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应当对高盛提起诉讼


  

  中国应当对高盛提起诉讼

  

  5月1日,21世纪经济报道朱益民的文章《高盛中国二十年:一直在掠夺从未揭穿》,相当详细地揭露了高盛在中国的种种恶行。其中文章的第一、第二部分是关于高盛在中国的资本市场的恶劣行径。从反映的内容初步判断,是否能够提起诉讼,还难直接下结论。

  该文的第三部分内容均涉及诈欺问题。从该文已经揭露的事实看,2003—2004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原油期权交易,导致巨额亏损40多亿元,直接原因就是由于当时高盛的诈欺行为。作为受害者的中航油公司,有条件也应当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处高盛赔偿因其诈欺行为给中航油造成的损失。

  据朱益民文章引用的康奈尔大学、长江商学院金融学教授,《美国经济评论》编委黄明发表的评论《高盛亚洲所为远超本土》,黄明教授明确指出,“高盛在与中航油(新加坡)的交易过程中涉及的问题要远比在本土的问题严重得多。”2004年1月26日,中航油与交易对手高盛签署了第一份重组协议,双方同意结束前面的期权交易而重签一份更大的合约。根据协议,中航油在平仓后,买进了更大的卖出期权。但自2004年1月签署重组协议至当年6月,油价并未如中航油预期的下跌,反而一涨再涨。到二季度,因期货产生的亏损已高达3000万美元。中航油再次选择“后挪”,在6月28日同交易对手高盛订立第二份重组协议,风险成倍扩大。而在此期间,高盛则直接作为中航油的第二大交易对手,积极做多国际油价,与目前美国SEC指控高盛欺诈案相比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在美国华尔街,高盛只是隐瞒与投资者利益严重冲突的重大信息,在中航油事件上,身为中航油石油期权交易投资顾问的高盛,自己暗中反向操作,其间的利益冲突更加赤裸、强烈。

  从这些情况看,高盛的诈欺事实、诈欺的证据链是相当明确的。当然,中航油如果真要打官司,而且为打赢官司尽最大努力,还有许多事情要做。首先是相关证据的进一步收集。其次,中航油事发新加坡,这个官司在新加坡打是较好选择。因为,中航油(新加坡)当年是在新加坡做原油衍生品业务,市场的监管责任者是新加坡的监管机构,起诉证据的获取是有利条件。其次,还可以较方便地获得新加坡在法律等方面的帮助。

  这样的诉讼,不仅从有可能挽回经济损失角度讲是重要的,更加重要的是,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十分重要方面。中国的企业——无论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以及中国政府,都必须接受这样的挑战。不然的话,不只是叶公好龙式的市场经济,而且在市场经济的一个非常重要方面,不可能在外国人面前、在外国的大企业面前、在外国政府面前,真正抬起头来。

  就像大约七、八年前开始,中国大陆起诉涉嫌违法犯罪的不少上市公司高管,对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起到了其他类型治理办法无法替代的好作用,中国也必须有勇气,有理有据地起诉、指控、调查触犯法律严重损害中国权益的外国的国际性大公司,那也一定会对中国企业和中国经济在全球的竞争成长起重大促进作用。

  现在起诉高盛,是有利于中国企业的极好时机。美国的司法机构对高盛涉嫌诈欺提起刑事调查,既是中国的一个义务老师,为同类官司提供了案例,也为因高盛的诈欺而造成损失者打民事赔偿官司提供了基础条件。

  即使撇开这样的特殊有利条件,从发达国家的司法实践来看,遭受诈欺者提起诉讼获得法律支持的例子确是很多的。而中国人、中国企业、中国政府寻求法律支持维护自己权益的观念,实在太淡薄了。此种现状,急需改变。要改变现状,最重要的是锲而不舍的司法实践。讲讲空话、大话、喊喊政治口号,是没有用的。企图通过私下协商解决这一类应由法律官司解决的问题,不仅缺乏远见,而且极易带来巨大后患。

  另外,朱益民文章中讲到的东航、深南电等公司与高盛的对赌协议导致巨额亏损,一度还传出东航意欲起诉高盛等七大国际投行。但高盛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确凿的诈欺证据链,或是否构成其他类型应由高盛承担经济责任的法律证据,尚难由朱益民的文章作出判断。不管怎样,利益攸关的这些中国企业,对此极有必要重新仔细加以考虑。

  中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也亟需改变目前在这方面的无所作为现状。必须认识到,与中国社会整体利益息息相关,涉及天文数额的国际性经济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至少在一个不短时期会显著增加。中国的最高司法机构,应当负起指导责任。

  还必须指出,当高盛遭到刑事调查时,英国、德国、法国政府均立即作出反应,限制高盛在本国开展的业务、调查有关问题。鉴于中国受高盛诈欺实际损失更加巨大、高盛在与中国相关的业务上更加横行无忌,中国理当对高盛在中国的经营作出更大限制,也极有必要立即对高盛在中国的相关活动切实进行全面调查。这是当前急需政府管控的一件重大事情。

  20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