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机构在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时可以免征进口税?


  下列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在2010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免税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清单如下:

  (1)研究开发、科学试验用的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

  (2)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室设备(不包括中试设备);

  (3)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4)在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依照本规定已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该仪器、仪表和设备的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5)各种载体形式的图书、报刊、讲稿、计算机软件;

  (6)标本、模型;

  (7)实验用材料;

  (8)实验用动物;

  (9)研究开发、科学试验和教学用的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限于医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0)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1)专业级乐器和音像资料(限于艺术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2)特殊需要的体育器材(限于体育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

  (13)研究开发用的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研究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