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房地产


                                                   基础知识
       
  

  1. 房地产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总称,具体地是指土地及其附着物。房产总是以地产联结为一体的,具有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2. 房地产产权

     是指产权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对该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具体内容是产权人对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3. 土地使用权

     是指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对土地使用的权限,包括开发权、收益权、处置权。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如该土地用途符合当时城市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者可申请续用,经批准并补清地价后可以继续使用。

  4. 房地产市场

     主要包括房地产买卖、租赁市场。含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三级市场:

     一级市场是指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长春市国土管理局)按土地供应计划,采用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以土地使用合同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年限、规定的用途及一定的价格出让给房地产发展商或其他用地者的市场。

      二级市场是指房地产发展商根据土地使用合同的要求将建好的房屋连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单位和个人的市场。

      三级市场是指单位、个人之间的房地产权转让、抵押、租赁的市场,它是在二级市场基础上的第二次或多次转让房地产交易活动的市场。

  5. 土地类型

     土地按其使用性质划分为:居住、商业、工业、仓储、综合用地、公共设施及自由集资、微利房用地。

  6. 三通一平

     是指在发展基础上的水通、电通、路通及场地平整。

  7. 七通一平

     是指上、下水通,排污通、排水通、路通、通讯通、煤气通、电通及场地平整。

  8. 土地管理局

     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以及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行业管理的政府部门。

  9. 公证处

     是国家的证明机关,是提供法律公证的机构。

  10.国土局产权登记处

     是专门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继承、赠与等手续的部门。

  11.房地产证

     是房屋土地所有权属二合为一的凭证,是房地产权属的法律凭证。

  12.商品房

     是指发展商以市场地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建设并经国土局批准在市场上流通的房地产,它是可领独立房产证并可转让、出租、继承、抵押、赠与及交换的房地产。

  13.复式房

     上、下两层二合为一,与标准房的结构方面有区别。

  14.面积概念

     总建筑面积:是指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底层建设按外墙墙角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是指住宅的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外墙外围所围成空间的水平面积。高层住宅的建筑面积,则是各层建筑面积之和。建筑面积包含了房屋居住的可用面积、墙体柱体占地面积、楼梯走道面积、其他公摊面积等。

     使用面积:是指住宅的使用面积,指住宅各层平面中直接供住户生活使用的净面积之和。计算使用面积时有一些特殊规定:跃层式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内墙面装修厚度也计入使用面积。

     公用面积:商业的公用面积是指住宅内为住户出入方便、正常交往、保障生活所设置的公共走廊、楼梯、电梯间、水箱间等所占面积的总和。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计算的建筑面积存在公共面积的分摊问题。

     实用面积:是指它是“建筑面积”扣除公共分摊面积后的余额。

     套内面积:是指俗称“地砖面积”。它是在实用面积的基础上扣除了柱体、墙体等占用空间的建筑物后的空间的概念。

     房屋的基底面积:房屋的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底层勒脚以上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15.建筑密度

     在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地块面积之比。

  16.容积率

     规定的地块上全部的建筑部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17.红线图

     又叫“宗地图”,是按一定比例尺制作的用以标示一宗地的用地位置、界线和面积的地形平面图。它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给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受让者只能在红线范围内施工建房。

     宗地图是土地使用合同书附图及房地产登记卡附图。它反映一宗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宗地权属界线、界址点位置、宗地内建筑物位置与性质,与相邻宗地的关系等。证书附图即房地产证后面的附图,是房地产证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反映权利人拥有的房地产情况及房地产所在宗地情况。

  18.预售许可证

     按规定房屋未建好之前出售均要办理此证,发展商将有关资料送到国土局申请,批准后方可预售楼花。

  19.外销许可证

     凡对境外预售的房屋都要办理此证方可出售。

  20.商品房买卖合同

     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必须签订此合同。

  21.房地产抵押合同

     是明确房地产抵押贷款中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由银行、业主和发展商三方签订。

  22.银行按揭

     是指购房者购买楼房时与银行达成抵押贷款的一种经济行为,业主先付一部分楼款,余款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购房者的楼房所有权将抵押在银行,购房者将分期偿还银行的贷款和利息。

  23.预售楼花

     即楼宇预售。房地产经营者获取了建设土地,按政府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纸施工,且投入开发的资金已达到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用地价款除外),便可向长春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申请和办理楼宇预售登记,经批准后方可预售。

