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向公权力不断重申常识:法无授权不可行


必须向公权力不断重申常识:法无授权不可行

 
    如果给全国的公安人员出一道考题,问卖淫妇女有没有尊严,有没有人权?相信他们都能响亮地回答“有”,因为这是基本的执法理念,也是基本的常识。但是,在具体的执法行为中,这个基本常识却经常被忽视、漠视,或者被藐视。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执法现实,公安部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公安部的这个通知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自今年6月22日公安部部署在全国开展重点打击整治卖淫嫖娼行动后,全国各地公安机关迅速响应,力度大,成效也大。但是,在打击行动中,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不注重执法方式、方法,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典型的例子是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让涉嫌卖淫的妇女戴着手铐、牵着绳子、赤脚站街,相关照片经媒体公布后,又有视频在网络上广泛传播,引来一片质疑。
    当然,类似的例子不止东莞警方一家。几乎就在前后几天,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分局洪山街派出所贴出公告,公布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姓名、年龄;湖南娄底市召开公捕公判大会;还有一些省市公安机关将罪犯、疑犯五花大绑、游街示众……这些做法,严重地扭曲了执法本意,破坏了执法者在公众中的形象。
    要说明的是,公安部的这个通知并不是新律,而是将旧规再一次重申、强调。早在1988年,两高、公安部就联合下达《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文禁止公捕公判。2006年通过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3条又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禁止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打骂、虐待或者侮辱。”其第116条还规定,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有“体罚、虐待、侮辱”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东莞、湖北武汉及湖南娄底等地公安机关的做法,很明显违反了上述法规,应该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可现实是,除非出现类似佘祥林、赵作海这样惊天动地的冤案,否则很少有当事人被法律究责和行政问责。因为,几乎每一起类似事件背后,都有一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在支撑,如“动机是好的”,如“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事发后,也只是以“片面追求打击效果”而轻巧应对,至于当事人受到损害的人身权益和尊严将如何挽回,则取决于自由裁量。
    有了这种严于律人、宽以待己的执法环境,公众就能时不时听到像湖南娄底娄星区政法委副书记潘汉平那样的高调回应,认为公捕公判是“最管用的方式”,“法律没有禁止,就不违法”。这样的回应出自一名政法委副书记之口,让公众顿感晕眩。首先,暴露出只讲目的不讲程序的执法生态;其次,法律法规早有明文禁止,如果不是装出不懂法,就是真的不懂法;最后,则涉及另一个常识:“法无禁止便可行”是对公民权利而言,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则不可行”。
    公权力“法无授权则不可行”,正如公民权利“法无禁止便可行”一样,是执法者应该谨守的边界,逾之则违,逾之则过。可是,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为什么偏偏要逾越呢?对犯罪人员公审公判及牵绳游街,为什么不施于贪官污吏呢?当然,提出这个质疑并不意味主张如此,而是强调某些执法者侮辱、侵犯了卖淫妇女的基本人身权利的事实,凸显出执法错位。贪官污吏所享有的权利,卖淫妇女一样应该享有。公众舆论分析,之所以“选择性执法”及“选择性违法”,反映出一些执法者的阴暗心理。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公安部的通知不仅是对泛滥回潮的侵犯人权现象的及时纠偏,而且是对公权力重申常识。对有着扩权冲动的公权力而言,就应该不断地、经常地重申这样的常识,并严格督促、纠察、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