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何时可以“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张爱武律师、专利代理人(咨询电话137 607 85003)

    停止侵权行为是几乎每一个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之一,也是我国民法通则法定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之一。在大多数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停止侵权也是法院判决支持的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可以适用这一方式,尤其是在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那么,在侵权成立的案件中,什么时候法院可以无需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曹建明院长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所作的发言“求真务实、锐意进取,努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在第二次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曹建明院长认为“人米法院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停止侵权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的极大失衡,或者而不符合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难以实际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在采取充分切实的全面赔偿或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的前提下,可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

    由此可见,“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适用需要考虑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量;二是公共利益;三是判决执行的后果。同时,此类判决的适用应当以全面赔偿或支付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为前提。严格条件下适用不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不仅能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能更好的体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