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文章
从宏观角度看:特别纳税调整权,它代表的是一个国家的税收主权,而非仅仅是一项税务政策的执行。税收主权,并非简单的税收政策的理解与数据的调整。所以,跨国公司的最高税务风险层面来自于,合资双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需要,税务当局对企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增加税收只是目的之一,而非主要目的。所以,这些公司在此项目的税务风险永远存在,并且难以预测和防范,因为这是国家层面的事,企业无法先知先觉。企业能做到的,只是在“看似公平”的有关国家税法的框架规定内执行相关政策。当所在国家的税务当局行使本国法律所赋予的“特别纳税调整权”时,企业先前所作的所有努力都将“付之东流”。
与税务当局保持一个良好的沟通,对公司的税务安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查就像“谈一场生意”,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才是关键所在。至于国内一些地区税务当局行使“特别纳税调整”的案例,要么就是非常小的企业;要么就是跨国公司业务中非常简单的那部分。而真正通过“特别纳税调整”来增加税收的手段,并不被大多数税务当局所采用。
公开透明、为纳税人做好服务。在落实到基层的过程中,有可能会被“打折、曲解”,这个现象的改变,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税法是由立法、执法、司法三部分共同组成——立法:全国人大制定;执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司法:税务当局与纳税人出现争议后,法院对此的判决。但在中国,纳税人大多理解为税务当局的规定即为税法,这是不全面的。企业为此也付出了一些代价,那就是:没有在保护自身税务利益方面,主张自己的权利。
虽然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各地税务当局真正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只是个案,不具有普遍性。但从我掌握的信息分析,在各地税源接近“枯竭”的现在,“特别纳税调整权”今后将会被各级税务当局所运用。
以下是某地税务当局,对征收增值税产品,行使类似于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把握标准,具有借鉴意义。
“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正式明确规定之前,各地可参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对企业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或其它积压、冷背、残次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按低于成本价或进行降价销售商品,均属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除此之外,对纳税人之间经营或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采取相互压低价格(主要是指以低于成本价(或进价)销售货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均可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销售额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