协调在原则上是基于先定的规则自发地进行,第二幅图景则强调的是基于contingent机动性的利益考量。两幅图景的区别就是,一幅是基于先定的规则,另一种是基于case by case的考虑,到底如何权衡。在第一幅图景中,社会面对就是怎么样协调的问题,如何制定、选择好的规则,并形成一些机制使好的规则倾向于被选择出来,这些更基础层次的规则问题。如果是后者,要求协调主体有非常高的认知能力,在一个小范围内,比如法院,尤其是美国的法院,具有这样的能力。因为他们国家非常强调法官具体的平衡,比英国的法院更强调这点。英国的法院相对来讲,在权衡的时候比较倾向于遵守规则,而美国的解释自由度更大,这就配合了美国的法官要做判决时会写很长的论证,这个论证是写给大家听的,是要让大家接受的,这是一个内嵌的机制。

 

两幅图景对应的是不同的经济学。第一种经济学强调的关键要素有,行动的主体是个体,这些个体要行动,要和他人交往,一定需要指导这些人行动的规则,比如事先知道我打了你一拳会有什么后果,这是单方向的,一定要有预测才能行动。然后,这个经济学还强调规则的演化。总体来说,这个经济学强调的是个体,以及个体做事情对他们相互协调有用的规则。另外一种经济学的特点是,引入了超越芸芸众生之上,可以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机动性协调的视角,这个视角可以从外部来审视双方的利益冲突。看起来好像是很客观的视角。之所以介绍这两幅图景,是因为科斯讲的相互性命题基本对应的就是,利益的协调采用的是途径2而不是途径1。如果大家非常了解一般均衡理论的话,会发现协调社会的途径2跟一般均衡理论的描述非常相似,科斯强调的利益的对称性的相互依赖关系,这在一般均衡的方程中看的很清楚,因为它强调的是终态的均衡结果。当和谐已经实现,均衡已经实现时,我们是看不到因果关系的,看到的是相互之间对称性的依赖关系。科斯讲这个相互性命题,是在用文字语言讲述一般均衡的思维。一般均衡的思维就是强调结果,而不强调过程。因为它认为结果事前不需要过程就可以被人认知到,而强调过程一派的想法是,我们永远都不可能知道结果,我们只知道个体之间通过互动形成的均衡结果是好的,不知道均衡的结果具体是什么样的。

 

下面我说一下相互性命题背后计划思维的隐蔽性。新古典的经济学家一般跟计划思维联系得很紧密,但在科斯这里,这种计划思维看得并不太清楚。很多时候提到科斯,人们很容易把他跟free market联系起来,比如新自由主义。为什么会这样呢?我这里做了一个区分,帮助大家理解。相互性命题背后计划者的视角是一种理论视角,认为各种问题的解决办法都是可行的,也就是说,除了个体自愿交易达成的结果是可行的,可以被承认,政府直接管制等其他办法也都是问题的解决办法。至于在现实中采纳哪一种办法,取决于具体的比较制度分析,即看哪一种制度产生的社会产值最大。那么谁来计算社会产值呢?当然是经济学家。经济学家认为他们可以通过科学的办法,知道某种方法的社会产值最大,应该采用这种方法。这有很大的政策意蕴,它意味着个体的自愿交易仅仅是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当人们认为自发的问题解决方式达不到人们想象的,经济学家算出的社会最优时,经济学家完全有理由禁止大家自愿交易。这就是一个潜在的问题,跟宪政经济学的理念一比,大家就能看得很清楚。宪政经济学永远把效率和自愿交易联系在一起,这是无条件的。但在科斯那里,这种联系成了偶然的,他不是一概不承认,他也承认,但总是开了一个后门说,政府可以因为某些原因禁止自愿交易,把效率和自愿交易的联系割裂了。经济学家在这样做的时候,给人以客观科学的假象,让大家觉得没有什么可争辩的。比如,经济学家告诉我们说,拆迁过程中,如果不强制导致的社会结果就是GDP不那么高,大家觉得GDP理所当然就是效率的代名词,是客观的,基于这个结果,个体就会服从这种思路,以相同的视角看问题。但GDP也好,社会产值也好,是怎么算出来的,目标是怎么定的,是谁的目标?这些都是有问题的。

