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合资企业中职工工资差距大


     劳动部1997年2月18日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工资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劳部发〖1997〗46号)中,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的平均工资水平,由董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确定。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平均工资水平的增长,应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并参考当地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资指导线等,由董事会确定或通过企业集体协商确定。

这里面可以看出,外资企业中方职工工资是按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来定的,外方职工是按所在国工资水平定的,所以造成巨大的差距。

    在合资企业合同中,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是同外方一样的,劳动部那个文件规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名义工资由企业董事会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比照外方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收入水平予以确定。但是这是名义工资。劳动部规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工资与实行工资收入的差额部分,用于合资(合作)企业中方职工的企业补充社会保险、职工福利和住房基金,并由企业工会监督使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外商投资企业提缴使用涉及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外字[1999]735号)

1、中方职工权益资金的权属。外商投资企业按国家规定计提的:(1)中方职工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资金;(2)中方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和2000年底前在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职工住房补助基金;(3)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4)企业名义工资与实发工资之间的差额等;均属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是企业对国家或职工的负债。

2、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核算。外商投资企业对涉及中方职工权益的各项资金在分别按有关财务会计规定正确核算外,还要同时设置辅助账簿,全面反映各项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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