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是“民主”的拦路虎


“集中”是“民主”的拦路虎

作者:缪一轮
 
 

    一

  我们党长期以来声称自己实行的是“民主集中制”,可就是闹不明白为什么这个制度总是不断遭到“破坏”,党的领导权经常被所谓左右倾机会主义篡夺,你死我活的党内“路线斗争”一次接着一次,“一贯”伟大、光荣、正确的党,“正确”路线领导的时候并不多。毛泽东登上最高领导地位之前就是如此,所以他曾经长期受压,从而百炼成“精”;毛泽东登上最高领导地位之后也没有平稳坚持“正确”几年,其后甚至“错”得更远,而且长期回不了头。最后演变为十年浩劫,把党和国家都拖到了濒于崩溃的悬崖边沿。

  更有甚者,世界上绝大多数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党国”20年前都先后崩溃、易帜,而硕果仅存的另一两个“党国”其经济、社会、文化的落伍,连我们这些同志加兄弟都深觉惨不忍睹。可见并不是什么“民主集中制”都无一例外地遭到了空前的“破坏”,而是“民主集中制”本身带有致命的基因,它的崩溃正是它自身逻辑演变的必然结果。

  它自身的逻辑是什么呢?

  绝大多数同志都把“民主”理解为就是大家广泛发表意见,“集中”就是最后由领导拍板决定一切。其实这既是对“民主”的曲解也是对“集中”的曲解。在我看来,民主只不过是人民自己做主,通过独立自主的选举,把权力交给自己信任的少数公仆来管理“大家”直至国家的事务。这里面本来就包含了权力按照人民的意愿相对集中于少数公仆的意思,并不需要再外加一个“集中”来加以制约。而按照我们许多同志一贯的理解,“民主”对于领导没有任何刚性的制约,仅仅只是提供了所谓“集中”的基础而已,而“集中”才是起决定作用的。这就为领袖个人独裁专制即个人说了算、所谓“一句顶一万句”、“一言九鼎”大开了方便之门,在领袖违背全党意志一意孤行的时候全党却毫无反抗之力。如此以“集中”否定“民主”、遏制“民主”,多次反复以后,你就是再把“民主”当礼物奉送,绝大多数人们也不敢接受了。最关键的问题是,如此解释“民主”及其与“集中”的关系,根本没有回答权力的来源的问题,即通过民主选举实现“权为民所授”的原则。这就根本篡改了民主的本意。由此可见,“民主集中制”下的所谓“民主”和“集中”不可能有机“统一”,相反,有了“集中”,就不可能有“民主”,“民主”遇到“集中”,必然不堪一击,它要么变成了以“弯弯绕”的方式抬高决策成本的摆设,要么成了独裁者整人之前收集政敌“罪证”的阳谋,最好的时候,充其量也不过仅仅是思想开明者即所谓具有“民主”作风的领导者集思广益的手段,比较谨慎、“英明”的独裁者“一言九鼎”前“体察民意”“深谋远虑”的筹划准备和前奏性程序。但这样的开明时期(例如建国前后和改革开放前后)在党内也是极其罕见和短暂的昙花一现,往往只能是领导者处于相对弱势、受到挫折时和取得胜利之前的暂时现象。一旦他们渡过了难关,牢牢掌握了主权,这样的开明风气也就很快结束了。

  总之,从运作机制上来看,“集中”就是“民主”的拦路虎!或者说,“集中”就是“民主”的冰箱,一座冻结“民主”、扼杀“民主”的、漂亮而冰冷的坟墓。

  中国的改革开放,对于“集中”稍稍进行了一点调整、一点限制,使这个“民主集中制”得以延续至今。然而我们在推行渐进“民主”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能够从根本上越过“集中”这道坎。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之初中肯地提出了对于“过份集中”的弊端的政治改革,然而人们对于什么是“过份”的理解和解释,却随着领导人的境遇、观点、立场、情感、好恶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很难有个客观标准。到目前,我们对“过份集中”的弊端的改革,几乎已经停滞,甚至有开倒车的迹象。

  其实,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的曲折历程,由于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行和党内强人渐行渐远,我们如今要“集中”也“集中”不起来了,个别领导者表面上党政军大权集于一身,然而,政治局常委也很难就许多根本问题取得一致的意见,而“政令出不了中南海”的现象更是屡见不鲜、累累发生。这就使“民主集中制”陷入了空前的困境。我们现在可以说是该“民主”时没有真正的广泛的民主,该“集中”时又没有强有力的“集中”。

  我作为一个普通党员,除了在胡耀邦同志主持中央工作的短暂时期之外,几乎就没有真正体验过党内的“民主”。党内学习、组织生活,从来就是学习领会中央、上级文件或领导讲话,而很少认真逐级收集党员对大政方针的意见和建议。所谓“民主生活”,要么徒有形式,要么只是一种以评“先”选“优”为手段的整人的方式。

