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培训讲义(111)


  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明确指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显然这是指不动产的改建支出。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这就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和租入的不动产的资本化后续支出,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是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对于属于动产的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摊销期限。与原先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提高了修理支出资本化比例,由支出占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提高到占取得固定资产计税基础50%以上。同时,取消了“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也需要资本化的规定。这些改变,缩小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资本化范围,有利于企业后续支出费用直接抵扣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