 

学术界,大家都普遍比较关注科斯的比较制度分析,在务实的政策层面上跟庇古相比是有进步的,因为庇古很简单,没有想到自愿交易还能解决问题。人们没有意识到的是,科斯在务实的政策层面上的进步,是建立在进一步强化计划者的视角的基础上的。接着刚才拆迁的例子我再说几句。我们在哈耶克的公共邮件组上辩论的时候,经常有人会说科斯40年前怎么会想到他的理论用在中国的语境下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好像中国人很邪恶,把科斯的东西用坏了,才导致这个局面。我觉得这种想法是不应该的,做学问的人应该这样想,理论本身如果没有漏洞的话,照理不会出现这些问题。哈耶克很早就预言,社会主义就会导致集权主义,这是逻辑的结论。但是,那些不懂哈耶克为什么这样讲的人会说,你们的社会主义错了,执行的不对。这是很荒唐的,不去反思自己的理论,而是说现实中的人用理论用得不对,这不是做学问的人应该持有的态度。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思想上没有这个缝隙,现实中也不会出现这种把柄。所以,做学问的人应该躬身自问,理论是不是某个地方有逻辑的漏洞。从这个角度讲,逻辑严谨性是非常重要的,不是闹着玩的,不是做学术的人用来显示自己的聪明的。

 

科斯基于社会产值来判定很多事情,但这个社会产值都是乱算的,不是科学的结果,也不可能有科学的结果。以科斯关于铁路是否应该赔偿的论证为例。火车经过之后会产生火花,对火花给两旁的作物造成的伤害,赔还是不赔?庇古认为,有损失就应该赔偿。那个年代,也就是十九二十世纪,很多社会立法出现,使传统的观念发生了改变。社会立法是基于社会最优的概念来协调利益的,但社会最优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科斯给人的感觉是,经济学家就具有这样的穿透力和科学工具,能够知道不赔偿是好的。但如果大家去读他的文章,就会发现他的数据明显是编的,而且,他自己也说“免除赔偿责任的社会立法不一定是不明智的。但是,这样的真实危险也是存在的”,也就是说,政府免除这些人的赔偿可能走得过远。但怎么知道什么时候走得过远,什么时候走得不远呢?比如说我们办奥运会,我们都知道奥运会是举国上下的目标,大家都要服从,如果大家都认可,这是没有问题的。但中国把人招进去的时候,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基于自愿,而是基于半自愿半强制的。那么,我们怎么知道征多少人才不至于走得太远呢?我想我们永远都不知道答案。但这个问题在宪政经济学那里就不是个问题,因为宪政经济学家永远不会论证自己的权威,更不会以科学为掩护。宪政经济学家会说,这个事情可能要做交叉补贴,让大家都自愿同意,如果得到补贴的那些人愿意了,大家都同意了,这件事就通过了。当然,这是观念上的,但这种观念要求相关的利益冲突的主体一致同意,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不基于这点,而是基于所谓的社会最优、社会福利,那明摆就是社会主义。而且最邪恶的是,它以科学、客观为外衣,让人无法辩驳。我们在社会主义下生活久了,政府打国家利益的幌子时我们还看得比较清楚,知道那不是国家利益,是某些人的利益。但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大家就看不清楚了,因为结论很科学,研究者也做了调查。但正因为如此,我们更需要揭露。

 

