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民主社会法制的保障——《人大工作改革》(概要稿)


人民民主社会法制的保障——《人大工作改革》(概要稿)

撰稿人简介: 益谦 通讯地址:河北省沧州市军分区干休所41

联系电话;0317—2025908 QQ;297539723 手机;13373531081邮箱[email protected](本人历来遵纪守法、爱祖国、爱人民)

本人主攻专业;国家宏观管理策划,企业管理策划,新闻媒体策划,《沧州日报》0335日《沧州晚报》04213日,报道我多次荣获 中央,省。市媒体策划大奖的情况。《沧州晚报》04422日,以“我10年写就《富国强民之策》”为题目报道我10年的艰辛创作之路。200035日我创建了沧州学雷锋热线。

中国能不能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情况下:①不搞西方式的司法独立。②不搞文化大革命式的群众运动。③不搞西方式的新闻自由。④坚持共产党领导不搞多党制。在坚持走社会主义制度下,通过不断对各种管理制度的创新、制度的改革,彻底消灭腐败,而且让中国的经济得以迅速健康地发展起来呢???带着这个课题,我开始了十年的《富民强国之策》的学习、思考、探索和创作。

30万字《富民强国之策》的大致内容:国家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所以《富民强国之策》从七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制度改革。(一)道德文化建设(二)有效的反腐败司法机制建设(三)纪检监察工作改革(四)组织、人事制度改革(五)经济改革(六)人大、政协工作改革(七)政府部分机关内部职能改革(八、新时期的治国纲领)

中共中央政治局2009年6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而干部绩效管理考核评价机制早在10多年前我就写入《富民强国之策》——“党政机关组织人事工作改革”中,我从1993年开始创作30万字《富民强国之策》2003年完稿,并于当年开始发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府各部委及各政策改革研究机构还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全国人大、政协、国务院等众多领导同志、各大学政府政治、经济管理研究机构、全国知名政治、经济学方面的专家学者、中央政府各大新闻媒体。结果至今7年的时间,几乎所有的信件(几千封信)及电子邮件数万封,如石沉大海。

但是随着中央、国务院近些年推出的国家宏观管理改革政策,我撰写的《富民强国之策》中的部分管理观念和改革制度及方法都在其中有所体现。比如;我在《富民强国之策》中对上届政府把国家教育和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及国有集体企业工人“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重大决策提出了反对意见和中肯的建议,而新一届政府在近些年来新发布的各项政策中,正在逐步弥补和改善对工农百姓切身利益的侵害。

而《富民强国之策》中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体制的改革及反腐败机制的创建,我相信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体制下,是最适合中国国情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同时我也相信中国如果要想在现有政治体制下,做到真正的民主和法制及富民强国,我撰写的《富民强国之策》中的各项改革方案也会在今后中央发布的政策中逐渐出现。(欢迎广大网友光临本人的博客,并提出宝贵的意见)

(一)民主政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曾指出:“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灭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邓小平把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作为政治改革的中心来做,体现了改革设计者和党对人民的爱和关心。为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邓小平同志还特别强调提出“要切实保障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邓小平同志把爱民、为民、富民作为经济发展之本,他认为没有真正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不可能有经济改革的成功,实践证明了这个真理。其实自古以来,强盛的朝代、开明的君主、智慧聪明的管理大家们,从来就是把为民众百姓谋利益放到治国的首位,以得民心得天下为基本准则。如管子提出悦众在爱在爱施,有众在废私,招远在修近,避祸在除怨”。《管子•服法》 

爱民为民不是空话,而要在制度建设中充分体现出来。管子能协齐恒公使其称霸诸侯。邓小平同志改革开放初期的富民强国惠及百姓的巨大经济成果,就是因为他们在爱民、为民、富民强国上不遗余力的实干。再看一下当今世界上的科技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不是在民主政治上有了突破性的发展,民主政治成为经济大发展的基本保障没有政治民主,就没有社会的全面的进步,民主政治是社会高速发展的必然趋势。

人大、政协工作改革的重要性和必然性;中国改革开放初始,邓小平同志曾进行过大刀阔斧地政治改革;“党政分离”就是他政治改革地精彩之笔。他还曾讲过;“要改革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际上邓小平已意识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另一个重点在于人大工作改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十六大报告也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人民当家作主,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并接受人民监督是人民和党的意志、是我们国家长治久安民族昌盛的根本、是二十一世纪社会主义中国改革发展的必然。为什么政府机关中的官僚主义现象屡禁不止?腐败蔓延长期得不到根除,而且愈演愈烈,一是过去政府中没有切实可行的内部自律约束机制。二就是没有外部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机制对政府机关部门整体权利的监督制约,党政干部、公务人员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建设的原则;必须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权利机关,让人民群众通过这个权力机关,有效的监督制约政府机关的依法行政的工作。这就是人大改革后的职能。下边就是人大改革的具体方案。

