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天公司投资者对司法机关实行二次拍卖的申诉意见
吉林省吉林市海天公司非法集资案件,吉林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下称经侦)
自2006年11月22日查封公司、工厂,立案侦查到2009年6月3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法)一审判决,时经两年七个月又九天,共950天(形式诉讼法规定特别复杂的案件最多五个月,超时6倍)期间经侦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下称检察院)起诉5次,都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退回补充侦查。最后,检察院虽受理此案,但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向市中法起诉,市中法后又两次撤诉补充材料。只到检察院第三次向市中法起诉,市中法才受理此案(前后8次,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2~3次。起诉次数超过3倍)。
市中法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省高法上诉。自2009年6月30日到省高法,2010
年4月2日宣判终身《刑事裁定书》又用了九个月两天,计276天(形式诉讼法规定二审应是一个半月,即45天。二审超起6倍多)。海天案从查封到市中法一审判决到省高法终身裁定,共计1226天,远远超过法定的侦查、羁留、审理的天数。就在省高法二审判决裁定的前后,吉林市发生两次拍卖海天案财产物资的事件。我们认为都是违法办案的。先分别申诉如下:
第一次强行拍卖汽车
时间在市中法一审判决到省高法二审未判的空档之时。具体情况是:
我们认为这次拍卖汽车是明显的暗箱操作以权谋私,是公开违反中央对公安司法人员的“五个严禁”,和政法委规定的“八个严禁”。是利用职权在评估拍卖中徇私舞弊的违法行为。投资者不服气,又到监督一府两院的人大常委会上访申诉。人大信访处处长李连君接待我们说:海天的事情我们都知道,对投资者我们很同情,但是我们说了不算,拍卖汽车不合法也没办法,你们要找人大主任、找秘书长都没用,监督一府两院也没用。你们还不知道是党说了算吗?人大还把海天一审审判长、法院刑一挺挺长陈宇请来接待投资者。陈宇挺长说海天案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没判,拍卖汽车是违法的。我表示反对,但我个人说了不算,你们得去找政法委去,党说了算。
就这样、虽然62岁的老王太太、搭上一条老命、以死相谏上访请求,“依法办案,不应违法拍卖汽车”,也没能制止公安局强行违法拍卖的恶劣行径。最终还是把投资者拒之门外,毫无知情的情况下把汽车拍卖了。
我们认为:在拍卖汽车问题上,投资者上访制止时62岁的老王太太已经死了。就是不把上访公民的合法要求、做人的尊严放在眼里,也应该晚卖几天,以掉念老王太太死者的亡灵,也算暖暖人心。何必非要顶着投资者上访的强烈呼声,蒙蔽群众的耳目,用警察把门保镖,迫不急待、刻不容缓的立即拍卖出售呢?再说了,拍卖汽车的
第二次 拍卖海天公司的子公司——新龙化工厂
时间:2010年5月7日
对新龙化工厂的拍卖问题,投资者提出如下申诉
1、新龙化工厂是吉林省经贸委于
771号文件明确批示:“新建厂房3000平方米,项目建成达产后,年产叔十二碳硫醇3000吨,实现销售收入5400万元,利润1830万元,税金470万元”。叔十二碳硫醇项目生产线试车成功在于
2、叔十二碳硫醇是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项目,要拍卖新龙化工厂,绝对不可以丢掉知识产权。根据是:《吉林日报》
3、新龙化工厂已经试车成功,即将进入规模生产,确实具备生产能力,理所当然的应当组织生产,而绝不应该廉价拍卖。化工厂具备生产能力的事实根据是①
