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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汽车保险索赔 五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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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报赔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路面事故同时还要报请交通部门处理,非路面交通事故(如车辆因驾驶原因撞在树或墙上),应由安委会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步核定 1、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派人到现场勘察或到交通部门了解出险情况,同时对车辆进行定损,估算合理费用,并通知车主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处理事故车辆。如车主要求自行修理,应办理自修手续,修理费如超出定损费用,将由车主自行支付超出部分的费用。
2、对第三者责任的索赔,还应由保险公司对赔偿金额依法确定,并依据投保金额予以赔付。对于保户与第三者私下谈定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可拒绝赔付。
第三步赔付规定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保险金额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全损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将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赔偿。
第四步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局部受损失,其保险金额达到承保时的实际价值,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均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承保的实际价值,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2、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有效期时,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4、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并在赔偿中扣除。 第五步赔付时间 在车辆修复或自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保户应持保险单、事故处理证明、事故调解书、修理清单及其他有关证明到保险公司领取赔偿金。
如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可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计算方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北京市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进行调解。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二)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三)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第三者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第三者保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一)在高速路、快速路等封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的赔偿责任。
(二)在其他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60%的赔偿责任。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调解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可参照调解结案时的时令标准进行计算。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当事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当事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当事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抚养人是指当事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当事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标准》第九条的规定计算,按照赔偿责任比例分担,但计算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交通事故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由当事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
一、交通事故如何认定责任
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应当负全部责任,其他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30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
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布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出具有关证据,说明认定责任的依据和理由,并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
【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
■县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决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分别送交申请人和原责任认定部门,原责任认定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后,应当在5日内向各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公布重新认定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年12月1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二、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可以不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你们可以在法院审理此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时候,就此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将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你们可以在法院审理此交通事故赔偿案的时候,就此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将以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项目
第一部分:共有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部分: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7、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8、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9、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部分:伤残患者赔偿项目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4、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工伤、交通事故等造成多处伤残的人身损害赔赔偿计算公式: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居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五、交通事故中受伤,一般不能适用工伤赔偿又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12.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12. 因机动车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赔偿问题。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丧葬费等费用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
机动车事故赔偿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应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机动车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机动车事故赔偿的,经有权机关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六、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兼得
来源:广东东莞劳动律师 作者:
[案情简介]
2005年1月,深圳市某出租司机张某在早上交接班过程中被一辆中巴车撞伤造成九级伤残,因中巴车司机负全责,张某已获得按交通事故法规规定的全部赔 偿。2005年3月,张某听人说,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并且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因此,张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 能力鉴定。但公司经理对张某说:即使你被认定为工伤,因你已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也无须再给你工伤赔偿,你何必多此一举呢。张某为弄个明白,专程向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朱运德律师进行了咨询,并委托本律师处理此案。究竟张某可否得到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朱律师出招]
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张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 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 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张某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该案结果在朱运德律师的努力争取下,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七、无证、醉酒、被盗、故意驾车的保险公司照样赔?
交强险法条规定,驾驶人无证驾车或醉酒造成车祸,保险公司免赔财产损失,同时明确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可追偿,但对保险公司对其他人身损害损失应否赔偿未作正面规定。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陈冬无证驾驶摩托车,其依法不应当予理赔。交强险具有社会公益性质,保险公司主要是对受害人承担社会责任,只要法律未直接作出具体性除外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承担交强险相应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免责,同时规定抢救费用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并可追偿,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仍应在医疗费用及伤残限额内予以赔偿。
从第22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难以全部免责。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因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特定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应在保险赔偿的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让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民的生命安全,该条并不是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而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全部免责的事由。
10月16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书的送达,一起因此发生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落下帷幕,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陈祥(化名)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58000元,同时判令被告陈冬(化名,肇事人)赔偿42000余元(含已付费用)。
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对其它人身损害损失仍应赔偿。1、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肇事人的行为并不作为主要考虑因素。无论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受害人对此均无责任,亦无防范,只要这种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是偶然的,不可预料的,就应视为保险事故。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驾驶人具有无证驾驶的严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更应对受害人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付,此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及交强险的公益性质。2、根据法律的内在逻辑联系分析,保险公司难逃理赔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与第21条第2款、第22条之间实质上存在一般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相对第21条而言,第22条属于特别条款。一般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发生事故的受害人(第三者)承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额赔偿责任。根据法学理论,除非特别条款明确排除的情形,一律适用一般条款。现22条对四种情形列出作特别规定,只规定保险公司对财损免责,并有垫付抢救费用之义务,但未言明对其它人损损失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按一般条款规定,承担其它人损损失理赔责任。3、从第22条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险公司难以全部免责。该条的立法目的是规定保险公司在因驾驶员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等特定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应在保险赔偿的限额内承担垫付抢救费责任,让受害人更好地得到及时救治,保险公民的生命安全,该条并不是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定,因而该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不能构成保险公司全部免责的事由。目前,司法实践中,占据主流的观点是第二种。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赔付详细说明
一、首先确认出险时间。是在08.2.1之前出险还是之后出险!
