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建设的“瓶颈”——信用缺失
我国信用服务行业最长的也只有10余年的历史。与欧美国家对比:我国在“广度”上不可及,在“深度”上更不可言。“信用缺失”是影响我国法律环境的“瓶颈”,同时也是我国当前经济建设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瓶颈”。 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既是适应经济新形势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
一、我国信用缺失的成因分析。
第一,信用缺失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特有的现象。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导致个人信用利用程度不高,加上我国政府对个人信用征信的引导与规范不够。
第二,缺乏有效的失信惩戒机制。
一是无法可依,对失信者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 二是有法不依,执法地方化、执法利益化、执法不严甚至执法违法;三是政府对信用市场的监管薄弱,造成虚假信息盛行。
第三,我国的信用信息市场开放度低。
我国与信用有关的大量信息分散在不同的政府部门手中,既不相互交流,也不公开,如工商、银行、公安。
二、信用完善的几点措施。
第一,建立健全信用立法
个人信用问题是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涉及法律、法规、制度等多个层面。我国应出台一系列信用法律法规, 形成一整套、系统的规范信用活动的法律体系。
第二,建立以国家为主, 私人为辅的个人征信机构系统
首先,由于我国处于个人征信机构发展的起步阶段。目前现有的私人征信机构中,没有足以统驭全局的代表机构;其次,我国相关个人信用信息的法律不健全,并且我国在征信系统方面完全市场化的经验也不足。
第三, 发挥政府部门作用, 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引导、推动个人信用信息的建设。
当前,我国尚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发育状况和社会信用状况都不是很理想,必须重视和依靠政府支持,发挥政府在制定政策创造环境和监督管理方面的优势,推动个人信用信息建设的快速发展。
第四,成立信用行业协会
在信用服务行业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应适时成立行业协会,以对现有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整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各方面的沟通研究等。
第五, 立足全民, 培育良好的诚实守信社会风尚。
个人信用征信工作是一项社会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民的参与,要做好信用知识普及工作, 加强全民道德教育,向社会大众宣传、普及信用知识,注重个人信用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