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自杀协议书”到底想保护谁?


“不自杀协议书”到底想保护谁?

杨于泽

 

       富士康25日发生第11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给几十万员工蒙上了巨大心理阴影。据上海《每日经济新闻》昨天报道,一连几天,富士康员工被分批叫到会议室进行谈心交流,并被要求与企业签订一份“不自杀协议书”。员工称,他们对企业的“关爱”受宠若惊。

       “不自杀协议书”,从员工来说,是不自杀;对企业而言,是不让员工自杀。如果达到了员工不自杀的目的,可以说是两全其美,员工保全了生命,企业少了尴尬和要负的责任。外人应该抱着乐观其成的态度,让“不自杀协议书”马上签订起来,马上发生效力。

       但一份协议书,对于人的行为约束到底有多大效力?任何契约、合同都是有前提条件的,比如双方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订了合同也没用。订立合同之后,当事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合同也没法履行。还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要对生活有信心,双方都准备活下去。一个人不想活了,谁跟他签协议也没用。

       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有信心生活下去,我们跟他订一份协议,就会因为他遵守协议条款,而从中受益。如果他违约,他就要付出代价,包括金钱的代价、名誉的代价、社会地位的代价,甚至有刑事的代价。为了避免损失,这个人就会想千方设百计去履约。

       但是生命,特别是“不自杀”的要求,似乎不适合成为协议内容。对于生命的处置权,在道义上永远属于那个生命本身,原则上不能被别人处置。绝大多数人,当然不会去自杀,签一份“不自杀协议书”也就多此一举。签一份“不自杀协议书”,但如果他被推到绝路上去,协议书也毫无约束力。走上自杀之路的人,就是决心放弃一切,协议还有什么意义呢?

       我们倒是有必要问问:自杀者为什么自杀?他们之所以甘愿放弃生命,是因为他们觉得生活已经不值得过下去,生活、亲情、友情、可能的成功对他来说已经没有吸引力,失去了意义。这可能是人的一种对世界、生活的感受,可能是他过于自我的错觉,也可能是他对自己生活境况恰如其分的认知。不是人悲观厌世,而是生活本身过于残酷,不值得人一过。

       所以,企业要避免员工自杀,人与人的沟通是必要的,关爱可以温暖一颗绝望的心灵,改变他对生活境遇的感受与判断。但根本性的努力,还是在于改变他的生活境况,提高他的生活质量,使他真正感受到,生活值得一过。

       富士康都做了什么?管理人员与员工交流谈心,这很好。但人的境遇与感受,本质上是由收入、成就感、休闲时间之类的东西决定的。富士康不打算减少员工加班、降低员工劳动强度,这意味着交流谈心之后,一切照旧,人的境遇未变。

       一份“不自杀协议书”,名目是要求员工“不自杀”,但看看协议具体说了什么:若发生非公司责任原因导致的意外伤亡事件(含自杀、自残等),员工同意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本人或家属绝不向公司提出之外的过当诉求。这样一份协议,不可能阻止员工自杀,但从民事法律上免除了公司责任。

       员工义务是不自杀,企业权利是不负责。看似保别人,实则保自己。看似有情,实则无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