二、08.2.1之前出险的交强险赔偿标准都是:医疗费用赔付项最高赔付八千,死亡伤残赔付项最高五万,财产损失赔付项两千。
三、08.2.1之后出险的 交强险赔付医疗费用项最高一万,死亡伤残项最高十一万,财产损失项两千。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中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付项目中包含:误工费、护理费等)
四、为了索赔方便,请注意一下几项:(针对住院)
1.伤者出院后,妥善保存医疗发票,注意医疗发票上伤者的名字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到医院改后盖医院的章!
2.伤者出院后,要到医院复印医院的病例,需要医院盖章!
3.需要医院的出院证明病情证明!
4.出院后打印用药清单!
5.如果交警调解的时候,调解了营养费,需要医生写明,但是一般情况下赔不到!
6.再医费(二次手术费)如果伤者真的需要二次手术,一般情况下都会赔付,最好要医生写明。
7.如果交警证明上调解了误工费,需要伤者的工资证明,一般是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
8.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10元/天。
9.需要提供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10.如有评残,需要鉴定书,但是评残的鉴定费是赔不到的!
11.交通费只赔付公交车票,出租车票不予赔付!
五、医疗费用的赔付中,甲类用药全赔,乙类药赔付80%,自费药不赔付,以及与车祸相关的医疗费用不赔付。
六、精神损害费不予赔付。
七、估计在本次事故中,你为全责,如果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剩下的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八、不知道商业险有没有买主险不计免赔险,如果没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只赔付的到85%左右!注意:是没有买!
九、基本上可以得到比较充足的赔付。保险不可能100%的赔付,但是使你的损失尽量降到最小。
二、08.2.1之前出险的交强险赔偿标准都是:医疗费用赔付项最高赔付八千,死亡伤残赔付项最高五万,财产损失赔付项两千。
三、08.2.1之后出险的 交强险赔付医疗费用项最高一万,死亡伤残项最高十一万,财产损失项两千。 (医疗费用赔偿项目中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伤残赔付项目中包含:误工费、护理费等)
四、为了索赔方便,请注意一下几项:(针对住院)
1.伤者出院后,妥善保存医疗发票,注意医疗发票上伤者的名字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到医院改后盖医院的章!
2.伤者出院后,要到医院复印医院的病例,需要医院盖章!
3.需要医院的出院证明病情证明!
4.出院后打印用药清单!
5.如果交警调解的时候,调解了营养费,需要医生写明,但是一般情况下赔不到!
6.再医费(二次手术费)如果伤者真的需要二次手术,一般情况下都会赔付,最好要医生写明。
7.如果交警证明上调解了误工费,需要伤者的工资证明,一般是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证明!
8.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般都是10元/天。
9.需要提供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
10.如有评残,需要鉴定书,但是评残的鉴定费是赔不到的!
11.交通费只赔付公交车票,出租车票不予赔付!
五、医疗费用的赔付中,甲类用药全赔,乙类药赔付80%,自费药不赔付,以及与车祸相关的医疗费用不赔付。
六、精神损害费不予赔付。
七、估计在本次事故中,你为全责,如果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剩下的由商业三者险赔付。
八、不知道商业险有没有买主险不计免赔险,如果没有,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只赔付的到85%左右!注意:是没有买!
