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树春:从法院改判交通肇事为故意杀人看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张文明交通肇事案带来的思考

法制新闻传媒网消息(作者 葛树春)司机张文明因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北京房山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 14 年,肇事司机张文明的家属当庭抗议房山法院的判决结果。日前,北京房山法院这一判决结果再次引起国人广泛关注。

看到上述报道,笔者联想起北京房山区法院审理过的一起故意伤害案,2008年5月24日,北京房山长阳镇朱岗子村村民朱清菊、朱明早、陈素在朱岗子村委会院内被朱某、朱某、 王某 、张某、王某等殴打致轻伤和轻微伤,时隔一年之后房山区法院才不慌不忙地下达判决结果,判处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朱系累犯),判处犯罪嫌疑人朱某利有期徒刑1年5个月,犯罪嫌疑人 王某 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犯罪嫌疑人王某有期徒刑 1 年缓刑1年。受害者朱清菊不服判决结果至今仍在申诉抗诉中。

笔者认为,肇事司机张文明及其家属当庭抗议房山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故意伤害案受害者朱清菊不服房山法院对打伤自己的犯罪嫌疑人重罪轻判而到上级检察机关控告,是法官自由裁量权下的必然产物。肇事司机张文明上诉,乃至其家人因此而走上信访的道路也大有可能。

就交通肇事案而言,近年来,因法官自由裁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件屡屡出现,2009 年杭州飙车案肇事司机胡斌到底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颇受广大专家学者和网民争议。

中国反腐维权网-法制周末网曾报道河南长垣县一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肇事司机张会轻驾车将受害者张庆良撞倒后拖行数十米,后驾车逃逸,张庆良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主动投案的肇事司机张会轻最后 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受害者家属为此愤愤不平,表示将通过抗诉等方式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张会轻故意杀人罪。

从以上两起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冒出天壤之别的结果,我们不难看出,当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当引起立法机构乃至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有评论员认为,如何确保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除了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外,还要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入手,从制度上保障法官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互联网上一篇题为“看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到底有多大?”的文章更是提到法官自由裁量权已到达“法由己定” 、“随心所欲”、“法律适用现编都成”的地步。该文详细披露了一两起个案引发的立案、审判中体现出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的诸多弊端,立案审查,给钱就行,事实认定,咋说都灵, 时效把关,推定最省 ,法律适用,现编都成。笔者认为,该文作者要说的问题只有一个,如何让司法审判在公平、公正的条件下进行 ....

2008年北京某法院法官唐兴华审理一起离婚案时,判决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财产的分配比例为10:1 (男方有过错的情况下分得价值400万财产,女方仅分得价值40万财产),在媒体的报道下该案得以大白于天下,后有知情人发帖称枉法法官被调到该法院立案庭。(详情百度搜索“唐兴华枉法判决”)

北京律师孔建认为,由于立法以及法律本身有滞后性,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大量由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例,但由于缺乏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使得一些法官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甚至徇私枉法滥用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

笔者认为,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给当事人合理审判结果,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不仅应让当事人乃至大众知道他们是在主持正义、执行法律,更应该让大众知道他们会就争议的事项做出合理的判决。

与中石化前老总陈同海受贿上亿元未被判死刑后法院办案法官出面澄清为何不判陈死刑,福州马尾法院判决闽清严晓玲案发帖者诽谤罪后法院开办新闻发布会通报为何定性范燕琼、吴华英、游精佑诽谤罪一样,北京房山张文明交通肇事案引发争议后,办案法官出面向媒体 “释案”。

笔者认为如果下达的判决真正服人,且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又何须出面澄清、通报或者“释案”,“不服判决可以去上诉”不是法官们常对当事人们说的一句话么!

一对母女在森林里迷了路, 二人剩下唯一的面包被母亲独自吃了下去,后来母女二人毫无险阻地走出了森林,女儿对母亲独自将面包吃下而不分给自己的做法表示愤慨,多日不愿和母亲说话,母亲看出了女儿的心思便解释道:“我们在森林里迷路,如果你(女儿)吃了面包我饿死,那我们可能都会死掉,而我吃掉了面包我可以有力气背你走出森林...”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法官判案后做出的澄清、通报或者“释案”,不正如上文中提到的母亲所为吗?既然自己做的对,又何必解释?

期待张文明交通肇事案的二审结果不再饱受争议!(葛树春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