以上讲的是,人们所以看不出科斯相互性命题背后的计划者的思维,是因为和庇古相比,人们只看到了务实的层面,没有看到理论的层面。下面,我讲一下为什么很多人都比较接受相互性命题。它隐蔽性的另一个方面是,提到相互性命题时,人们都想,一旦发生损害双方就要交易,交易的时候双方是对等、相互的。但大家没有区分,当事人交易是当事人的事情,而他在做判断。科斯在讲相互性的时候,没有区分这个相互是当事人眼中的相互性,还是经济学家眼中的相互性。如果是当事人眼中的相互性,那这个问题就不能称其为问题了,而对应的政府政策也是自由放任,经济学家也没事可干。但如果不是当事人眼中的相互性,如果当事人觉得这件事不是相互的,不想交易,那么,计划者眼中的“相互性”则意味着,不管现实中有没有观察到自愿交易发生,他都可以基于他所享有的特殊视角、站在一个超越于双方利益之上的立场把双方的利益冲突“和谐”掉。以拆迁为例,虽然你不愿意交易,但计划者认为是相互的,应该交易,所以就和谐掉了。很多人只看到,跟庇古相比,科斯强调相互性,以为就是说当事人还可以自愿交易。但问题是,自愿交易是当事人的事情,当当事人不愿意自愿交易的时候,还能不能认为这件事是相互的呢?科斯背后的计划者视角显得好像他在搞计划经济。但大家一定要注意,西方的背景和我们的背景不一样,我们私有制还是有禁区的。而在西方,基于私有产权的自由交易是大家眼中理所当然的前提,没有谁要废除私有产权自发的自由交易。所以,科斯这种基于计划者视角,具有内在干预主义倾向的经济学理论,并没有说一定要废除个人之间的自发交易,他只是有条件的允许,而这恰是我们要反对的。什么叫干预主义,不是什么事情都干预的叫干预主义,它有时会允许我们做一些事情,只要它觉得这件事情没问题,已经很和谐了。干预主义的实质在于,它虽然有时允许你做事情,但一旦你做的事情和它认为的效率或社会目标不一致的时候,它就会进行干预。所以,它是有条件的允许自由,和宪政主义的思路不一样。

 

我再说一下卡尔多希克斯的虚拟赔偿。新古典经济学中,讲帕累托改进时会引出虚拟赔偿的问题。布坎南一直反对虚拟赔偿的概念,为什么?虚拟赔偿对应的是某些人杜撰出来的社会最优,这两者是一体的。如果社会最优真的对大家都有利,通过实际赔偿让大家自愿达成同意是做得到的。那为什么还要虚拟呢?因为现实中所谓的社会最优代表的是某些人的偏好,做不到真正的让每个人都得利,所以才有虚拟赔偿。科斯主张不赔偿,他论证的时候,也可以和新古典的经济学家一样,说不用赔偿,因为不赔偿的社会产值最大,赔偿是没有必要的。

 

下面我讲一下宪政经济学的理念。人们对宪政经济学存在很多误解,提到宪政经济学,大家首先想到的好像是宪法,其实不是的。宪政经济学是一套逻辑一贯,最彻底地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的经济学。作个对比,在新古典思维中,效率问题是一个拿社会最优作为参考、有条件地承认个体的自愿交易可以导致有效率的社会结果的话,那么,在宪政经济学这里,效率问题自始自终与个体的自愿交易/同意行为相连,个体的自愿交易/同意行为被认为是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基于效率的理由被吊销。现实中,我们经常看到个体的自愿交易以“效率”为由被吊销了。这个“效率”真的是要被打引号的,因为它代表的是某些人的偏好。真正意义上的效率永远都跟个体的自愿交易/同意是一体的。宪政经济学中彻底承认个体才是行动的主体、价值评判的主体,所以,效率完全是内生性的问题。哈耶克对效率的定义是,每个人都能自由地追逐自己的目标。而在中国,一定意义上,大家都在追求物质的目标,GDP的目标,或者政府设定的目标。这个目标已经不是基于自愿的效率,不是让每个人都过自己的生活的效率,而是被具体化、实质化了。真正的效率的概念应该是抽象的,每个人都过自己的生活,每个人都是自愿的。

 