九、基本上可以得到比较充足的赔付。保险不可能100%的赔付,但是使你的损失尽量降到最小。
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同学们请注意:在理赔过程中是先交强险后三责险.在一场事故中其赔偿损失若在交强险保险金额范围内,是不分责任的全赔.若超出范围,则按三责险处理.主要责任负70%,次要责任付30%。
还有一点要注意,就是涉及到人员伤亡的时候,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的理赔,是要根据实际保险公司的规定来赔偿的,例如,住院期间的用药,是根据医保的药品分类来算的,甲类药全部赔,乙类赔偿80%,丙类是不赔偿的,这就有可能会出现你赔偿第三者的金额大于保险公司赔偿你的金额。存在这种可能的时候,最好的办法,就是走诉讼的途径,让三者把保险公司也列为被告。这样,保险公司会按照法院判决的金额来赔付。
我国对财产损失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对交通事故造成
财产损失赔偿应以财产直接损失为限。对此赔偿应注意以下几点:
介(1)只赔偿直接损失。即只赔偿道路、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房屋、电力和水力设施、树木、花卉等。对间接损失,如电力、水力设施损坏引起停电、停水而造成的生产、生活损失,则不予赔偿。
(2)赔偿方式是修复或者折价赔偿。是修复还是折价赔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由公安机关确定,必要时可以商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定。经双方协商,可以部分修复、部分赔偿。
(3)赔偿限于实际损失。对于被害方不采取必要措施致·使财产损失扩大的,加害方可以主张对扩大的财产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4)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采取以同种类同质量的实物予以赔偿的方法。
75.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费用如何赔偿?
参加事故处理的当事人亲属所需费用的赔偿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其身份属于法定代理人,因而一般是指当事人的近亲属,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等。
(2)限定赔偿的项目只有三项,即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
(3)限定计算费用的人数为三人,三人以内的予以赔偿,超过的,超过部分的费用自理。
(4)参加事故处理的亲属原则上应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或
离交通事故发生地较近的亲属;如果需要外地、国外亲属参加的,事先应同对方当事人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5)如果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无法参加的,可以委托代理人或由公安机关指定代理人参加,委托和指定代理人应有一定的手续,其所需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不按本条规定
解决,必要时,可以从当事人所得的赔偿费里扣除。
案例一
亲戚帮人开车在外地出了车祸身亡,是他们追尾前车,当时车上有两司机和一车老板(均有驾照,具体不知道当时谁开车),三人当场身亡,前车一死三伤。此车为两老板合伙,车辆投了全保,另一老板事故后负责处理事宜。亲戚离异,九岁女儿随前妻,家里还有父母,年龄均为68岁。请问此事故该怎赔偿?必须到外地法院才能处理此事故吗?亲戚家人找到其前妻,要求以其家属身份去认领尸体,这样以后会不会有什么麻烦?谢谢大家!
2008-10-13 12:02 补充问题
1.事故鉴定能鉴定出当时的开车者吗?而开车者会有更主要的责任吗?2、事故地点实在是太远,跑一趟费时费资费力,可事情却没有实质性进展,不知道尸体处理后的法律程序究竟是怎样走的(重点问题)?能转到本地法院吗?3、死者家庭成员的赔偿金额是合计的还是分开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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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损失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二、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者其中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可以在你车老板的住所地起诉。
