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医疗纠纷律师网消息】2010年7月14日上午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士昌、刘震夫妇诉济南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该案是继叶卫东诉鹰潭市卫生局行政不作为案之后,医疗纠纷律师网在全国策划的按照《侵权责任法》指引的国家法定渠道为受害患方维权新方略的第二案。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参加了诉讼。
合议庭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被告的答辩,总结审理重点包括:1、原告是否向被告提出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申请。如果提出过,提出申请的时间和内容是什么?2、查处相关卫生室的医疗违法行为是否被告的法定职责?3、对原告查处医疗违法行为的申请,被告是否已查处,并作出行政处理?4、被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围绕合议庭总结的审理重点,被告济南市卫生局的代理人陈述:1、被告承认原告于2009年11月13日案发当晚向济南市长清区卫生局电话申请查处医疗违法行为,要求查封相关输液药品、药瓶、输液器具等。长清区卫生局于2009年11月16日将案件移交给被告济南市卫生局,被告于16日当天受理该案。原告书面申请被告查处是在2010年1月23日。原告书面申请被告移交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时间是在2010年5月4日。申请的内容同申请书;2、被告承认查处东北关村卫生室医疗违法行为是被告济南市卫生局的法定职责;3、被告认为被告已经查处原告申请的东北关村卫生室的医疗违法行为并已经作出行政处理;4、被告认为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针对卫生室使用无护士执业资格的人给患儿打针的行为下达给予卫生室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作医疗事故鉴定不能区分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未移交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所规定的“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主体都是医生,而本案涉案非卫生技术人员是护士,不构成非法行医罪的主体。
原告针对被告的陈述和举证指出:被告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对卫生室负责人父女的《询问笔录》恰恰证实被告没有针对医疗违法的关键人员进行询问或者针对其实施的打针、输液、处方用药等行医行为进行调查。原告并提供视频证据证实该人员已经承认在该卫生室非法从事医疗活动好几年了,证实被告对卫生室用非技术人员等违法活动失之监管。原告还指出被告的证据恰恰证明被告认定的涉案同批次用药、器具由于没有及时查处和封存而没有任何客观证据。原告依据被告的证据和原告的证据主张被告对谁输液、谁医疗、关键物证、关键人员没有依法进行调查。
宋律师代理原告指称,被告提供的处罚决定书证明了非法行医的存在,证明了被告的下属机关已经认定了本案的性质属于非法行医而不是医疗事故;被告又以法律规定不能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为借口拒不移交刑事案件,被告的主张自相矛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全条只有一款,不存在第一款和第四款的称谓。被告所指的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人员既不是医生也不是护士。本案涉案人员所学专业为医士,并没有护士执业证书,视频证据证实她从事了处方用药等行医活动,可以构成该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被告理解法律错误,适用法律当然错误。被告没有对非法行医的个人进行任何处罚。
宋律师提出本案被告处理医疗违法行为还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卫生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八条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理由在《原告证据及法律依据》中已经列明。
由于原告提供的视频证据需要另行安排播放等原因,法庭在进行当事人最后陈述的程序后,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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