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某企业2008年的工资薪金总额为500万元,按照以前的4%的扣除标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20万元(500*4%),可以抵减5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按照新的5%的扣除标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25万元(500*4%)可以多抵减1.25万的企业所得税。
在当前经济危机下,国家将此扣除标准上调至5%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利好消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有利于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继续推进和完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客观上对职工也有利。
该通知的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我们建议,涉及2008年度此两项未能充分扣除而导致多交企业所得税应及时和税务机关联系退税或者抵减以后各期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