还有一点不该拍卖和不能拍卖的重要依据。那就是:吉林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第35页(一)书证第11条原文写道:“11、吉林省经济委员会[2007]91号《关于‘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违规建设的函》,证明海天公司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改项目是违规建设的。”这是吉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权威证据。是王希田犯诈骗罪的最强有力的罪证之一。王希田违规建设是违法犯罪。绝不能把罪犯王希田判了死刑而违章建设就变为合法了。还有,一审公诉人吉林市检察院的杨旭检察官在审判王希田的大会上公然宣布新龙化工厂是道具,根本不能生产。按建筑法律规定,违章建设必须依法拆除,才能严肃法纪。市委市政府把违章建设的新龙化工厂,用合法的手续拍卖出去,等于说明:一是省经济委员会的证据是为证,这等于给王希田翻案。二是政府用王希田的诈骗道具又去欺骗拍卖化工厂的人,这等于说明二次诈骗。拍卖化工厂无论在法律上、道德上、情理上都是说不通的。除非有关部门再制造一个理由补办一个手续,把“违章建设”包装成合法建设的、有生产能力的现代化工厂。
实际情况是新龙化工厂具有生产能力的,新龙化工厂生产的叔十二碳硫醇是国内空白的100%进口的,其质量和日本产品相当是铁证如山的不可争议的事实。从吉林省委、省委政法委和省市政府及政法三机关到广大投资者与参加办案的全体人员,人人心知肚明。但就是不准提化工厂复工生产的意见。有个别领导把工厂复工生产看成是洪水猛兽、毒蛇恶蝎,谁提工厂生产复工就是犯罪,只有一卖了之,才算了却办案人员的一块心病。这是害国害民,方不可取。
二、办案机关强行拍卖是为了掩盖其违法办案的事实
1、办理海天非法集资案查封新龙化工厂是错误的。因封工厂造成一名工人陈生中毒死亡,就变为无辜致死一条人命案。海天案件是经济案件,要害是查证核实非法集资人次、金额和被告人的非法占有。此查证核实,与化工厂的生产毫无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绝不会因为工厂生产而导致影响办案查证核实。实践证明
2、强行拍卖汽车,一是剥夺了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购买的优先权,达到以权谋私暗箱操作,把涉案扣押的汽车以拍卖的合法形式,卖给亲友,买者得了便宜,坑害了投资者。二是掩盖公安执法人员违法使用涉案扣押的汽车。投资者早就看到海天公司被查封扣押的汽车在街上行驶。特别明显的是公安执法人员私自驾驶扣押的海天公司的汽车到外地去,还犯交通法规,被公主岭交通监管部二次罚款400元,将罚款单据按车主的姓名地址寄到海天公司而被发现。这充分说明公安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使用扣押的汽车,已经到了随心所欲、想用就用,对法律毫不在乎、无所畏惧的程度。
3、经侦查封化工厂和强行拍卖工厂二个事件中已有两条鲜活的生命痛苦的死去。一是查封化工厂是(
他们虽然不同于玉树地震遇难同胞,但也是我们的同胞手足。也是吉林市委市政府属地领导下公民的两条生命。我们应当像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说的“他们的亲人就是我们的亲人,他们的痛苦就是我们的痛苦”,对他们不幸死亡,应当沉痛哀悼,对他们的家人表示亲切慰问。这才是人之常情、事之常理。不应当置之不理、无关痛痒、漠然处之。更不应该像办案警官冯健新在陈生中毒死亡后说的“死的越多越好,死的越多说明王希田罪越大”。
4、吉林司法与党中央精神背道而驰大唱反调。全党全国人民都知道党中央处理一切事物的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民生为重。根本目的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庄严提出:“公正、廉洁、为民”是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并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三个至上,以及能动执法、阳光执法的执法原则。公安部门也明确提出“人民公安为人民、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原则。温家宝总理多次提出“公平正义比太阳有光辉”,要保护公民的尊严。可是这些在吉林公安、司法在执法过程中已荡然无存,要害是没有公平正义。例如,强行拍卖汽车,投资者是产权人,连进入拍卖大厅的权力都被剥夺。在多次上访的情况下还是全被彻底剥夺知情权、表达权,还有什么公平正义可言。又如,拍卖汽车不叫投资者参加,因为投资者有意见,有优先权,也许有的投资者想要买也能买得起;而拍卖新龙化工厂,却假积极通知投资者去参加。司法部门明明知道,一个被法院判决是违章建设的新龙化工厂,又明令禁止不准生产的工厂,谁还敢买。再说八千万元,投资者谁能买得起。叫投资者参加拍卖工厂,这是典型的走过场陪衬演戏。能买得起的汽车拍卖是偷偷摸摸,买不起的海天工厂假惺惺的让投资者参与,其用心不就明摆着的吗?
