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五粮液有600年历史的酒窖物权的认定,轰动一时。一时好奇的我,把法国物权法和民法、德国物权法和中国物权法进行了综合的分析和研究,对该产权的认定有了一些自己的意见,先将相关的内容简单介绍一下:
在600年前,尹家在自己的地盘上建造了一个酒窖,专门用五谷杂粮酿酒,做为自己的家酒。因为延续了600年之久,尹家的这些酒窖堆积了很多菌群,因此解放后就成就了五粮液这个名牌酒业公司。五粮液做为上市公司闻名遐迩,解放后这么多年,大部分人都不知道尹家才是这些酒窖的真正产权人,更不知道,五粮液一直在付酒窖的租金给尹家。2010年五粮液公司悍然的中止了租赁合同,宣称该酒窖归五粮液集团所有。
五粮液集团的依据(根据媒体报道推断):1、房产在1984年已经买给五粮液公司,地随房走,酒窖做为附属物也应该归属于五粮液集团。并有政府的文件确认该事实。2、根据国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国家长期租赁的物业归国家所有。
根据以上事实,解析如下:
1、600年前尹家建立了几十个酒窖,用来酿酒给自己家人品尝,饮用。同时也建了房子几间,可能是为了堆放酿酒的五谷杂粮,也可能是为了堆放酒糟,也可能是为了方便看管酒窖的人夜间的居住。根据物权法,这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在600年前,应该是土地所有权人)在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筑物和构造物的建设。按目前的物权法,尹家对这些房产和酒窖拥有不可争议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2、根据我国物权法,房产的附属物应该随房产的转让一并移转。这和法国民法524条的规定很像,但也有很大区别。法国的规定是,因所有人为使用及经营不动产而设置于不动产的物认定为不动产附着物:用于耕种的牲畜、农具、供给佃农或分制佃农的种子。。。。。大家从前几条就可以明白,他们的附属物包括不动产内的动产。但在我们物权法中进行了物权的区分专有和共同共有。专有是指一、必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二、必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a、不需要其他辅助即可利用。b、所谓独立的经济效用,是指各个专有部分具有与一般建筑物同样的独立经纪效用。三、通过登记予以公示并表现出法律上的独立性。共同共有分为法定共有和约定共有:约定共有是指一、车库、车位。二、会所。法定共有:一、绿地。二、道路。三、物业管理用房。四、维修基金。五、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共公场所和公用设施。a、关于屋顶平台的权利。b、外墙面。c、对建筑物的命名权。d、接入小区的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e、人防工程。
从以上可知,我们所说的附属物和法国法上的附属物有根本区别,酒窖因为有独立的经济效用,而且可以独立使用,同时构造也独立,具有专有的特点。但我国并没有一个地方可以进行酒窖权利登记,因此酒窖成了一个可以有独立产权,但没有法律登记名分的物权。
3、酒窖的权属,五粮液集团依据的那个司法解释已经在2008年12月31日废止。即便五粮液是国家全资的公司,也不能因为时间的推移将该物业占为己有。同时长期的租赁合同也证明了,该物业的权属一直属于尹家所有。600年来,该物业的产权没有发生过任何中断和中止。
五粮液公司已经是一家上市公司,他目前只是一家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换句话也就是有私人股份在里面,它根本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全资的公司了。所以那个司法解释即便不废止,这个条件也不能做为他们将该物业的租赁权转变成产权的凭据。
4、1984年政府的批文很明确显示,房产由尹家卖给五粮液公司,酒窖归尹家所有,五粮液公司通过租赁使用。房产的转移只是他相关的附属物随之转移,比如道路等相关附属设施 。酒窖目前的市价,按照五粮液公司的入股价格和专家的评估,有软黄金的美誉。根据以上2的分析,酒窖产权独立,房产的转移跟酒窖的物权变动没有任何牵连。
5、从添附到拥有,是个物权产生的自然过程,也是个原始取得的过程。他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归拥有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人所有。对一块土地上不同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物权所有人可以自由部分处分或者全部处分。这是物权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综上所述,酒窖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尹家添附、建造而成,因为有昂贵的经济价值,独立的使用性和独立的构造,成了一个没办法登记公示的物权。他和房产是两个不同的物权,因此对房产的处分并不影响酒窖的物权。
因此本人认为尹家应该一直拥有该酒窖的物权,向五粮液公司收取租金,同时可以收取五粮液公司以这个酒窖投资入股产生的所有相关权益。
酒窖产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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