强调自愿交易和效率的关联性有很强的方法论的意义,我把它分成两个维度。一个是实证的维度,一个是规范的维度。实证的维度意味着,双方或者多方的自愿交易是唯一显示效率的信号。只要看到自愿交易,就是有效率的,如果对应的是强制,是不自愿交易,严格的讲,是不自愿选择(我讲自愿选择这样更准确一些。因为,毛(寿龙)老师可能会说,不见得双方要交易,双方不交易也是他们的选择)。关键的是,实证维度观察到的,没有强制就是有效率的。而在规范的维度,作为政策咨询者的经济学家要谈论效率,只能基于交易背后的规则层次讲规则,而不能直接针对双方自愿交易本身。现在经济学家讲效率讲的都是GDP之类的,就像科斯讲的社会产值。如果双方自愿交易得到的社会产值没有政府规制得到的产值大,他们肯定会说,那就不要自愿交易了。但问题是,这个效率已经不是个人主义意义上的效率了。对于宪政经济学来讲,效率不是达到具体的社会最优的问题,而是如何发现好的规则的问题。好的规则怎么知道呢?好的规则就是和大家一致同意的规则最接近的规则。假设我们生活在这个社会中,都觉得很舒服,没有什么强制,觉得规则也都不错,或者说,在适当的时候,我们愿意基于大家对问题的认识,改善规则,使每个人得以玩更好的游戏,创造更好的局面,那么,这就是效率。哈耶克的一句话我觉得非常经典,我翻译过来是,经济学家最不应该声称他们具有协调者所需要的知识。经济学家声称的应该是,有这样一种方法,可以使社会中人与人之间自动协调,而不需要有临时的、外在的协调者来协调。如果经济学家提供的是一些所谓科学的外在协调的指引,那还要经济学家干嘛,那就是在搞社会主义了。

 

最后我说一下,科斯到底想干什么。我在批评科斯的过程中,看到太多为科斯的辩白。这些辩白听起来都是正确的,但是,就像我刚才所说,对科斯的批评应该首先基于科斯想干什么以及科斯对经济学到底做了什么实质性的贡献进行。科斯最反感的就是萨缪尔森他们做的逻辑推演的经济学,他认为那是黑板经济学而跟政策无涉,他非常希望回到亚当斯密的年代,即经济学能够为政策提供积极的指引。要想真正理解他1960年的文章,就必须认为他在朝这个方向努力,他的出发点确实是庇古给政府的建议不对,他想给出更好的指导性原则。与科斯到底要做什么逻辑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批评科斯时批评什么,我们不应该批评无关痛痒的事情。我认为,科斯基于最大化,或者说基于任何意义上的社会最优来进行冲突利益协调的思想是错误的。可能有人会说,个体可以在小范围内进行计划协调,这没什么问题。但这就把问题引到另一边了。科斯考虑的是政府政策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如果只是关于个体在组织内部怎么协调的问题,那就显示不出来科斯的重要性了,即便显示出来,在政策层面上也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科斯是非常政策导向的经济学家,他强调为政策提供指导。另一个相关的问题是,科斯到底做出了什么贡献。有人认为,科斯得诺贝尔奖是因为法与经济学。我不知道这个“法与经济学”是Law and Economics还是“法以及经济学”,我不认为科斯对法学领域做了很多贡献,即便他做了很多贡献,那也不关我们的事,那是法学界的事情,我们讨论科斯是想问科斯对经济学有什么贡献。如果他对法学的贡献是正面的,对经济学的贡献是负面的,我同样要批评他,因为我们经济学家讨论的是经济问题。另外,人们对科斯想法的一种辩护是,它可以协调边界上难以确定的关系,比如,飞机上座椅靠背位置等现实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情等。因为规则不可能具体到那么小的事情,现实我们可能说大家都退让一步就好了。如果大家都认可那就是科斯的观点,那也没什么问题。但这并不能成为捍卫科斯思想的理由,因为即便这些正确,那又能怎么样呢?我们强调的是,科斯为政府政策提供的指导是错的,其他方面正确也好,错误也好,都不太重要了。

 

我就讲到这里,谢谢大家!

