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读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注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确认收入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通知》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规定确立了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是否已经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既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本期销售出一批产品,期末款项尚未收到,但在会计处理上应把它作为本期营业收入。再如,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尽管固定资产在本期尚未毁损,不必更新,但它的一部分价值已在本期消耗掉,因此要将这部分价值以折旧的形式提取出来,记入本期费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能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相关、更真实.该原则要求企业须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外在表现不一致时,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判断能力,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此推论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也应该以经济实质为标准,而不能单纯以税务发票为标准。例如某企业根据销售合同给批发商提供一批货物,到08年底尚未开具税务发票,根据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项业务虽然缺乏必要的税务发票作为法律形式,但是根据其经济实质,在符合其他收入确认原则的前提下,企业虽未开具税务发票,但货物已发出,视为销售收入已经实现,也需要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收入。
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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