(二)全国总工会划归为全国人大管理。省、市、县三级工会并入同级人大;

1、“人大工会”成立《劳动法》监察执法局(队);全国共分为四级,一级全国总工会劳动监察执法局、二级省级工会劳动监察执法总队、三级市级工会劳动监察执法支队、四级县级工会劳动监察执法大队。(全国总工会划归为全国人大管理。省、市、县三级工会并入同级人大工作原理;人大的职能之一是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工会划归人大后,人大监督制约政府无从插手的问题解决了工会无职、无权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问题解决了,工会与人大两全其美。这样以来,人大即为党做了工作,又使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原则得以具体体现。因为,有职有权工会的作用也真正发挥起来,这样一来从另一个方面又促使政府体察民情,按着人民意志和代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立场出发,在制定政策做出重大决策、工作效率、廉政、勤政等方面将发生质的变化,中国的经济改革也必然会健康高速的发展。)

2、“人大工会”《劳动法》监察执法局()职能;“人大工会”《劳动法》监察执法局()职能;它的职责是监督政府劳动部门,劳动监察执法工作是否尽职尽责。它有权对违犯〈劳动法〉的企业、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全方位的调查取证。然后,按照工会《劳动法》监督实施执法“条例”(此条例需再制定并报请人大通过)。对违犯《劳动法》的组织或企业的主管劳动监督部门(政府劳动局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管理责任追究,并要求他们部门垫付被拖欠工人的工资。同时,对其进行罚款,罚款额为违法违纪资金数额的50%------100%。例如、查出一个企业违犯《劳动法》,无故拖欠工人工资一万元,自下达查出通知书十五日内,政府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自己拿出一万元迅速退赔给工人其次,拿出5000元——10000元作为罚款,上交“工会劳动执监察法大队”。罚款上交同级人大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劳动部门必须备足违纪罚款准备金,劳动部门受罚后,资金来源,由其监察执法大队向违纪组织或企业讨要,罚款的5--10%必须由被罚单位——政府劳动监察执法大队相关责任人自己支付。

人大“工会劳动执监察法大队”对危害工人生命健康的企业环境,损害工人生命健康的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追查。对政府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的查处,凡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一定时间内(3个月),没有对自己责任区内的企业违反劳动安全的问题,以予停工查处的(只送达企业整改通知书的管理形式;无效,此种处罚形式按不作为论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凡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一定时间内(3个月)没有发现处理的,失职地相关责任人,承担与企业责任人同等的责任(企业违法主承担刑事责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责任人也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渎职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人大“工会劳动执监察法大队”联合国家调查局,监督政府有关事故调查组进行全程跟踪调查。特殊情况下,人大“工会劳动执法监察法大队”联合国家调查局,可以采取独立侦察手段进行调查。然后。对相关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侦查取证后,转交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简略)

(此项改革创意工作原理;工会是工人切身利益的保护者,工人利益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人民利益,由工会来监督政府,维护工人利益最恰当。近些年来很多地方,为了地区利益、部门利益、顾主利益,无故强行剥夺工人工作的权利,民生权,工人的健康、工人的福利、克扣工人工资、拖欠工资比比皆是,工人告状无门,为什么各级政府视而不见,不去有效的打击制止这些违反《劳动法》的罪犯呢?很简单,首先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尽职尽责,而且他们也不承担任何渎职失职责任原因是没有监督制约的真正机制!再者,各级政府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不惜牺牲广大工人阶级的切身利益。他们嘴上说一套,行动上做的是另一套。他们不但不支持工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公然支持那些侵犯工人合法权益的部门、单位、顾主,因为这些基层政府职能部门的很多人(包括劳动监理部门)为了个人私利,接受了违纪违法者的钱、物、吃、喝。其实不是那些基层领导干部的本质不好,是我们管理制度出现了问题!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利必然滥用,政府工作人员必然不负责任;政府机关必然产生官僚主义,也必然导致官场腐败)

3、“人大工会”《劳动法》监察执法局()罚款程序:(简略)456、(简略)7、外资企业、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必须建立工会组织、建全工会制度。(本篇简略)

(三)成立“人大环境、土地监察执法机构”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渎职行实行督察和处罚。(简略)