  24.样板房与示范单位

     是指与实际房屋的结构相同,但装修标准按发展商的售楼书而定的房间。示范单位与样板房的装修有区别,目的是为提供给客户做装修参考。

  25.物业管理

     是房地产管理市场化的一种综合性经营方式,分为维护性管理和经营性管理两类。维护性物业管理的职能,主要为高层与多层住宅、综合写字楼、标准工业厂房等楼宇及机电设备保养维修、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及其他服务为业主提供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经营性物业管理除具有维护性管理职能外,还通过对物业出租经营达到回收投资和获取利润的目的。

  26.房地产评估

     就是房地产估价师根据房地产的有关信息、数据,选择合适的估价方法,按照一定的估价程序,最后确定物业的价格和价值的过程。评估的主要方法有:1、市场比较法;2、收益还原法;3、剩余法;4、成本法。

  27.银行本票

     是付款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给他凭此可以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有效期为一个月。

  28.银行汇票

     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帐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有效期为一个月。

  29.银行支票

     是银行的存款人签发给受款人办理转帐或委托开户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受款人的票据。有效期为十天。

  30.确权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31.权属调查包括内容

     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物有没有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认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座落等。

  32.宗地及宗地号代表意思

     宗地是地籍的最小单元,是指以权属界线组成的封闭地块。长春市的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统一编号,叫宗地号,又称地号,其有四层含义,称为:区、带、片、宗,从大范围逐级体现其所在的地理位置。

  33.土地使用的年期确定

     凡与土地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用地,其土地使用年期按国家规定执行。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34.房地产登记的意义

     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房地产登记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 产权确认,即确认房地产的权属状态;

    · 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5.房地产登记有何法律效力

     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房地产权利经核准登记后,产权即到法律上的承认。产权人可以依法对其房地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任何其他人无权干涉或妨碍,否则产权人可依法请求法律上的保护。

  36.《房地产证》有什么作用?

     《房地产证》是权利人依法管理、经营、使用和处分房地产的凭证。

  37.房地产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 提出申请;

     · 受理申请;;

     · 审查申请文件;;

     · 权属调查;;

     · 依法公告;;

     · 确认房地产权利;;

     · 将核准登记事项记载在房地产登记册上;;

     · 计收规费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

     · 立卷归档。

  38.怎样申请房地产登记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长春市国土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准登记,并发给房地产权利证书。

  39.申请房地产登记,能否委托他人办理

     申请房地产登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由代理人办理申请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40.同幢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土地使用年限怎样确定

     同幢建筑物使用功能不一的,有土地合同的,以合同规定的年限为准。其它情况的土地使用年期一律按其中使用期年限最长的进行登记,也就是说,同幢建筑物有住宅和商场的,该幢建筑物土地使用年限按住宅用途年期登记。

  41.不满18周岁的个人是否可以购买市场商品房,如果能够则怎样办理

     只要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国内公民都可以在长春购买商品房。但不满18周岁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购房时需提交其监护关系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明。

  42.多个共有人一起购买商品房时所拥有的份额有无限制答

     可以由购房者协商自行决定,不作限制。

  43.多层和高层的界定

     一般以电梯加以界定:7层以下(含7层)不带电梯为多层;8层至20层之间为小高层;20层以上100米以下为高层;100米以上为超高层。

  44.几种常见的建筑构造形式

     构造形式:是支撑建筑物本身重量的方式。

     砖混结构:墙体承重

     多层:

     框架结构:墙体不承重,仅以梁、柱、板作为承重体系

     框架结构:通常适用于20层以下左右的房屋

     剪力墙结构:使用钢筋混凝土墙,墙体承重

     高层

     筒体结构:使用钢筋混凝土墙围合成筒状,起到承重和稳定作用(国贸大厦)

     钢体结构:用特殊钢材作为结构支撑(地王、赛格广场)

