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批流程是专利审查工作流程的总称,包括从开始受理专利申请到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失效为止的全部审查程序。我国专利法对不同的专利保护对象采取了不同的审查制度。发明专利申请采用早期公布、延迟审查制度,因此,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最终获得专利权要经过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质审查、授权等审批程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制度,因此,一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终获得专利权要经过专利申请的受理、初步审查、授权等审批程序。
专利申请的提出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准备
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简要说明。
此外,根据新修改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规定的表格;同一申请人在同日(指申请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的,应当在请求书中做出声明。
(二)办理专利申请的形式
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办理。目前,申请人可以通过面交、邮寄和电子提交3种方式提交专利申请。
(三)专利费用的缴纳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按照规定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等14种费用。专利审查程序中费用的缴纳情况直接影响专利审查进度以及法律状态,因此,申请人应当及时缴纳相关费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受理程序
申请人可以将专利申请提交给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专利局各代办处。受理程序主要是对请求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可以成为一件正式的专利申请。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专利申请应当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当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时,一定要仔细核对相关著录项目信息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相关费用。
初步审查程序
专利申请文件经过受理程序后,专利局将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法律手续和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以及有关费用的审查等方面。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作出初审合格的决定。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如果专利申请存在形式缺陷时,审查员将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申请文件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审查员将作出驳回决定;如果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或者申请人主动撤回专利申请,则该审查程序终止。
公布程序
公布程序是发明专利申请特有的程序,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起18个月即行公布,申请人可以请求专利局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中包括的内容为: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
实质审查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如果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该申请将进入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实质审查是指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进行的审查,特别是对其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的审查,因此,实质审查程序也是发明专利申请的特有程序。申请人应当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在此期限内缴纳实质审查费。此外,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实审请求和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
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通常以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形式,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根据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答复,审查员最终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或者驳回的决定。
授权程序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决定。专利申请一旦被授权,专利局将对发明专利发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外观设计专利发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及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专利权人应当在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了相关手续之后,专利局将会颁发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的维持与终止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之后,自申请日起算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专利权人需要缴纳年费来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专利权人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专利局将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专利权的终止有下列3种情形:专利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而被终止;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
复审程序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复审程序是因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而启动的救济程序,同时也是专利审批程序的延续。
复审请求受理后经过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根据情况作出3种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复审请求不成立,将维持“驳回决定”;复审请求成立,将撤销“驳回决定”;如果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申请的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效宣告程序
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经审查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维持专利权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程序
专利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专利局作出的除驳回和授权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作为专利局的行政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向专利局提出复议申请,专利局依法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为。行政复议请求人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专利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求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审查部门提交对复议请求的书面答复意见,由专利局审查业务管理部法律事务处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变更处分决定的决定。
行政复议请求人对专利局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不向专利局提出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办理与专利申请有关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之后,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办理与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法律手续,从而启动相应的程序。主要法律手续类文件包括费用减缓请求、实质审查请求、提前公开声明等。申请人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并填写专利局统一制定的相应请求类表格,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的手续,一经专利局做出审批决定即产生法律效力。手续生效以后,当事人一般不得要求取消该手续,并且对当事人及其继受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专利申请审批程序指南
评论
4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