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绿豆罚款”申请复议甚至诉讼很有必要


东北绿豆经销企业对因涉嫌“捏造信息,串通涨价”受到物价部门百万罚款不服,拟提出行政复议。我认为这十分必要。如果行政复议得不到公平结论,我建议走行政诉讼。从媒体披露信息看,该案至今仍有一些令人疑惑之处。比如那家企业出具的调研报告是在对东北绿豆产地调研基础上撰写的,目前当地政府的统计数据也证明那些结论是比较可靠的甚至实际减产幅度比报告上说的还高,而处罚意见认定报告“捏造事实”的依据是《粮食年鉴》上载明的减产幅度没有那么高。也就是说,这两个“减产幅度”的口径是不同的,究竟两个数字哪个真哪个假或者都真都假,恐怕要有进一步的证据才能说得清。

市场经济秩序要求严格的法制规范,但现实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往往十分模糊。记得好像是在《美国汽车业之子—艾柯卡》那本书里提到》(不一定很准确),通用与克莱斯勒的老板连坐在一起喝茶都不敢,唯恐被外界认作“串通涨价”。可是在我国各种年会、论坛、研讨会上,总会有很多关于市场供求方面的数据、情况、判断和建议,哪些合法哪些非法国家并没有确切的标准。

近日国家发改委就拟定的《关于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期价格为法行为处罚的特别规定》征求意见,我理解这很可能是价格主管部门觉得对“绿豆门”的处罚依据不太“硬气”而采取的补救措施。看了这个征求意见稿,我觉得很不得要领。主要是定义模糊。比如什么是“异常波动时期”?哪一级机关有权宣布异常波动时期?什么叫“只进不售”?把大蒜存进冷库等淡季再销售是不是违法?再比如什么叫“重要商品”?绿豆、大蒜都是重要商品了,还有多少商品是“不重要的”?另外,有些违法认定标准似乎商家很容易应对。比如进销差价超过“正常时期”1倍为违法,且不说所谓正常时期的进销差价很难确定(多长时间的?是平均数?多大范围内的平均数?),商家稍微多倒两次手就能把进销差价给降下来。

我想,如果“绿豆门”事件能在法庭上充分、公开辩论一番,对当局制定出一个既能遏制真正恶意操纵市场的行为,又不至于为政府滥用权力提供空间的法规文件(其实我觉得采取《反垄断法》或《价格法》等法律的司法解释形式可能更好一些,搞法律的毕竟更严谨一些,搞出的东西更有可操作性),从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意义是十分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