  45.民用建筑工程的几种常见病及成因

     ?;; 外墙渗漏

     在框架结构的房屋出现较多,原因有:

     q 填空墙内沙浆不均匀;

     q 建筑用砖质量不合格;

     q 砖的砌筑方法不对,砖线太齐,没有把砖的接口错开;

     q 沙浆批面工序不对,在下层沙浆未完全干透即进行上层批面。

     ?;; 窗框渗水

     窗框与外墙接缝处,所填充的沙浆不密实或窗体因质量问题而发生变形。

     ?;; 内墙开裂驳落

     因工序时间预留不充分,导致里面一层的沙浆批面未能干透。

     ?;; 下水不足

     在施工期间,管道开口未用特制堵头封闭,或因封闭不严而导致杂物进入管道。

     ?;; 上水水压不足

     楼顶水箱过小、水位不够或水泵泵力不足。

     ?;; 水管黄锈水

     因使用的镀锌水管质量不合格,导致管道内壁生锈,产生黄水现象。

     ?;; 地面开裂

     因进行水泥地面劈面的工序中,不同层面的预留时间不足。建筑物分段水平面沉降范围不均匀。

  46.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涵义

     ?;; 基础设施

        水、电、道路、通讯、煤气等生活必要设施。

     ?;; 配套设施

         会所、泳池、中庭花园、儿童乐园等以提高居住质量为目的的设施。

  47.住宅平面设计和几个概念

     1. 客厅与餐厅的相互关系

      客厅的标准面积:16—20平米(长4.5—5平米,宽3.5—4平米,以常见三件套沙发摆放为准)

      餐厅的标准面积:10—14平米(以6—8人用餐为准)。

     2. 采光、通风的顺序要求

     首先保证主要功能房(客厅、主卧房)的采光、通风等要求,

     再尽可能处理好其他不同功能房的采光、通风等要求。

  48.工程部人员基本架构

     经理(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工程师)、总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电器工程师(强电:照明、空调、电梯等;弱电:电话、电视监控、消防报警、保安、电脑网络等)、预决算工程师。

  49.工程部职能

     地盘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工期管理。

  50.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所起的作用

     国家土管理局:批地、报建、验收;

     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施工单位、设计院的管理,以及施工手续的审批;

     消防局:对消防设计的审批及消防设施的验收;

     劳动局:电梯的验收和维修申报;质检站:对工程质量的验收监督。

     环保局:对环境治理的监督;安监站:对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落实的检查督促

 

                                                    



  一、 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②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③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④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⑤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本税目征税。 ⑥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①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②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③ 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具体规定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具体的:)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①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行货币结算,因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如果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②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① 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② 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③ 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京地税营[1994]205号)规定: ①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论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还是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行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此,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如果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如果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② 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外方提前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取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接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③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业额×5%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规定: (一)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二)税率:分别为7%、5%、1%。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1、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2、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3、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1、2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 (一)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 (二)税率为3%。 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发[ 1993 ]138 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适用税率计算征收,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具体讲: (一)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 (二)转让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三)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四)取得收入的行为,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五)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为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金额包括: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计算土地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为了便于计算,市政府在京政发(1996)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及房地产开发成本的10%的以内计算扣除。 (4)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并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5)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六)税率: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二[ 1996 ]240 号)规定,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它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的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其预征率为:预售宾馆、饭店、办公、写字楼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3%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非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公寓的房地产,按预售收入2%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预售其他房地产,按预售收入1%的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以房产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如果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七、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如果单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财字第133号令公布)规定,城市房地产税是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港澳台胞,按照房产原值征收的一税种。城市房地产税依房产原值计税,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税率×(1-30%)。 (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征收中外合营企业土地使用费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5]81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是对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者除外),按企业所处地理位置和偏远程度、地段的繁华程度、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征收的一项费用。依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以及所适用的土地使用费的单位标准确定,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使用费额=占用土地面积*适用的单位标准。 八、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立的凭证(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但在土地开发建设,房产出售、出租活动中所书立的合同、书据等,应按照印花税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凡进行房屋买卖的,签定的购房合同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办理买卖过户手续时,应监督买卖双方在转让合同或协议上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立契过户手续。 在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件时,应按权利许可证照,按件交纳印花税五元,房地产权属管理部门应监督领受人在房地产权属证上按件贴花注销完税后,再办理发证手续。 九、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一)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3、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4、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 契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所有权赠与,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同类土地使 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为:)价格的差额; 4、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除承受方按规 定缴纳契税外,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 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5、承受土地、房屋部分权属的,为所承受部分权属的成交价格;当部分 权属改为全部权属时,为全部权属的成交价格,原已缴纳的部分权属的税款应 予扣除。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 ,由契税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屋、土地权属的承受方。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