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植荣:个税按照家庭计征是科学发展观


个税按照家庭计征是科学发展观
作者:刘植荣 投票支持 

 

中国政府198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但个人收入调节税的征收是从1987年1月1日起开始的。由于中国个税制度建立在一个错误的基础上,近些年来,其弊端愈显突出。目前,针对个税的争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关于起征点,一种是关于纳税单位,也就是说个税是按个人为单位计征还是按家庭为单位计征。我认为,中国目前个税的主要问题不是起征点,而是纳税单位,这是税制问题,政府必须尽快出台按家庭计征的税法。

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

  中国个税制度建立在个人工薪基础上有它的历史原因。1980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时,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年代,当时人们的收入基本上只来源于工资,而且收入差距不明显。

  中国的市场经济是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正式确立的。进入市场经济,人们的收入来源不再是单一的工资,由于政策原因,收入分配差距越拉越大,中国目前属于世界上收入分配差距最大的国家行列,如果个税还按个人工资计征,显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个税按个人计征,已经造成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日益尖锐,社会动荡愈演愈烈,如果不尽快改正过来,就是对中华民族的犯罪。

  要论证个税按家庭为单位计征的必要性,必须首先论证提高起征点的荒谬性,这样,政府才能集中精力研究个税按家庭计征方案。

  我的观点很明确,提高个税起征点是个馊主意,对富人有利,对97.5%的百姓不利。中国7.75亿从业人员的平均月工资不到1000元,在2581元以上交纳工资所得税的只有3358万人,占从业人口的4.3%,占总人口的2.5%,起征点已经没有上调空间了。不管从国内实际情况看,还是从国际惯例看,中国现在都不是争论提高个税起征点的时候。

  中国迟迟不按家庭计征个税,说到根上,就是国家主席胡锦涛所说的干部“特权思想”和“金钱诱惑”在作怪,是中国民主制度的缺失才使“特权思想”得以蔓延。

个税按家庭计征才是科学发展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所讲的个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既然个税包括这么多项目,如果单项计征,既容易造成税源流失,也势必增加征税成本。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经济活动的最小单元,如果国家不想丢失税源,就要对一个家庭的所有所得合并计征,这符合税收的简单透明原则。

  再有,个税的最重要功能就是弥合第一次收入分配差距,我们现在的税制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职能,有时甚至背离了这一职能,使第一次收入分配不公更加恶化。

  有读者曾向我反馈说:我每天工作12个小时,没有双休日和节假日,就靠我的3000块工资养活全家4口人,没任何福利,可公务员在空调办公室里聊天看报玩电脑游戏,他们要领13个月的工资,而且还有高额的住房公积金。

  这就是问题,工人的3000元是加班加点挣来的,而且要养活4口人,能与一家三口人都是公务员每人挣3000元纳一样的税吗?显然,个税按个人计征违背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个税按个人计征存在一个大漏洞,那就是工资外所得,如公务员的“灰色收入”,这部分收入往往是工资的数倍。按现在的税制,这部分税就逃掉了。如果按照家庭计征,按财税年度报税,把家庭的所有收入都纳入报税收入,就把这个漏洞给堵住了。

  中国正进行科学发展观教育实践,个税按个人计征不是科学发展观,按家庭计征才是科学发展观。

既得利益者阻挠个税按家庭计征

  任何改革都是利益的重新洗牌。个税由按个人计征改为按家庭计征,必然触动一些人的利益,政策制定者——政府官员——的利益首当其冲。所以说,个税按家庭计征的最大阻力来自政府官员。

  如果按个人计征,官员的“灰色收入”就逃税了,如果按家庭计征,则任何所得都要计算到报税收入里,这样,公务员的报税收入会比按个人计征高出很多。而普通工人家庭正好相反,由于工人家庭工资低,没有“灰色收入”,按家庭计征,很多工薪族就免除了个税负担。

  一些高官和所谓的财税专家频频放风,说什么个税按家庭计征时机不成熟、条件不具备,至少还需要四五年的时间。这让我感到震惊。是他们无知还是他们故意阻挠?

  如果中国个税按家庭计征至少要等四五年,那就要到2014年或2015年,而美国在1913年就建立了按家庭计征的个税制度,这样对比,中国个税制度至少要落后美国100年!1998年前没有互联网,那时的美国能做到按家庭计征,为什么现在办公室里都是电脑、互联网的中国做不到?

