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委并孙政才书记:
吉林省人大、省政法委、省高检、省高法:
吉林市人大、吉林市检察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们是舆论监督和反腐维权工作者。在旁听了“海天”案件一审庭审并拜读《一审判决书》以后,有一些与判案人不同的认识和想法。本着为党为民尽责的态度,提供一点参考意见如下:
一、对照法律,当事人根本够不成“集资诈骗”,若依旧照判,必将使共和国法律蒙辱,使吉林公检法蒙羞。
1、“鱼饵”不是“鱼”,不能以所谓的工厂情况作定罪的决定性依据
谁都知道:定罪主要以犯罪结果来定。拿“集资诈骗”这个罪名来说,关键在当事人是否将“全部或大部集资款占为己有”。而我们在判决书里惊异地发现,给当事人定“集资诈骗”的主要依据,竟是“新龙没有生产能力、生产了也赚不了钱”以及“新龙在美国上市是骗局,根本转入不了主板”这种属于“骗术”的东西。
办案人怎能不知,鱼饵(骗术)终究是鱼饵,鱼饵并不等于鱼(非法占有的集资款)。若是单以别人手里有鱼饵就断定人家偷钓了鱼,那是肯定要闹出乱子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很明显,法庭由于拿不出当事人将全部或大部集资款占为己有的证据,就把所谓的“新龙没有生产能力、生产了也赚不了钱”等拿来顶替了——难怪有些人是那么地排斥开工、反感开工!因为一旦开工,他们定集资诈骗的唯一的所谓依据就没了!难怪百姓是那么地关注案子,因为打成集资诈骗,有人就不会允许开工,开不了工,他们的身家性命就没了!
2、新龙是能转板的好工厂,某些人以虚构的情况作集资诈骗依据是何居心
把鱼饵当成鱼,将所谓的“骗术”当成了“诈骗结果”,这是一个很低级的错误。更何况这个所谓的骗术,完全是虚构的,事实上根本就不存在。
——工厂有生产能力的事实,中央电视台向全世界作过报道,原话为:“就是依靠这个化工厂,海天面向社会募集了高达18个多亿的资金。但是后来经专家测算,这个厂即使满负荷运转,每年也只能赚1800多万元的利润……”(见中央电视台报道《评《关注非法集资:吉林海天的上市谜团》》而吉林张市长08年11月约见新龙副厂长刘世才询问开工需要多少资金的举动,也证明当地领导实际是掌握新龙真实情况的。
——上市本是当地政府支持并引以为荣的:吉林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曾欣喜地将它列入2006年下半年工作安排,吉林省人民政府网也郑重向全世界作了报导(皆有书证);硬说“上市是骗局”,是不顾历史肆意将政府摆在“同骗”位置上。而“海天公司在美国挂牌融资根本没有可能性。虽有国内个别企业在美国借壳最终成功进入主板挂牌的先例,但这些企业都是符合净资产4000万人民币以上,税后利润1000万人民币以上,过去的2-3年内的销售额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今后数年内仍能保持这一增长速度等条件的。而海天公司连达到最低转板条件的可能性都没有”(一审判决书)的说法,更是自相矛盾、自我否定到了已不顾天下人笑话的地步。该判决书自己承认:“扣押新龙化工厂机器设备471台、房屋建筑物7幢、土地1处,评估价值总计51622738元”;自行承认了新龙符合转板的净资产条件(还超了1000多万)。而第二个转板条件 “税后利润”,中央电视台之报道《关注非法集资:吉林海天的上市谜团》给证明道:“……经专家测算,这个厂即使满负荷运转,每年也只能赚1800多万元的利润……”(远超转板标准)。至于销售额,那是生产之后的事,事先否定显然不妥,安知新龙不能以每年20%以上的速度递增?
事实很清楚:新龙并非没有生产能力,一旦开工,转入主板也很有希望;而法庭竟以不存在的东西作为定罪的证据,某些人竟以这即使存在也不能作决定性证据的东西判当事人集资诈骗罪,这岂止是践踏法律,岂止是蔑视人权!此中的微妙难道不耐人寻味吗?