 

冯兴元: 

 

我们对莫老师关于科斯的评论讨论过好几次,很有启发。引用一句古诗的说法是“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如果把科斯和布坎南相比,二人的分析肯定是不一样的。布坎南强调的是对规则的选择,而科斯考虑了两者,即对规则的选择和规则下的选择,主要是后者。我们一般是机构定了看行为,行为之后看绩效。但科斯是处理纠纷的,他试图给规则的选择再加上一些规范,即内部双方之间的谈判和同意。他把这点作为衍生出的规则,并对此非常强调。

 

第二,我不同意打一拳和农民的利益冲突两个例子是一样的,因为有些事情可以交易,有些事情不能交易。所以,要对事件进行分类,同时对各类采取一般性的原则。布坎南和康格尔顿写过一本书,叫《原则政治,而非利益政治》,里面提出了principle of generality,即一般性原则,这是对内生性采用的一般性原则,不能说分了类,就不是一般性而是特殊性了。所以说,打一拳和农民利益冲突两个例子是不一样的,涉及到权利的可交易性和不可交易性。

 

第三,有关比较制度,我更愿意用哈耶克的观点,pattern predictions,即模式化的预测。这不是the pretense of knowledge,不是知识的狂妄,而恰恰是对知识的充分利用。罗森预测就是为了解决知识不足的问题。所以,比较制度分析不能和计划等同。

 

第四,我不愿意用计划和非计划这种两分法。哈耶克在《法律、立法与自由》这本书中讲到了立法。现在的立法往往是制定一些政策,强加一些外部的规则,法律是普通法内生的规则。科斯非常关注普通法。那么立法者到底是哈耶克框架下还是普通法框架下呢?我相信是普通法框架下,是一致同意的,是规则发现的过程,也叫grown law,即生长的法律。

 

第五,对社会技术怎么看。我想,还是回到哈耶克建国论和演化论的看法上,他首先讲了自发,第二是?建构,第三是整体建构,他不反对?建构。我曾经在我的论文里提过,和自由兼容以及充分利用知识分工这两点更为重要。一个人如果生病,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自己好了,另一种是去看医生。至于社会产值,我认为科斯并没有把整个社会放到里面,而是把当事人放进去,对产值进行加总。后来,有人发明了社会收益、私人收益框架,世界银行也提出了政策分析矩阵。其实,这里面也是有问题的。如果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就要通过成本内部化,采取肇事者附带原则。结果会造成,肇事者负担了他们应该负担的费用后,会合法地肇事。所以,科斯提出的内部协商解决也算提供了另一种途径。

 

科斯的一个问题是,他没有说明产权的确定是内生的还是外生的。产权确定可以是内生的,比如普通法中的立法者立法。有关社会主义,我对莫老师的理解是公益先于权利,相当于小社会主义。科斯的前半部没有体现公益先于权利,还是比较平衡的、属于自由主义的原则,他的后一部分,包括英美法律实践的例子里,开始有一些社会主义的特点,即公益先于权利。比如,火车经过如果损害不超过200美元,就可以不用赔偿,这个公益先于权利的特点就很明显了。

 

科斯定理本身没有考虑交易成本很低时的谈判情况。如果交易成本很低的话,其实这部分成本可以内部化,作为继续谈判可承担的成本。另外,科斯的交易成本过于抽象,具体化后,很多交易成本是可以通过拓展市场和机制设计大大降低的,这个过程中,很多问题就解决了。但是,科斯还是用了“立法者”三个字,用政府来界定产权。

 

宪政经济学对于规则的选择强调的是“自由交易”和“同意”。布坎南也提到了,这个效率就是宪政效率,constitutional efficiency。两者都是帕累托效率,一种是经济领域的,一种是宪政领域的,但都是帕累托效率。另外,莫老师讲规则内嵌于社会关系中,而我们一般认为个人的行为和互动嵌入于规则和制度中,莫老师的说法和我们平常学的正好反过来。当然,规则可以区分为内部规则和外部规则,有些规则是共同信念,大家遵守,然后演化成制度,对此我是同意的。科斯定理在实际中有时被误用了,比如碳交易。科斯定理希望在市场范围内,通过自愿交易,使双方的财富总和最大化。但碳交易是全球大计划框架下的科斯定理的应用,这个计划框架本身危害很大。这可能也是莫老师最核心的批评,即大框架有问题。真正能解决全球气候变化问题的是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创新,而不是政府。但是现在,都是政府出面,这是有问题的。

