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善代刑”就是“以权代法”


“以善代刑”就是“以权代法”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让一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做交通协管员,以考察其悔罪表现,再决定是否不起诉。目前,已有13名犯罪嫌疑人得到这一“特别待遇”。 这就是正在浙江省试点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此做法触及了现行法律“禁区”,被媒体解读为“以善代刑”,并引发热议。(13日法制周报)
http://news.sohu.com/20100713/n273456246.shtml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一权责分立、各司其职、相互牵制的司法程序,是维护法律威严,做到不放过一个罪犯,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从而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也决定了只有法院才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确定其是否有罪、该处以什么样的刑罚。检察院这一越俎代庖的做法,首先就违背了程序正义。
我国刑法对各种刑事犯罪的适用法律原则和量刑标准,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等等都作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按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判决。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擅自决定是否追究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本身就是对现有司法体系的破坏,侵犯了法院独立审判权的违法行为,所谓的“附条件不起诉”,说白了就是变相地跟法院抢夺审判权。
行善代刑,做义工抵罪,由检察官凭借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来决定对某个犯罪嫌疑人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由法官依法作出裁判,这样的创新出发点再好,也难以规避“以权代法”的嫌疑。司法的终极程序被抛弃,检察机关自己公诉、自己审判,既当原告,又当裁判,受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难免会“心软”。而一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司法精神被弱化,很容易使法律丧失对违法犯罪的应有震慑力。
权力过于集中,必然容易滋生腐败,司法领域同样不会例外。一旦检察机关集诉、审权力于一身,拥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实施程序上又是自己监督自己,也就具有极大的随意性,难免会滋长花钱买刑、贿权免刑、人情减刑等司法腐败。因此,这样的创新,非但不是司法的进步,更像是一种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