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卫生局坚称受理医疗违法案件须经下属县卫生局移送
《侵权责任法》医疗维权新途径系列报道之三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10年7月26日上午,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民李根柱等诉曲靖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医疗纠纷律师网的站长、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宋中清代理原告李根柱参加了诉讼。
法庭进行了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程序。被告曲靖市卫生局提供了大量的证据,除了法律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病历材料复印件之外,被告提供的调查材料都是其下属的卫生监督局在未予立案的情况下就非法行医相关问题对涉案罗平县人民医院相关医务人员的谈话记录。
宋中清律师指出就医疗违法行为案件来说,这些谈话记录都不是证人证言,都是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陈述,不属于客观证据。被告下属监督局的调查违背了客观性的原则。病历材料体现:帮助非法行医人员掩盖违法事实的医师在患儿治疗当天的关键时间段并不值班,却冒充在监督指导见习学生;被冒充签名的医师的笔迹与其本人笔迹明显不同;患儿被急诊观察室拦截根本没有到儿科转院,却伪造出了儿科住院病历;住院处方笺证实见习学生独立变更处方却只有其个人签名;每日清单上的医嘱医务人员签名一栏只有见习学生的名字。这些证据都证明原告指控的违法事实成立,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应予追问、进一步调查,应当与原告掌握的证据对比、核实和甄别。被告却简单根据医疗违法案件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不予立案。
被告曲靖市卫生局在其答辩状以及当庭陈述中均承认其没有对原告举报的八项医疗违法事实进行立案查处,并称根据国务院的《信访条例》给原告以回复。卫生局的代理人还援引一些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查处”来说明本案并不明确属于被告曲靖市卫生局级别管辖,应当由其下属的罗平县卫生局移送。曲靖市卫生局至今没有接到罗平县卫生局的移送,所以被告不予立案。
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李根柱指出,被告适用《信访条例》处理本案已经违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不是信访案件,原告不是被告所说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违法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原告是受害人亲属,是相关的权利人。本案原告到卫生局是来报案的,不是来信访的。本案中没有人主张为医疗事故,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第五条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发生在所辖区域内的违反条例的重大、复杂的违法行为”。就是针对被告曲靖市卫生局这样的行政机关的。本案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应当认定为被告所辖区域内的重大案件。被告的先由县卫生局查处,经其移送才能立案的辩解毫无根据和道理。被告还应适用《行政处罚法》关于“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规定。
原告还提供了相关医师承认没有为患儿看病只在最后参加过抢救的音频证据、被冒充签名的医师本人的亲笔签名原件等证据。
法庭在进行完庭审的程序后宣布休庭,告知另定时间宣判。
据悉,该案是继叶卫东诉鹰潭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张士昌刘震诉济南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之后,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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