  这就使我们更进一步看明白了,犹如“集中”是“民主”的拦路虎一样,党内“民主”改革的拦路虎就是这个所谓的“民主集中制”。而“集中”的最高要求就是强调全党服从中央,保持与中央的高度一致,把对于一切政治是非的判断权,同时也把一切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人事权都高度集中到中央,使中央如同神明一样具有了真理的垄断权。其实这个神话早在文革中期即林彪事件之后就已经彻底破产。而事实上中央从来就并非铁板一块,中央内部从来就并不高度一致。这是任何个人崇拜、虚假团结也掩盖不了的、全体党员早已心知肚明的事实真相。

  所以党内“民主”必须首先从根本制度上克服“集中”的弊端,必须对“民主集中制”实行脱胎换骨的改造。

  毛泽东同志曾经把“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四个服从”: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四个服从”的要害就在于最后这个“全党服从中央”。

  我认为“全党服从中央”必须颠倒过来成为“中央服从全党”,党内“民主”才有兑现的希望。前面三个“服从”也应该作出相应的调整,以便与“中央服从全党”互相协调、保持一致。

  二

  下面我顺次谈谈个人对此粗浅的看法:

  1、 个人服从组织。

  无论普通党员,还是党的领导人,作为个人,都应该无条件服从组织。党员在组织面前,不论其地位高低、权力大小,应该人人平等。鉴于实践中地位高、权力大的党员其威信也高,话语权、影响力也大,所以这一条尤其要向他们强调。任何个人,不论其功劳有多大、能力有多强、资格有多老,都绝对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个人(或者几个老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这样的历史教训,从毛泽东到邓小平,我们已经承受得太多太沉重。我们一定要深刻总结、认真记取。

  对于处于弱势的普通党员,组织则必须在得到他们的真心实意服从的同时给予更多的尊重和提供必要的保护,尤其是对那些工作在第一线、与普通公民保持血肉联系的普通党员和基层干部,更要尊重他们的主体性和首创精神,维护他们提出和保留不同意见继续进行探索的权利。

  此外,不言而喻,这只适合于党内,不适合于党外。我们不能要求任何一个党外人士服从我们的组织。同时,任何一个不能在行动上自愿服从组织的党员,不论其在党内担任过什么职务,都可以而且应该退出组织,这是他们的自由,也是党保持自己组织的严肃性和严密性的必要纪律。

  2、 少数服从多数。

  这是在党内选举、决策中开动表决机器的时候,必须坚决实行的刚性原则,也是党内“民主”最主要的、任何时候都不可动摇的原则。任何重大的人事变动、任何重大的决策,都必须在经过充分讨论之后进行严肃的合乎程序的表决(必须同时制定刚性的会议制度,明确规定哪些问题必须经过民主讨论民主表决才能形成决议付诸执行,不能任由主持日常工作者随心任意更改会议制定和议程)。而且关键是表决中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平等的一票,投票过程必须公平、公正、保密,结果必须公开、透明。事后,遭到否决的少数必须无条件服从表决的结果,不得阳奉阴违,不得进行任何非组织的阴谋活动、宗派活动。同时,他们也应该受到保护和尊重,在他们行动上服从多数的同时,允许他们保留自己的意见,允许他们继续探讨、分辩,分配给他们适当的工作,并且充分信任他们、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历史的实践证明,真理有时候的确是在少数人手里。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当大多数人提高了认识,改变了观点,重新接受了他们的意见以后,党完全可以通过新的选举和公决,修正原来的决策。所以在党内允许一个少数派公开合法地存在,既是党随时准备修正自己的错误所必须的,也是保护自己的同志,在党内杜绝一切阴谋活动和宗派主义所必须的。

  3、 下级服从上级。

  这是规范党内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的原则。与此一致的是,不言而喻,各地方党委、各部门党委服从党的中央委员会。这是保持党组织的严密性、保持党内政令统一和畅通,杜绝地方主义、山头主义、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乃至分裂主义的必要保证。

  但是,这里所说的是党内各级组织之间的关系,并不适用于上级领导个人与下级组织之间。上级领导个人对下级组织的集体决议无权强行更改,他可以以个人名义提出意见和建议供下级组织参考,采纳或者拒绝则是下级组织的权限;下级组织对他个人的意见应该像对任何一个同志个人一样给予充分的尊重并且慎重考虑,但是不应该盲目服从,如果盲目服从而犯了错误同样要承担责任,不能推卸给上级领导者个人。如果上级领导人认为必须改变下级组织的决定,则必须通过组织程序形成上级组织的决定进行干预,而不应该以个人名义进行干预。这是使每一级组织独立自主履职负责的组织保证。这可以杜绝任何领导者个人对下级组织随意发号施令而又不承担相应责任的现象,与第一条“个人服从组织”是一致的。

