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计划生育有关奖励政策的质疑


我国是限制生育的国家之一,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就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采取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工资等奖励措施,以引导人们转变生育观念。
过去,这样的奖励方式一直都没有受到质疑。而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上访。主要焦点问题是两个:
一是关于独生子女身份的认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死亡的。
质疑一: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这条否认了再婚对象为计划生育做出的贡献。大家认为:只要原夫妻只生育了一个子女,离异后再婚夫妻和原配偶都没有再生育,即使形成了继子女兄弟姐妹关系,也没有改变“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实质,没有增加人口的数量。孩子应该属于独生子女并享受相关待遇。
质疑二: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这条不够人性化。就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而言,要安置所有的弃婴与孤儿还是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收养法》规定: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规定的目的十分明确,就是要让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享受应有的家庭关爱。如果因为收养了孤儿或残疾儿童,就要放弃享受独生子女的待遇,这无异于告诫人们:什么孩子都不能收养,否则,自己就要放弃享受相关优待政策。
二是独生子女父母身份的认定。《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用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四)再婚夫妻双方原各有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现都在再婚后的家庭中,从再婚夫妻婚姻登记之月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有关待遇。
(五)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已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证父母光荣证》,离异后有一方再生育的,离异前后所生的子女均不能按独生子女对待。
质疑一:关于独生子女身份的认定应该按照上面的方式进行。
质疑二:只要再婚夫妻和原配偶均没有再生育,属于国家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退休时享受加发5%工资的待遇。理由是:终生只生育了一个孩子。
质疑三:离异后有一方再生育的,离异前后所生的子女均不能按独生子女对待的规定是合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对没有再生育甚至没有再婚的一方,剥夺其享受加发5%的退休工资是不合理的,否认了其为计划生育做出的贡献。退休时加发5%工资,奖励对象是执行了计划生育政策的国家事业单位职工个人,也就是只要这个职工终生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就符合奖励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