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别再让农民吃亏


   

       户籍管理是关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的重大问题。当前,社会各方面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呼声很高,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客观上也要求推进这项改革。但也应当看到,在目前城乡二元结构的客观背景下,户籍制度改革是重大的利益调整,搞得不好,很可能形成对农民新的伤害和剥夺。对于绝大多数的农民而言,目前的农村户籍不是“绊脚石”,而是“防盗门”。因此,户籍改革不只是“一刀切”取消城乡户籍那么简单,而是要逐步放开户籍迁移限制,让在城市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市民,同时逐步减少农村居民的数量。这里有个关键前提,就是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不同地区、不同身份人群中的均等化,消除城乡户籍背后的巨大权益差别,让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享有同等的公共服务。

  一、户籍的本来面目应当是怎样的?

  户籍管理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重要行政管理制度,也是国家经济社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主要功能:一是政府职能部门通过对公民基本情况的登记管理,确认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公民的身份,便利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二是通过户籍登记为政府制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实施包括治安管理在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提供人口数据及相关基础性资料。

  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事后迁徙(也即自由迁徙)政策。而我国实行的是事前迁徙政策,居民必须凭迁徙地的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予以迁徙。

  总之,现代户籍制度的实质是人口登记管理制度,一切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其他功能都应当逐步取消。

  二、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沿革和利弊得失

  中华民族的户口制度历史悠久。氏族部落已统计部族人口,商朝、西周就有人口登记制度,秦朝商鞅变法后逐步定型,以后各朝代都有类似制度。民国时期有《户籍法》和《户口普查法》,移植德国的户籍管理办法,取消了传统户籍制度中对人口迁徙的严格控制,推行国民身份证制度,且建立了各级户政机构。总之,户籍制度历来都是国家实施有效治理的基础性制度。

  新中国的户籍制度始建于1953年。当时,为了减少城市的人口压力和就业压力,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国家开始制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1958年1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使户口登记有了全国统一完整的法律依据。以《条例》为标志,城乡隔离的“二元”社会管理模式形成,公民的迁徙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改革开放以来,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允许务工、经商、办服装业的农民自带口粮在城镇落户。1994年,取消户口按商品粮为标准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做法,而以居住地和职业划分为农业和非农业人口。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当前户籍管理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及2001年发布的《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城市户口管理有所放宽。2002年党的16大提出,逐步取消二元户籍制度。2003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总的看,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县城和小城镇户籍已基本放开,部分中等城市和省会城市也大为松动,但距自由迁徙的实质性突破还有待时日。

  脱胎于计划经济的现行户籍制度,把人口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民,并将就业、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公民权益同户口挂钩,形成了包括公民迁徙、劳动就业、教育、财产和社会保障在内的诸多方面对农民的不平等;并且,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这种制度在计划经济时期发挥过重要作用,对于其在建国初期迅速形成国家工业化体系、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历史贡献,不能全盘否定。即使在将来,绝对自由迁徙也是不可能的,“自由”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国外的情况也莫不如此。在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获得永久居留权大多是以固定住所、稳定收入以及一定居住期限为要件的。

  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户籍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主要弊病集中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阻碍劳动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从总体上降低了生产效率,影响了经济发展;二是通过对农民经济利益的剥夺,加剧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矛盾,进一步扩大了城乡差距;三是制约了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因此,改革势在必行。

  最大的问题是,现行的户籍制度已经被“异化”了,其上附着了许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东西,改革的前提是要正本清源,把该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从户籍中剥离出来,让每个公民公平公正地享有,恢复户籍制度作为人口登记管理制度的本来面目。然后,才可以讨论统一城乡户籍和取消迁徙限制的问题。

  三、寄希望于取消城乡户籍来助推城市化,可能带来严重不良后果

  现在,各方面对推进户籍改革的动机和出发点是好的,“实行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制度,保障公民享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权利”这个改革方向,无疑也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没有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特别是社会保障体系没有真正实现国民化这个根本前提,而是简单的把农民转为城市户口,就一定会造成很多的“三无”居民,即“无土地、无房屋、无职业”,这就是社会的大问题了。

  第一,现阶段让农民放弃农村户籍去进城,将会是一种“马太效应”,农民很可能是利益受损者。现在,城乡差别最要害的方面,是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不均衡,表现在社会保障、教育、卫生、文化、公共设施等方面重城轻乡,尤其是农民缺乏有效的社会保障。这也可以说是政府职能履行不到位。但是,农民生产生活还是有基本保障的,最根本的保障就是耕地、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土地,还有近些年来中央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取消农村户籍,可能意味着失去这些根本保障,农民进城后在各方面一般都缺乏竞争力,社保一时半会儿又完善不起来,就业、居住和生活前景肯定不乐观。还有,城市的高房价,也会形成对进城农民新一轮的“盘剥”。因此,绝大多数农民即使拿到一纸城市户口,实际上也无法安居乐业。上世纪90年代,一些城市推行户籍改革,有的农村人买了城市户口,进城后才发现难以生存,纷纷想办法回迁。现在,一些地方人们想法设法的不是“农转非”,而是“非转农”。特别是在城市周边和近郊地区,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实际上是高于城市户口的。改革是利益调整,但改革不能让本来就处于不利地位的广大农民群体的利益再次受损。也许有人会说,可以保留进城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啊。一代人或许还勉强可以,但下代人呢,户口和人都不在农村,怎么可能仍保留这些权益?除非是土地私有化。但这个前提是不存在的。