投资者庄重提出请求:工厂的要害问题是复工生产,而不是拍卖还钱。工厂生产不是理论问题也不是法律问题而是现实和检验问题,因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新龙化工厂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早在2005年11月就被实践证明一次了。就是在2006年11月22日经侦违法查封化工厂造成工人陈生中毒死亡之事件本身就是化工厂正在生产的第二次实践证明。时隔三年多的现在,司法宣判化工厂不能生产恰恰证明,查封工厂、停产三年造成腐蚀破坏是破坏生产和不能生产的违法犯罪的证据。正如市中法一审《(2009)吉中刑初字第34号 刑事判决书》第35页第12条证据所说的,原文如下:“12、吉林市公安局聘请的化工专家组,于
海天化工厂能生产的最具有说服力的证据是海天工厂拍卖底价为八千万元,请问没有生产能力或者道具的怎能卖的起八千万元呢?(请注意这次拍卖是拍卖工厂而不是办公楼和土地)
还有工厂拍卖评估作价问题。一个知识产权、一片几万平米的土地、一万多平米办公楼、厂房建筑、一套现代化的国内尚未有其产品的完全能替代进口产品的化工生产设备,并经试车检验生产成功,其产品与日本产品相当的新龙化工厂究竟应该评估作价多少钱,也必须重新慎重考虑。
5、拍卖工厂、拍卖汽车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冤案。当前赵作海“杀人”判刑十一年冤案震惊全国,得以平反昭雪,体现公平正义。海天案中的查封工厂、拍卖工厂、拍卖汽车冤案也应平反昭雪。当然中毒死亡的工人陈生和为拍卖汽车上访死亡的老王太太肯定不会活着回来,因为他俩已火化成灰。但他们冤魂不散,应该有个公道予以说明。还有不会说话的汽车已被买者廉价开走。实践证明有生产能力的化工厂,被无理查封不准生产,被非法判处死刑已经三年,等待新的主人拿钱购买,认领去。好再复活,发挥作用,为国替代进口产品,为社会、为吉林振兴添砖加瓦。化工厂永远不会讲话,只能听人摆布,只要允许生产,有人管理,就能生产。但是广大投资者绝大多数都还活着,都会说话,他们坚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坚信法律的公平正义,但这在吉林需要忍耐,等待,维权抗争。也许是司法机关把工厂、汽车等所有资产处理得干干净净,净了残光,清楚掉公安司法违法办案的一切痕迹。投资者再提意见,最后结果也是一无所有。用即成的违法办案的事实,自然而然的强迫投资者无可奈何的接受。当前经侦重中之重任务是防止海天投资者进京上访,投资者理所当然的想进京上访,可在吉林上访者当罪犯来对待。
6、在吉林公民上访就是违法犯罪。市公安局给各区分局各派出所、社区居民委下达任务,对在海天公司投资者全都管起来,有人说是省政法委、省公安厅的命令。只要是投资者三五成群聚会聊天,派出所就抓去询问,就是怕上访。就连案件善后处理的投资票据登记,都规定一条,曾经有过上访行为的人,不给登记。有的民警和社区主任对投资者要求说;你们要是上访,我们就得扒皮失业。请你们看在我们做工作不容易的份上千万别上访。就是这样还不放心,经常打电话,问你是否在家,没外出上访。
现在的投资者,在家打电话怕监听,出门走路怕跟踪,见面聊天谈心怕挨抓。有意见不敢说,想上访不敢去。长春、吉林的投资者一个个规规矩矩、老实实在家呆着互不往来,真是鸦鹊无声、万马齐喑、一潭死水,谁也不敢乱说乱动,特别是党政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干部,怕暴露投资者身份、宁可投资的钱放弃不要,也不敢去登记。真是恐怖。
