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打人局长“就地免职”?且慢!
相信不少人看到“马鞍山局长打人,市委书记将其就地免职”这则新闻的时候,都会称赞该市委书记英明果断吧?
作恶者受到惩罚,当然是大快人心了。但是,“就地免职”这种惩罚措施本身是否合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进行第四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十)款的规定:马鞍山旅游局局长的任免应该由马鞍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议决定、然后报安徽省政府备案。纵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形同虚设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但牵扯到人事任免的事情,至少在程序上也应该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来操作吧? 显然,市委书记郑为文同志并不具备对该局长大人就地免职的权力。(此外,在该事件中郑书记当众宣布对汪局长“开除党籍”,似乎也是不符合程序的。)
不仅仅是某一位书记无权对下面的干部“就地免职”,而且“就地免职”这种带有浓厚“严打色彩”的说法本身就缺乏法律依据。1995年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没有规定可以对其他违纪行为和违法、失职行为予以“就地免职”;现行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没有“就地免职”的规定,地方组织法只有罢免、撤职、辞职、免职的规定,没有“就地免职”的条款------
或许有人会指责我吹毛求疵,说对付汪国庆这样的败类就应该高效解决。 没错,对汪国庆这样没素质的家伙当然应该从严处理。 问题是,处理的方式应该合适,程序应该合法。 现在是用一个不合法的方式制裁另一种不合法的行为。 固然,在个案中,损害程序正义的确可能对实体正义没有危害,甚至是更高效地保护了实体正义。 但是,如果“就地免职”这种高效率的制裁方式被其他领导效仿,过多使用,必然会危害到一些干部的合法权益(若领导人用独裁、专断的方式做一件“坏事情”,一定会引起公愤;但若领导人用独裁、专断的方式做了一件“深得民心”的事情,则很少有人质疑其专制方式的合法性——一位老人在南海边画个圈就能改变国家的命运,这固然表明了这位老人相当伟大,很值得我们尊敬,但也意味着体制在个人影响力面前的苍白无力啊)。 而且,在政治斗争、或者下属可能对领导不利的场合,若领导轻而易举地宣布将该下属“就地免职”,那会产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呢?
此外,既然官员们可以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的下属“就地免职”,那是不是也可能对他们非常欣赏、“民意很高”的干部进行“就地提拔”呢? 就地提拔的时候需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门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