  此外,极个别情况下可能发生上级党委(直至中央)的指示意见与本级党代会决议发生冲突的特殊事例,本级党委应该服从谁呢?根据下一条阐述的原则,党委是党代会的执行机构,所以本级党委理所当然对党代会负责,对上级党委的不同意见应该提出申诉,要求上级党代会(直至全国党代会)形成决议,并责成本级党代会对原决议进行严肃的修改,然后再责成本级党委执行。对于个别紧急事项,则必须在执行中服从上级党委的指示意见作出相应调整之后,在本级党代会下一次的会议上作出说明,请求党代会予以认可,并对原来与之相冲突的决议作出必要的修改。

  4、 中央服从全党。

  在上一条里,我们已经明确了,各地方党委必须服从中央。显然,各级地方党委必须受到各自的上级直至中央的领导和节制。但是中央之上再没有了上级,如果我们在这一条里再重复规定“全党服从中央”,这就必然使中央缺少了必要的、强有力的节制,也就是监督。从而形成了没有监督没有制约的特权,这就是“四个服从”所体现的“民主集中制”最大的弊端,也就是权力必然“过份集中”,导致领袖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专制独裁的逻辑的必然。所以,我们在这里提出,中央必须服从全党,让中央受到全党强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但是,中央如何才能服从全党呢?这显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对于许多人来说,这简直是匪夷所思的提法。全党不是全国各地地方组织的简单相加。地方组织也无法单独实行对中央强有力的有效的监督。这一点如果无法操作无法落实,“中央服从全党”也就是一句忽悠人们的空话。

  其实,从十六大以来,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中央委员会向全国党代会述职,认真接受他们的监督、评议、审查;党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把全党对中央的监督、评议、审查常规化、具体化、经常化、普遍化等,应该是其中重要步骤之一。

  这里的关键是,党的中央委员会首先必须摆正自己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位置。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全党行使全党的最高权力,党的中央委员会只是它在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是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的公仆。也就是说他们的执行权完全是由党代会代表全体党员授予的,他们的产生、存在、任职、升降、交替都完全取决于党代会所代表的全党的意志。所以中央及其所有组成人员包括最高领导人,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全党之上,都必须兢兢业业地无条件服从、执行、落实党代会的一切决议,而无权随意更改党代会的决议。

  这就要求我们的党代会必须充分代表全体党员的意志,认真讨论这一时期的重大议题,并就这些议题作出切实可行即可操作性强的决议,尽可能减少空洞的、过份宏观的、可以随意解释的条条。当然,这些决议也必须给中央预留下在下一次党代会前(未来一年内)可以灵活调整的必要的执行空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党代会绝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能否节制中央并使其服从全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关键环节。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出,“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一个多么错误的有害的口号。它完全颠倒了中央与全党的关系,是多年来党的“民主集中制”始终不能推进党内“民主”的症结。至于向全国人民即党外群众发出“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号召,更是多么强人所难、荒堂可笑!这是一个完全颠倒了民主制度下主仆关系的错误口号,我们今天必须把这个关系重新颠倒过来。

  三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服从全党”,我作为一个普通党员,还想提出以下建议:

  1、 减少中央机构的层次。简化为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委会两级,取消政治局这一级。书记处作为常委的办事机构也应该适当削权减人,如果办公厅能够取而代之就可以不再设置。两级委员会人数也应该大幅度减少。总书记可以轮流当值。中央的层次和人数太多,总书记固定并成为核心,形成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对于中央服从全党是一个严重的障碍,必须大胆探索、坚决改革。

  2、 全国党代会实行任期制和代表任期制。每五年一届,每年开一次大会;中央全会每半年开一次,一次在党代会之后召开,贯彻落实党代会形成的决议。一次半年后召开,为下一次党代会作出部署。这一条的实质就是加强夯实党代会和中央全会的权力,避免被中央常委、书记处或总书记架空,避免执行机构凌驾于权力机构之上。一句话,就是避免把这里规定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重新颠倒回去。