海天案的要害是没有公平正义没有阳光司法,就连家属上诉都扬言抓人。我们强烈要求公平正义。
三、我们投资者对拍卖工厂、拍卖汽车问题的强烈要求
总的要求是还我们公平正义,给我们得到阳光,依法保护合法权益。
1、 用欺骗的手法强行拍卖的汽车必须退回原主,在征求投资者意见,共同协调的前提
下再决定不卖还是重新公开、公平、公正地拍卖。如果司法机关强迫我们接受上次的违法拍卖,我们投资者愿在原有拍卖的成交价的基础上再加价5%(如短期内能兑现也可以加价10%)购买拍卖出去的汽车,以体现投资者是汽车产权的主人之购买优先权。
2、 新龙化工厂的唯一出路就是生产。因为建厂的目的就是为了生产。用广大投资者的
血汗钱建成的工厂,试车成功,哪有不准生产的道理。凡是说化工厂是道具、不能生产的人都是睁着眼睛说瞎话,都是卑鄙无耻、丧尽天良。
省市党委、政府,理所当然的更是义不容辞的像2003年至2006年那样,一如既往的扶
持新龙化工厂复工生产。既能增加社会产品、社会财富,又能还清投资者的款项。只有这样才是真正体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3、 彻底查清海天案的集资数额,全面彻底清退所有的非法所得。市中法《刑事判决书》
第50页、51页的第32条证据的“审计报告”已审计出:“海天公司非法集资收入总额为19.2亿余元(含转存数),共有15619人集资,人次为35414次,其中:购股票2877人,7966次,94760200股,金额为3.48亿余元。未返还金额为8.64亿余元”
这是法院审判案件的审计,不同于一般审计报告。法律审判的审计,不同于概括一下数
据求个百分比,必须是清清楚楚分毫不差。比如,审计出15619人,集资人次为35414人次。那么这些人必然是张某、李某的具体人,有姓名。因此必然审计出某某人投资多少次,投入多少钱,返回多少钱,得了多少利润。海天是非法集资案,违法犯罪判罪服刑。所以,所得的利润都是非法所得,都必须如数审计全额清退。不管是大股东、小股东、二传手、三传手、出局的、没出具的,无一例外必须清退。(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几乎所有没出具的投资者都把钱打进海天里了,只有出局的才真正在海天非法集资里得到了实惠。)只有这样,真正的公平正义。如果,像现在这样案子判完了,被告人判刑了,得利的人出局了,现在投资人钱没了。这实质上是用法律手段保护了非法所得人的既得利益,坑害了没出局的投资群众,这算什么公平正义。比如有的人非法所得一百万,判5年徒刑,等于年薪20万元收入。就是有的人不在本地,或者有的人非法所得无退还能力,也必须把名单列清把数额算准,公布于众。
4、 如果政府或司法机关,坚持工厂必须拍卖,不准生产、审计也不搞清楚,非法所得
也不清退。那么,我们恳切请求政府按投资者手中票据金额为凭如数偿还我们的投资款。因为我们是2003年后投资的,投资的根本依据,就是参加响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创业投资机构试点工作”的政府“试点工作”号召的爱国守法投资活动。作为省一级的人民政府,无论是“试点工作”成功失败,都不能响应省政府号召建成的新龙化工厂,既不允许工厂复工生产,又叫投资者的钱打个水瓢,死活都不管。
此申诉
吉林省长春市、吉林市海天公司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