  第二,鼓励农民大规模进城,可能会对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现行农村集体所有制是与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紧密联系的,取消了户籍制度,集体经济可能向公司化、股份化转变,经营风险将会增加;同时,农业人口弃农务工,也会出现放弃承包耕地的情况。这两种趋势将导致土地的集中,是否会演变成大规模土地兼并需要高度关注。在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大规模集中可能不是一个正确的方向。因为这样会加剧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的局面,加剧社会就业压力,加剧人口的不合理流动性,也可能影响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同时,鼓励农村人口特别是人才向城市流动,会使农村人口结构和人力资源状况进一步劣化;资金流也是逆向的,大量农村人口携带资金进入城市购房、投资及日常消费,会使农村的资金更加匮乏。这些,都会进一步加剧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状况。而国家实现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离不开农村的发展。

  第三,大量农村人口涌向城市,会对城市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就业带来很大压力。解决“三农”问题,绝非鼓励大量农民进城那么简单。巴西、墨西哥、阿根廷、菲律宾、印度等几乎所有第三世界国家,都没有实行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但是这些国家同样存在“三农”问题。他们的农民问题不太突出,是因为农民人数少了,但另一方面城市问题却大了,所谓“按下葫芦浮起瓢”。在这些国家,城市拥挤了大量的失业和半就业状态的贫民,这些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水平、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问题更加突出,“城市病”、“贫民窟”等现象就是真实写照。而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农民虽然没有城乡户籍制度差别,但在产业发展机会上受到特殊保护,很多农业产业包括农业金融保险、农产品加工流通储藏、生产资料供应、技术服务、农产品超市等,限制非“农民身份”经营和参与。这些国家和地区就基本不存在“三农”问题。在我国,近些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推进户籍改革一直是积极的、主动的,但主要阻力却来自地方城市政府。由于公共服务提供能力的限制,只有那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城市才乐意和有条件在户籍改革方面迈出较大步伐。2003年郑州市政府解除农民进城落户限制时,市内人口一年内暴增了15万,城市一时无法应对新增的学校、医疗和社会服务等负担,最后迫使政府“关掉了这扇门”。可见,户籍改革是有条件的,不能脱离城市化发展实际,而城市化本身又是一个自然的、逐步的过程。

  四、政策建议

  城市化和工业化需要农民进城,“三农”问题的全面解决也需要统筹城乡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希望通过改革户籍制度,来“毕其功于一役”地解决户口本背后的各种社会不公平,显然是不现实的。过去不少地方放开户籍制度的改革成效甚微,基本上可以说并不成功,教训深刻。户籍改革本身并不复杂,但户籍制度背后的相关社会经济政策,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却是错综复杂的,单靠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不可能改变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的现实。因此,我们既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那些在城市稳定居住、就业的流动人口创造条件,从制度上保证他们真正融入城市;又要从大处着眼,加快统筹城乡发展和促进地区协调发展,到那时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差异、实行国民化的户籍制度才是水到渠成。目前我国城市化率约46%,但只有28%左右的人有城市户口,也就是说城市中18%的人还没有变成城市居民。国家要创造条件让这些人首先成为真正的市民,稳步推进城市化进程。

  第一,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重点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不断加大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投入。深化土地征用制度改革,严格区分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明确界定政府土地征用权和征用范围,进一步完善征用程序,研究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民化。提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最基本和最核心职能。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国民在任何地方都能享受符合基本标准的公共服务。只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国民化,城乡户口的差异才能真正消除,户籍制度也才能回归本位。公民因为要享受公共服务,就会主动地进行人口登记。

  第三,充分尊重各地区、各城市实际,推进有条件的城乡迁徙自由。从各地的不同情况出发,特别是要充分考虑城市的综合承受能力,给地方比较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考虑,对于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重庆、深圳等人口压力较大的特大城市,应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继续实行适度从紧的户口迁移政策,有计划、分步骤地满足部分长期在城市就业居住的农村人口进城落户的愿望,防止城市人口过快、过度膨胀。对于大中城市,应在坚持稳定就业、固定住所(包括已购房和享受政府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和生活居住一定年限这三个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放开城市户籍准入限制。对于中小城市和县城、乡镇等,目前的户籍迁移政策已经基本放开,关键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相同的城市户籍具有相同的“含金量”。

  第四,在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内,保留进城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等现有既得利益。农民进城融入城市生活,是一个自然的、缓慢的过程,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特别是进城农民对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享有受多方面客观条件限制,“罗马城不是一日建成的”。我们既要积极鼓励农民进城,又要为他们在城市呆不下去、重新回到农村留有“退路”。这也是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具体体现。无论是政府还是城里人,不能老盯着农民的土地,老害怕农民“两头占”。在基本公共服务没有均等化特别是社保体系没有完善之前,为农民保留必要的“兜底”手段,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也是公平正义的需要。

注:本文作于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