  3、 每次党代会的议题和议程提前半年向全党予以公布,各级组织必须认真组织讨论,广泛收集全党意见和建议,充分进行辩论和协商。党代会换届选举时应该通过充分辩论和竞选,尽可能把代表各种不同意见、能够充分表达各种不同意见的党员选为代表。那些唯唯诺诺或者没有自己的政见的党员不应该选为代表。代表大会必须是充分辩论和协商的大会,是讲真话听真话的大会,是下情上达的大会,是通过辩论和协商达成妥协和一致的大会,而不是什么虚假的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贯彻上级和中央精神的大会。贯彻上级和中央精神的会议应该是党代会之后的工作会议、干部会议的内容,而且更需要全力贯彻的应该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精神。同时,各级党代会对领导机构的选举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党代会应该是各级领导成员公开竞选即竞争上岗的唯一合法选场。

  4、 把党报办成党员公开发表自己政见的论坛,党代会期间和党代会前后要让党代会代表和全体党员甚至也欢迎党外人士充分参与讨论。这既是党员自己学习的最好阵地,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广泛倾听不同意见的重要渠道,更是党组织向全党全国人民宣传自己的主张、申述自己的意见、阐述自己的理论的最好的方式。这是使党务公开,让权力和观念都在阳光下运行和传播的重要途径,与我们党倡导的信息公开、新闻自由,保证全党的知情权和表达权、参与权也是完全一致的。这必须成为党的一个重要制度,为了保证这个制度的执行不打折扣,党报负责人与纪委负责人与党的书记都应该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他们都分别向党代会负责、述职并服从党代会的评议审查和必要的组织调整,党代会赋予其与党委负责人平行(不一定平级,党内级别应该尽可能淡化)的权力。这也许是党内分权制衡的一个重要尝试。

  5、 中央委员会和各级党委工作人员尽可能实行“义工制”,“义工”或者叫做“志愿党务工作者”更准确。他们不领取报酬或只领取很低的报酬。他们大多数可以另外有一份适当的工作、一个合适的职业,比如务工、务农、务医、企业管理或者新闻、出版、教育、理论、科研等等。就是说,能够不脱产的尽可能不脱产(县委以下基本不脱产,中央的脱产干部也严格限制人数)。非脱产不可的,由党组织从党费收入中拨付发给一份使他能够赡养家庭、安心而体面地从事党务工作的薪金。此外,必要时还可短期聘用临时雇员。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充分体现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公仆的奉献精神,同时也断绝党的干部以权谋私和恋栈贪财的后路。由于我们已经改革了干部终身制,党的干部在同一个职级上任职的时间是有限的,他们完全可以在从事这个职务之前或离开这个职务之后通过别的职业做好经济上的准备或得到经济上的补偿。当然,只有那些真正富有奉献精神的共产党员才可能心甘情愿地付出自己一生中这么宝贵的十年二十年来全心全意为党工作。但是这种理想主义的要求,却保证了我们党的各级组织和中央的纯洁宗旨、崇高威望和强大的感召力。这种几近于苛求的“义工”制度对于大多数人当然是不可行的,但对于极少数决心献身党的事业政治精英却是完全可行的。这比之于过去动辄要求党员“不怕杀头”等“五不怕”,显然要人性化得多了。其实过去不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建设时期这样把自己的一切都献给“党”的党员还少吗?就是像我这样的普通党员,从入党那一天起,对自己的起码要求也是“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啊!我自己在十几年二十几年前就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之外,经由选举而义务担任过两任没有任何实权也没有任何报酬(补贴)的党的支部书记。虽不敢说甘之如饴,但也丝毫没有觉得有什么勉强或不妥。为什么党的基层可以做到的,党的高层就不能做了呢?我认为廉洁奉公、风清气正,正是保证我们党中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恭恭敬敬服从全党的意志的根本保证,对此我们不能有丝毫的疑虑和动摇。

  以上讨论的仅仅是党内“民主”问题。党内“民主”的提法只是一种概念的借用,这里的“民”指的是在党内无权而又弱势的普通党员,他们在党内好比社会上的普通公民。为了保障他们在党内的权利,我们借用了“民主”这个概念。很显然,党内“民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党内“民主”也绝对代替不了人民民主。民主改革的大课题在这里都没有涉及。我作为一名普通党员借“中国选举与治理网”这块宝地谈谈自己对党内“民主”的粗浅看法,也不过是尽一个党员的义务即尽尽人事而已,也绝无转移大家视线、以之取代对人民民主的讨论的意思。至于党的领导是否能够接受我的看法,我这里不做丝毫的妄想。只是希望在我们网友中抛砖引玉、引起进一步深入思考罢了。

  然而如果7000多万党员都能够极尽人事,此举未必就是毫无意义的了,因为我自信它毕竟大体上符合历史潮流和党心民意。如果党的领导能够顺应(也就是“服从”党心民意,我们党就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善党的领导,通过艰难的转型,最终成为一个民主宪政体制下的现代化的合格的执政党。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7000多万共产党员理应各尽所能、不懈奋斗!

  我“人微言轻”,也只能“言尽于此”而已。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