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规定》能斩官员伸向房地产“黑手”?
副科级以上公务员如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情节严重将给予开除处分。监察部、人保部日前印发《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开始施行。适用对象为副科级以上行政机关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副科级或相当于副科级以上人员也适用。(2010年7月27日《北京晨报》)
近段时间,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案件层出不穷。今年5月份,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近两年来的20起典型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案件。公布的20起案件中,涉案金额最少的是58万元,最多的2200余万元,平均每个案件涉案金额550余万元。而其“典型”之处就在于: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进行权钱交易。其实,中央在2009年时就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决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速度加快,尤其是一些靠投资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地区,为了发展,就拼命地投资各种项目,在功利心的驱使下,违规建设各种项目,使工程质量低劣、腐败现象频发、社会影响恶劣。
治乱需用重典。日前监察部、人保部联合下发的《规定》,再次对公务员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特别是对违规插手干预房地产开发和经营活动的具体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强调指出,副科级以上公务员有相关违规行为之一,索贿受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中央专门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先后出台相关《意见》和《规定》,足见中央坚决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信心和决心,为公务员套上了“紧箍咒”、扎紧了“篱笆墙”、设置了“高压线”。
加强制度创新,强化制度反腐,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必然选择和必由之路。但是,再好的制度,也必须落到实处。换句话说,光有了严厉的《规定》,而不去严格地执行、落实,也很难斩断官员伸向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的“黑手”。
俗话说,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很多人热衷于各种工程建筑,就是因为这方面的利润太丰厚了,而且“水很深”,在工程建筑行业,常常能听到“奇迹就在明天”这句话,可能你今天在工程建设领域还什么都没有,但如果明天你能拿到一个工程,哪怕你就是一个介绍人,也完全有可能买上好房好车。工程建设领域有“不花钱,拿不到工程”、“工程款的百分之多少可以用来送礼”等很多所谓的“潜规则”和“行业内幕”。正是在“深不见底”的利益驱使下,一些官员也开始染指、插手工程建设领域,成了开发商的“兄弟”。因此,不彻底斩断官商一体的利益链条,不消除膨胀的利欲,某些官员伸向房地产等工程建设领域的“黑手”就很难斩断。
当然,之所以全国各地工程建筑领域的腐败事件频频发生,除了工程建筑领域丰厚的利润外,其作案的手段更加隐蔽化和全体参与腐败的事件更加明显,而这也给相关部门的监督带来了很大障碍。其实,工程建筑领域本身就是一个系统工程,而这个系统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腐败现象,这也导致相关部门的监督常常脱节。200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认真履行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方面的职责,对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但是,从今年5月份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20起典型案件来看,其受到处罚的都是一些与某项工程建设有关的直接受贿人,而对监管不力的责任单位或有关人员则只字未提。这样的结局就使一些责任单位的领导明哲保身,起不到一个震慑作用。这就是各地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工作上的畸形现象。因此,强化对相关责任单位的问责,比直接惩处几个直接受贿人,来得更有效。否则,只抓小鱼小虾,而使其他一些责任人成为漏网之鱼,无疑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工程建设领域,因为涉及的部门较多、环节较多,因此,更需要加强监管、监督。在工程建设领域,除了完善好工程建设行业的信任制度外,只有建立了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体系,并且将整个监督体系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才能有效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另外,对监督单位也要建立追究责任制,对监督不力的单位或责任人也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只有监督体系完善,才能监督出效果。只有问责制度严厉,才能倒逼一些官员遵纪守法。期待中央《规定》真的能够在实践中得到有效运用、坚决执行,从而真正斩断一些贪婪官员不该伸出去的“黑手”。
(倪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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