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徽IPTV看三网融合


【文/中广互联 曾会明】

  对于安徽电信IPTV与安徽有线数字电视的用户之争,中广互联的调查文章《安徽IPTV调查》本着尽量客观的理念做了事实呈现。当然,在此我们丝毫不回避这样一个事实:选择对此事件进行调查即已代表了某种立场。为此,为了进一步回避中广互联的行业感情色彩,我们邀请了新华社下属的《财经国家周刊》的记者同行,各自独立成文,读者可将两篇文章对照着看(见《IPTV争夺战》),可以有自己的看法与判断。
  
  无论如何,笔者认为有线网络都需要对自己的业务形态及服务水平进行反思、总结、提升,正如采访中一位广电工作人员所说的,“必须承认,IPTV确实在功能上具有吸引力,第一可以点播,第二有时移功能。广电网络公司并未完全企业化,服务体系和硬件不如电信齐全,广电从业者的思想观念需要转变。”

  对于此事,笔者有如下几点看法与业界共同商榷:
  1、 先不论政策的合理性,在原有政策(电信开展IPTV需取得当地广电部门的批准)未调整之前,安徽电信擅自开展IPTV业务总是不合规的。
  
  2、 巢湖等地的电信采取面对面摆摊的方式推广IPTV,而且采用低于成本的价格,以其他电信业务交叉补贴的方式,是否有恶意竞争之嫌?
  
  3、 巢湖电信采取上述举措加强IPTV的推广,是在三网融合总体方案制定之后,试点方案出台之前,试点地区/城市也尚未确定。
  
  4、根据巢湖电信方面的说法,中国电信有可能对包括安徽在内的其他地区下达了发展IPTV用户的KPI指标,据未经核实的说法,安徽电信今年的IPTV用户目标是50万户。此事或应该放到电信的全局战略层面去看,而非一地一时的单独行为。在三网融合试点方案确定及实施之前,这样的战略是否合适?
  
  5、 目前,有很多人都对广电的“垄断”、“自我保护”看不惯,笔者在此告诉大家的是,这绝非中国特色的东西。1996年修改的美国联邦通信法规定:“如果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从事电信服务,将不必为提供电信服务获取特许权。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禁止或限制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提供电信服务,也不得对其服务施加任何条件。特许权管理机构不得命令有线电视系统运营商及其附属机构停止提供电信服务。”该法第651节(a)条(2)同时规定:“电信运营商如果要提供视频业务,必须要重新申请相应营业执照。”此外,关于互联网业务的定性,在中国作为电信增值业务反而是特殊的,美国联邦通信法规定:互联网服务属于信息服务业务,不属于电信业务。澳大利亚、新加坡的法律则规定互联网属于广播电视业务。因此,不应该将互联网接入、IDC、国际出口等作为三网融合政策讨价还价的筹码。
  
  6、 据悉,三网融合试点方案规定,试点地区应具备的条件包括“有线电视网络基本完成数字化、双向化改造,电信网络基本完成宽带改造”、“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和转企改制工作已完成”,安徽有线的数字化、双向化、网络整合都还在进行之中,预计不会成为试点,那么,非试点地区电信是否可以开展IPTV业务?这个问题值得继续关注。
  
  7、 三网融合的目的是实现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服务、拉动经济。三网融合总体方案也提出“鼓励广电企业和电信企业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安徽电信采取的竞争手段目前来看更多是替代性竞争,用某通信领域的专家对此事的评论来说,是“富人去抢穷人的饭碗”,对拉动经济无益甚至有害。三网融合的关键,笔者认为应该是进行业务与服务的联合创新,而非从左口袋装到右口袋。对广电和电信而言,一方面要打破垄断造福于民,另一方面应避免恶意竞争,从战术层面将着力点放到业务创新的战略层面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