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李某于2005年购置位于北京市某小区一层的商品房一套,入住后发现自家楼下地下室为水泵房。该水泵为该小区三栋楼的业主提供供水。水泵运行时产生严重的低频噪音,对李某一家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侵害。李某一家与小区开发商、物业公司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委托我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在30日内对水泵采取有效的隔音、降噪措施,并赔偿李某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此我不想再以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整个案件事实而只是以一个普通人,以一个普通人的良知来分析整个案件事实,来判析责任。开发商建造小区楼盘一方面想在有限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上建造更多的商品房,另一方面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减少投入,尤其是对公用设施的投入,以此压缩建造成本。针对小区水泵的安装最简单、最小投入的方式就是直接安装在整栋楼的地下室内而且对其不采取任何措施。但是这样的后果导致一层住户住在水泵房上,每天忍受着水泵噪声的侵害。
对于噪声污染侵害又称为不可量物侵害,其特点就是侵害物是不可计量的,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对于被害人的损害结果却是客观存在的。以此可以推出一个逻辑关系:开发商减少建造成本却把其不利后果转嫁给业主。如此简单,不论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要件如何,无论噪声污染侵权的归责原则如何,无论噪声污染侵权的证明标准如何。以一个善良之心就可以评判,但以法律来代替或覆盖作为一个人的善良之心,正义之感,那么实施法律、操作法律乃至制订法律之人沦为一群行尸走肉。这其中也包括我,我加入了这群行尸走肉而且在服从着这无人性之规则。虽然案件取得满意的效果但是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或尊严仍未得到挽救因为规则是没有人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