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午开庭,两被告人被指控犯有贩卖毒品罪。其中一名被告人患有小儿麻痹症,此次被提起公诉之前,该被告共售卖三次毒品,三次的数量分别是0.6克、0.7克、0.5克海洛因。《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这位被告共贩卖毒品三次,起刑点是三年。
此前,两名被告都因为贩卖毒品罪受到刑事处罚,因此也援引《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这样处理并不属于适用累犯的规定,但是属于从重处罚。
控方在开庭前也谈及,由于这个被告身为残疾人没有其他生活来源,事实上已经是以贩毒为业,这种情形是值得同情的,但是法律并没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相关规定,也就没有办法了。这个被告在庭审上也表示,自己只有每个月300元,治疗风湿关节痛都不够,还不要说自己还养着两个几岁的小孩,因此,她觉得法律对自己的处罚过重了。对此,控方检察官对被告人很耐心地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