  个税按家庭计征不是把过去的税制推倒重来,而是对现行税制改良。有固定收入的纳税人个税照样是每月由发薪单位代缴代扣,但这不是正式纳税。每年第一季度才是正式报税期,纳税人要把家庭上一年度的所有收入重新计算后申报个税,多退少补。

  中国100万税务官管理3000万个工资所得税纳税人,平均每人管理30人;美国10万税务官管理1.352亿个纳税人,平均每人管理1352人。对比人均管理的纳税人数,美国的征税效率是中国的45倍!中国100万税务官一年征收3944亿元的个税,平均每人征收39.44万元;美国10万税务官一年征收20365.57亿美元的个税,平均每人征收2036.557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43亿元。对比每人征税额,美国的征税效率是中国的361倍!如果算征税成本,中国征税成本占税收总额的5%-6%,而美国仅占0.58%。对比征税成本,中国高出美国10倍!

  有人提出个税按家庭计征时机不成熟,那不是理由,而是借口。个税迟迟不按家庭计征,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腐败问题,是既得利益者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我们讲科学发展观,就要让数据说话。通过数据对比,我们知道中国个税按个人计征的效率远远低于国外按家庭计征的效率,但成本却大大高于后者。所以,个税按家庭计征会增加成本、降低效率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个税按家庭计征如何实施

  我们可以采纳“领工资就纳税”(pay-as-you-earn)的国际惯例,对有固定收入的人仍然每月由用人单位代缴个税,税级税率都不必改变。税务机关要为每个纳税人建立一个纳税账户,建议用身份证号码,这个账户记录纳税人的各种信息,税务机关可以据此监控纳税人所有的银行账目往来。

  每年的2月1日前,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个税代缴证明。其实这本来就应该有的,因为公民纳税了,要有个凭证。每年的第一季度,也就是4月1日前,公民要自行报税。首先要计算出家庭上一年度的一切所得,然后减去财政部发布的课税扣除项总额,得到的就是纳税收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总额后,与用人单位代缴的个税比较,多退少补。

  课税扣除项和扣除额都要经过人大通过,任何与税相关的法律制度必须经过人大通过才合法。可以从简入手,课税项只设置生活保障课税扣除项,扣除额与人均GDP挂钩,可规定为人均GDP的50%。2009年中国人均GDP约为2.5万元,生活保障课税扣除额就是1.25万元。如果三口之家只有一人有收入,他(她)的年收入是3.75万元,就不需要纳税。如果按现在的税制,他没有公积金和保险的话要缴纳1050元的税。这再次证明了个税按家庭计征的公平性和人道性。

  对政府来讲,个税按家庭计征主要把握三个问题:课税扣除、监控和宣传。

  国外课税扣除项很多,除了生活保障课税扣除外,还有孩子上学课税扣除、儿童抚养课税扣除、自由职业者课税扣除等。中国开始可只设生活保障课税扣除项,以后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对低收入家庭增加课税扣除项,如重病、慢性病无保险课税扣除等。

  由于按家庭纳税是自主申报,税务机关要把精力由“征”转到“查”上,重点监控资金流动频繁和大的账户,发现异常迅速查处。所有吃国家财政的受薪人员的纳税情况必须公示,让人民监督,对举报人保密,并给予15%的查获税款奖励。

  国家要通过法律赋予税务部门更大的权限,就像美国那样,公民不怕警察,但怕税务官。因为税务官随时监控纳税人账户,纳税人的每笔收入、每笔花销都在税务官的监控下,即使不把钱存银行,税务官可以让嗅钞警犬到家里把现金搜出来。

  还有,任何公民和在中国境内有收入的外国人离境,都要有完税证明,没有完税证明不得离境,防止有纳税义务的人携款外逃。这也有利于打击腐败,因为中国外逃贪官平均每人带走1亿元人民币。

  税务机关要加强报税宣传工作,这既增强了纳税人的公民意识,又培养了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养成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的习惯。每年报税前,税务部门要免费发放报税手册,指导纳税人报税。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与国际接轨”和“中国特色”成了官员的口头禅,对官员有利的制度他们就积极呼吁接轨,对百姓有利的制度他们就拿出“中国特色”这个挡箭牌。要知道,社会是一个共生体,一个不能照顾穷人的社会,最终也不能保全富人。

(本文应香港《财经文摘》之约所作。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hi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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