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业积极创新、从零起步,在满足企业和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金融创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必不可少的一支重要力量和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新兴产业。
(一)证券业的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30年来,证券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成熟到逐步完善的过程,目前已到了一个新的起点。
产业形态相对完整。2006年末,我国证券业总资产达1.1万亿元,从业人员近8万人,证券营业部近3000家,基金产品321只。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证券投资业务和基金理财业务分别为直接融资需求、交易需求和投资需求提供媒介服务,形成了直接融资的基本业务链条;各项业务已经延伸到了全国各地,完成了区域布局,组成了基本的产业元素。
从业人员素质较高。截至2006年6月30日,获得证券业从业资格共161157人,其中获得证券执业资格7万人。另有75名香港专业人员获得内地证券从业资格。已注册证券从业人员68473人,占证券从业人员总数的89.8%。目前证券行业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553人,其中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371人,占总人数的67.1%;已通过了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能力测试培训的314人,占总人数的56.8%。
产品性能基本合格。证券产品的性能表现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个方面。随着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不断推进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证券公司的违规风险已经大大减少。基础性制度建设稳步推进,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大大加强,客户保证金基本实现了独立存管,证券产品的安全性能大体合格。
(二)证券业改革不断取得进展
我国证券业是一个新兴产业,存在很多基础制度和生产要素的缺失,需要持续推进改革和创新,实现行业的规范发展。近20年来,证券业坚持了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加大了改革的力度,如大力培育开放式基金,改善投资者结构;发挥主承销商勤勉尽责的作用,把好发行关;推行券商增资扩股的核准制,壮大机构实力;发展网上交易,扩大投资者规模;实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化解行业风险,完善证券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性制度;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拓宽合规资金入市渠道等等,各项改革都取得了较大进展。
现代企业制度架构已经成型。按照《公司法》要求,我国证券公司大都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构建相应的现代企业制度;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标准,建立健全内部制衡机制,落实股东、董事、监事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并促使其正确行使权利。同时,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以制度建设、机构设置和技术改进为手段,以客户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国债回购等业务为重点,以遵规守法和控制风险为准则,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与控制机制,为公司内部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
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成效显著。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改革力度加大,证券公司经营和发展遇到了很大的困难,迫切需要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为此,按照风险处置、日常监管和推进行业发展三管齐下以及防治结合、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对证券公司实施综合治理。经过两年多的不懈努力,基本化解了历史遗留风险,挪用客户保证金、挪用客户债券、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违规委托理财和账外经营等违规风险事项已基本清理完毕;2006年末,证券公司扭转了全行业连续四年亏损的局面,全行业财务状况创历史最好水平,初步形成了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的有效机制。
壮大机构投资者工作顺利推进。证券业始终把发展机构投资者作为战略性任务加以实施,即使在市场最艰难的时期也从未动摇和犹豫。在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方针主导下,积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稳步推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试点和商业银行开办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出台了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直接投资股市的政策。市场最早只有封闭式基金,3年之后开放式基金被适时推向市场。之后不久,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系列基金、保本基金、开放式交易型指数基金(ETF)等也相继被引入市场,具有中国本土创新特色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也顺利诞生。基金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就成功地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从资本市场到货币市场、从内资基金管理公司到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三大历史性的跨越,走过了发达国家几十年的历程。
行业监管和法制建设明显加强。1992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1998年4月,国务院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根据《证券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全国中心城市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作为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履行监管职责。至此证券业监管体系和职责已基本理顺,一个以中国证监会为核心,由各地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组成的覆盖全国统一的多层次监管架构初步形成。
同时,出台了70余部与《证券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行业规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及6个配套规章也已经全部颁布实施;证券业协会累计发布协会章程和自律性规则43件,初步建立起行业自律框架;以《证券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各类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配套的、较为完善的证券业监管法规体系和自律规则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对从业机构与人员的资格准入、行为规范和主要业务环节等均有了明确的标准和制度,中国证券业开始全面走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
(三)证券业的对外开放稳步推进
推动建立中外合资证券经营机构。严格履行加入世贸组织就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做出的承诺。截至2006年底,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已批准4家合资证券公司;设立21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直接从事B股交易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分别为39家和19家。不仅全面实现了证券业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同时推动了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
认真实行QFII试点。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业审慎试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制度,已批准52家境外机构获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12家机构批准成为QFII托管行,其中5家为外资银行。这是在资本项目下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情况下,采取的开放证券业的过渡性措施,该项措施超出了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另外,2006年开始引进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CIIA)考试,促进我国证券业的国际化发展。
加强与国际组织交流与合作。我国与近30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际交流与跨境监管合作广泛。中国证券业协会与韩国证券商协会签署了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定期互访,探索建立与其它国家证券行业协会开展长期深入合作的机制;先后加入亚洲证券论坛、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注册国际投资分析师协会、国际投资基金协会、亚太区投资基金年会等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机制;加强了与多国证券业界的联系。