  

史世伟:

 

今天非常有幸能来到双周进行评议。我主要就讲三点。

 

首先,科斯理论是在新古典主义框架内的。这从他的均衡分析,个体相互依存,有个社会最优,以及他的表达中,都可以看出来。1990年以后出版的主流经济学教科书,包括曼昆和威廉姆斯的,都以新古典经济学为框架,包括了科斯定理。但是,大家往往忽略了,科斯通过对法和权利的经济学分析,创造出了新制度经济学。莫老师的文章讲科斯进行制度分析,但没有讲制度指的是什么,这可能是一点缺陷。科斯开创的所以叫新制度经济学,说明它还是在新古典框架之内。他的目的是使经济分析更接近现实,考虑约束条件,比如制度产生交易成本等。威廉姆斯的交易成本经济学,阿尔钦的产权经济学,都受到了科斯的启发,只有后来的诺斯因为考虑了认知而偏离科斯的理论。

 

第二,不是说科斯在论证中暗含中央计划者,整个新古典范式就必然是这样的。据我了解,现在对新古典的批评主要是针对其完全市场,包括零交易成本的假设,以及把市场资源配置和国家再分配的功能分开,认为国家要做的是再分配,即通过原始分配达到了相对公平的点后,再通过帕累托改进自然就会达到社会最优点。这种思维更多的是技术层面的分析,也因此被视为市场社会主义。既然这样,我们也可以创造这样的情况,只要国家可以管分配,国家创造一个虚拟的市场,最后也可以达到这样的效率。因为完全市场不存在,科斯正好对黑板式的经济学分析方法进行了补充。当然,科斯的理论可能并不完全。比如,他认为政府应该在确定产权方面发挥作用,这又回到了新古典的思维,但他还是让大家注意到了市场运行的约束条件。所以,科斯还是有贡献的。另外,由于科斯的基本想法也具有现实性,所以他和宪政经济学的根本区别不在是否认为社会存在最优点。其实,科斯的理论和宪政经济学在很多方面还是比较相似的,比如在强调人的理性最大化这一方面。至于方法论个人主义,哈耶克不是方法论个人主义,但布坎南还是非常方法论个人主义的,他甚至不仅把它作为实证问题,还作为规范问题,相当于把它推向极端了。新制度经济学和宪政经济学的区别主在于,前者关注的是既定制度和规则下的选择,而后者研究的主要是对制度和规则选择,层面不一样,但基本的方法是一样的。宪政经济学突破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纯技术的层面,把市场领域的交易概念以及自愿交易内在的效率性这种观念延伸到政治领域,所以,人们也把宪政经济学称为新政治经济学,回到亚当·斯密的经济分析也要涉及政治的思想。总的来说,宪政经济学也是在新古典主义范式内的,它的贡献主要是扩大了经济分析的应用范围。另外,经济学讲效率,那么这个效率是否一定是实证的呢?奥地利学派的门格尔,就谈到了纯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在发展过程中,要和当时的政治经济学等他们眼中的非科学划清界限,要形式化、简单化。它强调纯理论,即设想一种理想状态,就像完全市场。其实,我相信完全市场是不存在的,但这是理论的一种思维方式。

 

第三,演化经济学是对新古典主义一般均衡理论的突破。制度演化论在对制度和规则研究时,指出了现实中理性的有限性,而不再使用理性最大化的思想,还吸收了信息经济学的思想,比如信息是不完备的。另外,它还强调人认知的有限性。人是否知道交易对自己是好的,对此我们并不能确定。现在就有演化博弈论。古典博弈论中,参加人是有理性的,而演化博弈论认为,交易中参与人可能是无知的。这就是我们讲的适应性效率,效率不是主观静态的均衡状态下的点,而是有适应性的。所以,这种博弈是递归的,规则也会进化。这种演化的观点强调人的学习能力,这才是真正意义从范式上对新古典主义的批判和挑战。

 

    

 全部实录见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网站:http://www.unirule.org.cn/index.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