3、经侦的侦查结论早已把当事人从集资诈骗的嫌疑中排除
共和国法律对“集资诈骗”其实早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说明”严肃指出:“要严格区分一般集资行为和本罪的界限。有的集资行为投入项目发生亏损无法还款,很容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一定要慎重。其主要区分是看(一)有无隐瞒真相进行骗取;(二)投资项目是否确有其事;(三)是否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四)主观上是否想努力归还。不能因为项目亏损无法还款就推定是诈骗,这样会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说明”的意思很明白:如果其没有隐瞒真相(工厂和上市的确是真的),如果其确有项目(此无争议),如果其一直努力归还(没人控告他不还),如果其“全部或大部投入项目”,就不该定为集资诈骗;如若其只将极少一小部分投入项目,而将其全部或大部占为己有,才是犯了集资诈骗罪。也就是说,集资额并非“集资诈骗”的犯罪结果,非法占有额才决定是否属于集资诈骗。那么当事人有没有将全部或大部集资款投入项目呢?或者说有没有将全部或大部集资款占为己有呢?
这个问题,吉林经侦在《起诉意见书》中已经作了明确的回答:“其所得集资款除大部分偿还集资群众集资本金、利息、代理费外,还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投资,各分公司的办公费用,去美买壳上市等费用……”
应该说,经侦同志的侦查结论,已经把当事人从“集资诈骗”的嫌疑里排除了。说到此,我们想对可能要以某当事人赌博来反驳上述分析的人说,没有“全部或大部占有集资款”就构成不了集资诈骗罪,别说没有赌博的确凿证据,就是有,也和集资诈骗不沾,法律是无情的。若无视法律而强行打集资诈骗,我们认为,将不只会给共和国法律抹黑,更会叫吉林公检法、吉林的父母官陷入尴尬。
二、割断历史,不讲政治,会给党和政府抹黑
“海天”集资8亿,客观上是03年的那次立案,政府能判(“从2002年12月17日至2003年2月27日,向44名投资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98.9万元。”(摘自《刑事判决书》(2009)吉中刑初字第34号))而未判,其后还追加项目,还给它优惠政策,还把如今被称为骗局的海外上市列入《政府工作安排》并在省人民政府网上对全世界做了宣传,还叫其董事长2006年(被捕之前几月)当上人大代表——这些法律事实造成的;没有这些事实,根本不可能有第45人再去投资。
现今如果硬判集资诈骗,将使党的威望严重受损,将使政府信誉严重受损,并将置洪虎等当年决定“协调解决”的领导和政府于“害民”之地,将在共和国历史上留下政府对抗政府的不好解说之一笔,将使相当数量百姓再也不信任政府和政府官员。
办案要重政治。如果肆意割断历史,不讲政治,实际上等于是在给党和政府抹黑。这样的后果不会是吉林司法机关所愿意的,也是所有正直的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不愿意看到的。
三、某些人不管百姓死活,不顾百姓感受,是对公民人权的蔑视
03年不判,在上万的投资人都进去了的时候,在投资额由“298.9万元(03年)增到“8个亿”的今天,海天被判了,并且无视新龙全体产权人的意愿(百姓手里有产权证),要把它给卖掉,要叫上万人的身家性命打水漂,叫无数家庭家败人亡。此举如果继续下去,等于是向整个法制社会宣战,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宣战。
办案,既要注重政治效益,也要注重社会效益。这么多的老百姓若家败人亡,党中央和国家是绝不会不管的,家败人亡的投资百姓也是不会就此罢休的。如果出现了本来可以避免的事,责任在谁呢?谁将为制造不安定负全责?
四、以投资人名义给四川人民捐过款的投资百姓理解政府,也相信政府最终能扶助新龙开工
投资人说,老百姓已经注意到,省市领导对海天案是十分重视的,对上万投资的老百姓是关怀的——2年半后才开庭和二审延了这么长时间,就是证明。他们认为:有人报案,上面作审查,这是极为正常的事;如果审查的结果与最初的判断不相符合,也并不是政府的错,反倒更加说明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的好政府;我们不希望有人存有坚持实事求是会丧失威望的错误想法。处理海天事件,只要是坚持党的实事求是,只要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老百姓肯定会衷心拥护的。
从这极为朴实的看法中,我们看到了中国百姓爱党爱政府的一种强烈感情。他们在遭罪3年后,依然是那么的相信党,相信政府,他们要求开工的这么一点合理合法的小小要求,相信当地政府一定会排除阻力(是否有人在故意破坏党和国家名誉?),给予大力的支持。
以上意见,恳请认真考虑为盼。
此致
敬礼
中国舆论监督网:李新德
维 权 杂 志 网:季庆云
20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