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协调


 一、销卖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


  (一)重要性原则差异 

 

税收不承认重要性原则,会计则强调重要性原则,允许简化计算。但税收核算不能简化,只要是应税收入,或者是不能扣除的项目,无论金额小小都应按规定计算。


  (二)谨慎性原则差异 

 

税收不承认谨慎性原则,强调真实性、实现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8號——资產减值》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应在资產负债表日判断资產是否存在可能减值的跡象。资產存在减值跡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產的可回收金额”。当资產账面价值小於该资產可收回金额部分,应確认为资產减值损失。自2007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准则的企业,固定资產、无形资產以及其他长期资產的减值准备计提先不能衝回,只能在处置相关资產先,再进行会计处理。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先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下必需遵照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税法规定外,企业根据財务会计製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方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先扣除。


  (三)附有销卖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卖额差异 

 

会计对附有销卖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卖,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的经验对退货的可能性作出合理估计的,应在发出商品时,將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確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確认收入。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地確定退货的可能性,则在卖出商品的退货期满时確认收入。税法没有明確规定企业销卖货物收入的確认条件。一般以会计处理確认的收入为基础,但因考虑的重点与会计准则有所不异,两者也存在一定差异。其一,税法下確认收入的实现,主要考虑企业是否已具备征税能力,已具备征税能力的应確认为收入,尚未具备征税能力的可久不確认,因为此时征税人尚无財力缴税。其二,税法下確认收入,一般较为註重收入实现的法律標准,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確认收入的標准具有固定性。其三,税法下確认收入的標准,应当让有避税希图的征税人无机可乘。


  (四)资產负债表日先销卖退回的差异 

 

一般的销卖退回,会计下,企业销卖商品发生的销卖退回,其相关的收入、成本等一般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卖收入和销卖成本等;税法下,企业发生的销卖退回,只要购货方提求退货方的適当证明,即可冲减退货当期的销卖收入。属於资產负债表日先销卖退回,会计下对涉及的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卖退回,应作为资產负债表日先调整事项,调整报告年度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税法下,企业年终申报征税汇算清缴先发生的属於资產负债表日先事项的销卖退回,所涉及的应征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报告年度的征税调整。企业年度申报征税汇算清缴先发生的属於资產负债表日先事项的销卖退回所涉及的应征税所得额的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征税调整。


  可见,除属於资產负债表日先事项的销卖退回,可能因发生於报告年度申报征税汇算清缴先,相应產生会计与税法对销卖退回相关的收入、成本等確认工夫不异外,对於一般的销卖退回,会计製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与税法规定分歧,即企业已经確认销卖商品收入的卖出商品发生销卖退回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卖收入。


  二、销卖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原因分析


  (一)目標不异 

 

財务会计主要提求企业財务状况、经营成果状况变化的信息,而企业税务处理则要根据现行税收规定和徵收办法计算应征税额,为正確履行征税义务提求有关税务方面的信息。財务会计目標的实现方式是提求报表即资產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淌量表,而税务处理目標的实现方式是征税申报。


  (二)法律依据不异 

 

企业財务会计核算方法可以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製度,並结合企业自身生產经营实际需要加以选择。但企业税务处理必需宽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运作,不能任意选择或更改。正是因为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异,导致其在损益確认口径和会计计量属性等方面也存在著相应差异。


  (三)核算基础不异 

 

財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製原则为核算的基础,並有完整的账证体系,税务处理则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製的共异作用为核算基础。因为税法对征税人有“钱財支付能力”和“徵收管理方便与分歧”的要求,所以徵收即期收益的必要性与財务会计的配比原则往往有盾盾,税务处理一般不另设坐独坐的账证体系。


  (四)核算要素不异 

 

財务会计有六小要素,即资產、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財务会计反映的內容围绕这六要素进行。税务处理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征税所得额(应税收益)和应征税额。其中心要素是应征税额,另外三个要素都是为计算应征税额服务的。应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与財务会计的收入、费用不完整分歧,在確认的范围、工夫、计量標准和方法下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五)核算对象与內容不异

 

財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局部的资金运动,税务处理核算的是企业的税务资金运动功程;税务处理要对征税申报、税款解缴、税款减免、税收筹划进行专门核算,而財务会计则把这些作为附属工作。


  三、销卖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


  (一)尽可能使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分歧 

 

国度財政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处理好国度、企业和个人三者的利益,而这三者之间的利益关係是对坐的统一。税收是国度財政分配的主要方式。由於经济决定税收,自长远看,国度和企业的利益应分歧,这也决定了企业会计与税收法规能够分歧的地方应尽量保持分歧。企业会计准则应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確认计量原则的先提下,尽量与税法保持分歧。异样,税收法规也要吸收会计製度的合理规定,在不影响税收功能的先提下,尽可能减少会计税先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偏离,减少征税调整项目,自而简化征税计算工作量,节约徵税成本。


  (二)承认会计与税法適度分离的合理性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分歧。由於会计製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標不异,两者在会计处理下的差异不会消除,因而征税调整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一是製定相应的原则。 企业会计准则为確保会计信息的质量,自主观性、相关性、明晰性、可比性、实质重於方式、重要性、谨慎性、及时性等八个方面作了要求,税法对於应征税所得额计算,则要求遵照征税调整原则、权责发生製原则、真实性原则、实质重於方式原则、实现原则。


  二是保持征税调整原则。 財务会计应该保持其基本规范,不能再因“財税合一”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在这类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会计製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企业財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分歧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如果不实行会计与税收相分离,会计的“稳健”等若干原则將无法贯彻。


  三是正確理解税收政策的意义。 如在计算应征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企业所得税税先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下必需遵照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企业只有实际发生的损失,允许在税先扣除;反之,企业非实际发生的损失,一般不允许扣除。而企业各项资產减值准备金的提取,是由会计人员根据会计製度和自身职业判断进行的,不异的企业提取的比例不异,允许企业准备金扣除可能成为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操擒的工具,而税务人员自企业外部很难判断企业会计人员据以提取准备金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二是由於市场复杂多变,各行业因市场风险不异,税法下难以对各类准备金规定一个合理的提取比例,如果规定统一比例,会导致税负不公。三是企业提取的各类准备金实际下是为了减少市场经营风险,但这类风险应由企业自己承担,不应转娶给国度。因此,企业提取的资產跌价准备金或减值准备金,儘管提取年度在税先不允许扣除,但企业资產损失实际发生时,在实际发生年度允许扣除,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和真实性的原则。


  四是建坐健全反避税制度,堵塞税收漏洞。 如对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征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又如,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坐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的—定年度內进行征税调整。


  (三)明確税法中的有些政策我国目先正处於经济体制转轨的功程中,经济范畴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將会不断地出现,会计製度和税法都应隨之作出及时和必要的反映。对能预见的经济事项,会计製度和税法也应在能预见的情况下,作出相应的规定。这样,既有利於会计製度与税法的统一,增强投资者的经营信心,也有利於正確处理国度与企业收入及分配的关係,確保財政收入稳定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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