三、谁开的车可以鉴定、调查,是否能查清,还要看具体情况。
四、开车者肯定主要责任,坐车的一般没责任。
五、认定责任,交警调解赔偿或者法院起诉。
六、你们可以起诉对方司机、车主、你方司机的雇主,如果你方司机雇主在你们本地就好办了,可以在你们当地起诉。
七、合计的,愿意分可以向法院提出。
八、前妻可以代理处理事故,没什么不利的。
其中:
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二、可以在事故发生地或者其中一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可以在你车老板的住所地起诉。
三、谁开的车可以鉴定、调查,是否能查清,还要看具体情况。
四、开车者肯定主要责任,坐车的一般没责任。
五、认定责任,交警调解赔偿或者法院起诉。
六、你们可以起诉对方司机、车主、你方司机的雇主,如果你方司机雇主在你们本地就好办了,可以在你们当地起诉。
七、合计的,愿意分可以向法院提出。
八、前妻可以代理处理事故,没什么不利的。
案例二
关于交通事故,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前些天因为酒后骑摩托撞到一位骑自行车的人,(注:本人有汽车驾照无摩托驾照事发时是骑摩托车,并且摩托车是套牌的)之后两人均摔在路上,我头部受创,流了很多血,下意识的就爬起来打了辆的士让他送我到最近的医院就诊,经诊断头部缝合3针,伴有脑出血,如何发生意外全部忘记了。至第二天凌晨,才知道自己发生了车祸,还撞了人。对方经报警后,也被送到同家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应该只受到皮外伤,对方坚持说我肇事逃逸。(注:当时我坐的士到医院,摩托车留在现场。交警是循着最近医院的医院找到我的。)现在事情过去18天了,我脑出血业已出院,对方还在医院里耗着,我方已经给了对方5000元治疗费了。且在等待协商私了如何赔偿等事宜。我感觉对方会狮子大开口要我赔很多的钱,我方去探望她多次,每次都带水果篮子过去,可谓是很诚心的道歉了,对方却总是说怕有后遗症,还说出院得在家疗养一段时间之类的话,并且在医院做一些与此次车祸毫无关系的体检,这些均要我方出钱,现在家里人压力都很大。鉴于此我不得不做最坏的打算,要是这种事情到法庭上解决的话,我会受到什么处罚。需要治安拘留15日,或者吊销汽车驾照吗,我还是一名学生。请了解法律常识的达人帮我解答,越全面越详细越好。万分感激!
来吧朋友,帮你分析一下吧```这类问题很复杂,我现在需要你最先考虑的问题是你们家在交管队有没有人?因为你的这次事故牵连了很多,如果对方追究或者警察追究的话,你不仅仅是交通事故,你酒后驾车,无照开车,虽然是摩托车但是属于机动车,在新交法中明确规定在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事故中,机动车负10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如果是肇事人只负100%的事故责任,而你却是肇事的```我还想知道在你从医院醒过来以后是主动去的交管队还是警察找的你?这有很大区别,还有当时你报警没报警?(当然了我必须严肃的告诉你,你现在一定要在交管队找人,就算没人送东西也要去,因为如果做最坏的打算会追究你3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1项刑法的嫌疑人)第一项,是你醉酒驾车导致交通事故(拘留15-30天处罚金并吊销你的摩托驾照)第二,你没有驾照属于无照驾驶(就这两项就够你受的了,幸亏对方伤势不重)第三,你的肇事逃逸,因为你当时已经有意识打车自己去医院而没有对被害者做任何救治措施;最后就是最坏的一项,你是套牌车,完全可以追究你的刑事责任,你有涉嫌盗窃或购买赃车的嫌疑;综上所述你好就好在对方伤势不重,现在我把我的经验告诉你,你都需要做些什么!
现在不用再给对方买任何营养品,因为到最后对方不仅不会同情你,你还会多加了一份损失,现在你要做的就是去和他家谈,为什么他们会狮子大开口就是因为你有太多把柄在人家手上,而且我也能看出来他们家是想要钱,如果你家有钱的话最好私了!如果没钱的话也别怕他们家,到法庭也是民事纠纷最多判给他们家500-1000左右,法院也会酌情处理,我知道你担心的是拘留,没关系在看守所不会把交通事故的人和刑事犯罪的人放一起的,几天很快就过去了,记住这次教训吧朋友``
最后祝你早点结束这场噩梦,有事可以联系我,13764922280 孙律师 祝你好运
现在不用再给对方买任何营养品,因为到最后对方不仅不会同情你,你还会多加了一份损失,现在你要做的就是去和他家谈,为什么他们会狮子大开口就是因为你有太多把柄在人家手上,而且我也能看出来他们家是想要钱,如果你家有钱的话最好私了!如果没钱的话也别怕他们家,到法庭也是民事纠纷最多判给他们家500-1000左右,法院也会酌情处理,我知道你担心的是拘留,没关系在看守所不会把交通事故的人和刑事犯罪的人放一起的,几天很快就过去了,记住这次教训吧朋友``
最后祝你早点结束这场噩梦,有事可以联系我,13764922280 孙律师 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