(四)把全国各级老龄委、妇联、等官办“群众组织”划归人大管理;123、(本篇简略)4、人大执法监督机构与“国家调查局”紧密配合制度;(本篇简略)5678、(本篇简略)9、(本篇简略) 

(五)消费者协会从工商管理局分出来,划归各级人大对口管理

1、各级人大成立《消费者保护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各级人大成立《消费者保护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人大消费者协会”作为人大下属的一个独立的职能部门,它行使对工商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监督。

2、消费者的维权活动由“人大消费者协会”免费予以援助;“人大消费者协会”对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制假贩假的企业及个人,和损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责任事故进行责任连带追查。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个人进行连带责任的查处!!!凡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一定时间内(6个月),没有对自己责任区内的企业违反《消费法》《食品法》《药品法》等违法违纪的问题,不能以予彻底查处的(只送达企业整改通知书的管理形式,无效,此种形式按不作为论处)使之继续坑害消费者的。发生重大食品、药品责任事故,凡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一定时间内(6个月),失职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与企业责任人、造假人同等的责任。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人大消费者协会”联合国家调查局监督,政府有关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并进行全程跟踪调查。特殊情况下,“人大消费者协会”联合国家调查局,采取侦察手段进行调查。然后。对相关政府机关、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取证后,转交检察机关,然后,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简略)

4、市场中发生造假、贩假、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工商机关先付赔偿;“人大消费者协会”对侵权事件的查处,赔偿责任由侵权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负责先付全额赔偿。赔偿额的50---100%作为罚金,上缴“人大消费者协会,” 造假者在市场中生存超过一定时间(6个月),工商局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金的5---30%。赔偿金罚款由工商局向违规侵权工商户或企业讨要,5--20%的罚金由工商局管理责任人个人承担的,这笔个人罚金不得由违规企业垫付。

5、工商局对举报者实行奖励制度;为减少“人大消费者协会”的工作量,及减少对工商机关的惩处,工商管理机关市场管理、纪检大队等部门实行消费者举报奖励制度,奖励金额为赔偿款额的5--20%.这笔奖励资金由违规企业的罚款中提取。“人大消费者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奖励举报者。(这个创意是鼓励消费者最好先到工商局举报商贩的不法行为,如果工商管理部门不作为,消费者再到“人大消费者协会”举报)

6、“人大消费者协会”全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简略)7、“人大消费者协会”实行《消法》行政执法调查员制度;“人大消费者协会”实行《消法》行政执法调查员制度,调查员将调查证据搜集齐全后,申请“国家调查局宪兵督察行政执法大队”前去工商局执法。“人大消费者协会”处罚对象是工商管理局,而不是侵权主体处罚追究的也是工商管理局的失职、渎职责任。对严重侵权案件,“人大消费者协会”有权上报纪检监察机关、国家调查局负责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工商管理局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对于有触犯法律嫌疑的案件,由国家调查局宪兵督察行政执法大队立案侦察。(本章部分简略)

(本片改革创意工作原理;市场中的制假贩假窝点长期存在和屡禁不止的问题,可以说政府的监管职能部门(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卫生食品监督局)的基层管理人员没有不知道的!为什么他们不管,因为这些部门靠这些造假的罚款来丰富本单位的收入,特别是这些管理人员私下里更多的“油水”。造假的越多政府职能部门罚款越多,管理人员个人腰包越满。特别是这些政府职能部门是有职、有权、没有责任的机关。所以他们特别喜欢包庇,袒护,纵容、支持市场中的造假者,结果是全国人民永远不可能有食品安全,中国市场中的制假贩假窝点会越来越兴旺发达。但是“消费者协会从工商管理局分出来,划归各级人大对口管理”管理的改革,会彻底铲除市场中的制假贩假这一市场经济中的顽疾

《政协工作改革》(一)全国各级政协成立“企业家协会”“企业经营者协会”;(此篇简略)(二)政协“企业家协会”不得介入人大的处罚决定;(此篇简略)(三)各级“政协”接管负责民政局转来的民间社团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撤消民政机关此项职能);政协负责登记、批准、注册民间团体、社会群众组织。对发生了危及社会安全、人民利益的颓变组织及从事非法活动的民间组织,政协有权及时向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申报,并联合有关政府职能予以取缔,涉嫌违法的案件政协申请国家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本章改革创意工作原理;中央政府直接处理民间组织,既不民主又有损共产党的民主形象而且经常为此引起国际人权组织的争议。)4、各级政协成立民间团体社会群众组织行政监察执法部门;(本章部分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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