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在阳光下法官才能安全--解读最高法司法改革会议


只有在阳光下法官才能活命--解读最高法司法改革会议
胡伟新 于 2010-6-14 7:06:43 发表 | 事件发生地:北京 | 类别:政经
 
发表者简评:


 

  温家宝总理说:让公平和正义比阳光还要有光辉。笔者要延伸补充一句:只有在阳光下法官才能活命。

       人民网消息:最高法会议首先提出要牵头加快解决司法改革问题。注意到这一会议是在全国各地一系列针对法院的迫害法官的恶性案件发生的紧张时候召开的。

  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总和是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落后的上层建筑必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司法改革严重滞后于整个社会的其他领域的改革,的确到了不改则影响社会主义改革进程,影响经济基础稳定,阻碍生产力发展,威胁国家政权的生死存亡的地步了。

  一、从发生的实施的报复法院的事实看隐藏的危机:

  6月1日,湖南永州发生冲锋枪扫射法官事件,导致在场法官三死三伤,6月8日,广西梧州发生一起暴力抗法事件,该市6名法官被泼硫酸,包括该法院院长在内的2名法官重伤,6月9日,云梦一房地产商因欠债不还,被当地法院强制拍卖土地,一执行法官遭遇房地产商的拘禁殴打。

  咋一看,冲锋枪、硫酸、拳头对准有“正义的守护者”之称的大法官,多少有点耸人听闻,颇有一种敢在皇帝头上动土,在老虎头上搔痒的感觉。窥一管而知全豹,法官们这种颇具讽刺意味的遭遇,隐约折射出当下法律和法官以及法律执行状况的尴尬境地。

  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屡屡匪夷所思的血案后必有令人哀叹的缘由。据相关调查,永州枪杀法官案件中,杀人者是对法官“判决不公”的怀恨在心,其行为的“报复”性质很大;梧州硫酸事件中,乃是由于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被推翻后仍被判关押在大牢,引起其亲属的不满所酿成的恶果;而云梦法官遭拘禁殴打也是当事人对执法不满的报复。不难看出,尽管这几起悲剧的手段、形式不一,但归根结底其原因都是当事人对法官和法官判决的不满。

目前的法院应对措施采用的是堵的办法:在法院设置弄得群众要进入法院像上飞机之前的安检程序一样。应该肯定,绝大部分群众到法院都是善意的,实际上法院除了工作区外,应该主动设置有经常的公共关系沟通区在规定时间内把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给办案法官,这样做事法官自己阻隔了跟大部分善意群众的沟通渠道。只会使尖锐的矛盾被暂时被掩盖,最终爆发的时候就如同冰岛火山喷发更加危险。
  诚然,无论何种原因,暴力行为的实施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暴力对准执法的法官更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但这些看似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起作为受害方的整个司法界的反思。法律本身是公正和公平的,但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执法人员却常常把经给念歪,这从近年来不断发生的执法冲突和冤假错案中可见一斑。

  二、从法院运作判决的过程不透明不阳光看隐藏的危机:

  

  1、法院内外因一:现行法官和本系统内自我纠正机制不可操作:法官本身缺乏权力的制衡监督或者制衡流于形式,恐怕主要是要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和审结执行权等权力制约因素和制约制度不完善,目前对法官权力的制约仅仅是被判决当事人上诉和检察院的抗诉,而由于上诉的法院实际上就是下一级法院的领导机构,所以从哪方面讲一般不会反驳下一级的判决,检察院也是同样的道理,上一级检察院一般不会否定下一级检察院的结论,这些制约法官的权力由于都在同一个权利系统内无法真正发挥作用。

  2、法院内外因二:法官判决时当事人双方都完全处于弱势,判决后程序缺失,没有其他监督和纠正可能,目前法官们在研究判决书时基本没有对外界的透明度,更加增加了某些特权领导打招呼的以权谋私的暗箱操作空间,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让素质水平一般的法官,较之公务员,更容易犯错误。在没有上级干涉的情况下,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法律规定有三个法官的合议庭审判,也有一个法官的独任审判,不管是三人还是一人,承办法官的权力在没有干涉下是很大的,领导也不可能事事干涉,因此,承办法官容易受到权钱的干涉,这种权未必来自本院领导,法官为自己的升迁等私人利益也会结交其他权力部门,另外也容易接受贿赂。即使法官很清廉,也会有一个能否胜任的问题。可以说,不少的法官,他们本身是不应该放在这个位置上的,放在这个位置上,也是其能力不能承受之重。本来一个好人,在这种环境下,容易变成坏人。本来一个庸人,可以变成庸官。庸人不害人,庸官才害人。庸官既可以自己害人,也可以盲目接受他人指令害人,赵作海案完全是一个例证。在现实中,恶官容易被查处,而庸官才最难处理。

   因此必须变法官的权力暗箱下操作为在纳税人和多方监督下阳光下操作。

  三、建议:从现代控制理论看建立闭环稳定的法院判决反馈系统的作用和伟大意义:

  按照现代控制论的理论,法院系统必须有反馈控制的环节,没有反馈的环节必定是不稳定和容易崩溃的系统,因此, 整体思路是从审判后解释答疑和听证制度完善而不是仅仅总是寄希望于法官和法院运转系统的自律自查和自救自纠。

  (一)建立判决后解释制度和法规

            上周最高法刚刚出台了对于刑讯逼供证据举证倒置的规定,在公检法腐败和渎职滥权甚嚣尘上的今天,记得有某法院推行判决后法官与当事人双方沟通和法官对判决进行人性化解释制度;这一过程使被判决当事人心服口服(当然不可能所有被判决者当事人都心服口服,但是这个程序是可以减少类似《红楼梦》的贾雨村乱断葫芦案的发生),成为缓解社会矛盾增强法官办案的责任心和公德心的渠道,也能化解矛盾杜绝腐败和渎职偏袒不公。这样的法院判决后解释制度值得推广和制度。

        实际上法院除了工作区外,应该主动设置有经常的公共关系沟通区在规定时间内把群众意见及时反映给办案法官,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把法官的答复交给群众,目前这样设置的安检门是一种消极的和单方面的障碍,人为阻隔了法官跟大部分善意群众的沟通渠道,降低了法官违法办案的风险。

  (二)建立判决不满的听证追究制度和法规:

             并且应该扩大到公民有权要求对判决后的听证和追究制度,无论刑事民事案件必要时被判决当事人人可以有权利申请这一程序公开听证,听证人由异地人大代表、媒体记者和异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取产生。这一法律规定在国外已经有借鉴(为避免公民滥用这一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可赋予当事人申请权利并采取借鉴收取诉讼费的适当收费方式,如无付费能力的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发现有徇私枉法渎职错判应当追究取证方和法官的责任。

             司法腐败不仅仅是打几个黄松有、郑少东、陈绍基、黄光裕可以杜绝的,如果多次被刑讯逼供冤枉判决死刑者或者被瑞星杀毒公司买通的北京市公安局网监处处处长于兵商业报复打击竞争对手360免费杀毒软件公司时,也能想到到时候法官必须面对被判决当事人和家属进行的说服解释和沟通甚至听证会从而可能问责到追究公安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并追究其国家赔偿责任,恐怕就不会发生佘祥林、赵作海等等很多这样骇人听闻的国家赔偿案更不可能出现网监处长于兵受贿千万元胡乱诬陷打击竞争对手造成竞争对方被无辜拘留11个月的事情了。

      司法阳光才能法院阳光,法院阳光法官执法才能抵御各种病菌的侵蚀,保证执法法官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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