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攀
国务院法制办1月29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过半年,仍无正式出台的时间表。接近国务院法制办的人士说,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而了解情况的法律学者和律师说,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7月25日《楚天金报》)
很遗憾,被寄予厚望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征求了半年,仍旧没有音讯;而知情的法律学者和律师所说“拆迁修法”胎死腹中,更是令人无比沮丧。一方面,我们感慨于地方政府游说力量的强大,另一方面,我们又为违宪审查的虚置感到痛惜。
一部有悖宪法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竟然得不到纠正,这应该是宪法的悲哀。之所以如此,在于一直以来,我们没有激活宪法。这就造成了:要么一些宪法内容没有具体的法律细化落实,要么一些法律法规违背宪法却一直得不到纠正。而要激活宪法,就需要违宪审查。所谓违宪审查,就是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法理、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为了监督和保证宪法的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违宪审查制度,尽管这已成为我国理论和实践的共识,但是这么一个理论界不断呼吁、实践急迫需要的宪法基本制度至今未能建立起来。对于民间有关违宪审查的要求和呼声,立法机关也总是漠然以对。
比如,孙志刚事件发生之后,三名年轻的法律博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在这份建议书中,他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条款,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1982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合法性。但面对这份署名落款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建议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违宪审查的要求始终保持沉默,而国务院也以极不寻常的速度和效率,在孙志刚案报道之后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便宣布《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从而将违宪审查的要求化为无形。此后,尽管针对劳动教养制度、就业歧视等,民间提出的违宪审查多大20多份,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始终沉默以对。在这些违宪审查的内容中,其中就包括现在的城市拆迁条例。
2009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王锡锌、陈端洪、钱明星、姜明安五位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涉嫌违宪的《城市房屋拆迁条例》。今年1月2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听取北京学者意见的基础上,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意图对拆迁制度作出修正。这仍是相关部门的曲线回应。
但显然,《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并没有像《城市流浪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那样,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避开违宪审查的要求,国务院一声令下可以将其废止。我们看到,各种力量博弈了半年之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仍旧处于征求意见之中,“拆迁修法已非当前工作着力点”、“ 新‘拆迁条例’或已胎死腹中”等预示着拆迁修法的命运。按理说,有关拆迁导致的自杀、杀人事件,数量和惨烈程度远远大于孙志刚事件,但面对地方政府强大的游说力量,如今遭遇的结局告诉我们,靠法令制定者的自我修正,靠各种力量的自觉博弈,仍旧无法真正落实宪法;我们需要“拆迁修法”,更需要“违宪审查”。
http://news.sina.com.cn/c/2010-07-25/04282075142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